黄冬如:扶持中小企业需解决的问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0 21:16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于我国仍处于政府采购发展的初级阶段,有的地方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认识还不充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仍处于自发阶段,政策支持力度有限且相对分散。从国家整体来看,要使这一政策功能发挥其巨大作用,至少应解决几个问题:
其一,理顺政府采购与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问题。目前,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建设部门、经济贸易部门、工商部门等都有权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与中小企业,职能不统一,中小企业政策“贴身”程度不一会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职能的发挥。另外,必须理顺县区、市、省及中央同一政策不同层级的政策实施作用和效果等问题。基本思路是以中小企业的属地为原则,以“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采购”、“一级政策”这一思路进行,这其中,市、县区等基层财政部门起着基础和重要的作用。
其二,优化政府采购与中小企业的操作模式问题。政府采购操作部门繁多,如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自行采购、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镇街、县区、市、省及中央的各类采购操作机构。层级、性质、目的各不相同,对专门政策的贯彻、执行肯定会有所偏差,影响政策效果。这需要对其进行整合和优化。
其三,建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门政策问题。可采取一些专门措施:降低政府采购标的规模和准入条件,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对技术创新、战略新兴、节能环保、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等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给予报价优惠;对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合同预留(如美国不超过1万美元的小额政府采购合同给予小企业);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合同拆分;对中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研究开发合同实施前期资金补助制和研发产品直接采购制等。进一步制定研究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外市、外省和外国市场,并获得国际基金资助。
其四,法律问题尤为重要。应当厘清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保证政策落到实处。如《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规定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设置了过高的条件,排斥了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规定,限制了个体户和合伙性质的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规定,限制了非商业中小企业企业(如纯生产企业,加工企业等未进行商业经营)参加政府采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限制了免税的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如社会福利、节能、环保企业、残疾人中小企业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限制了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等等。(作者系法学博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