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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不能“变味” 专家称须防止理财产品演变成资产泡沫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1 01:14 来源: 金融时报

  万荃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一旦表外贷款无法偿还,银行为避免声誉上的损失,必将动用表内贷款偿还理财资金,此时,表外风险就会转嫁表内。同时,现在理财产品日渐成为衍生品,如果不及时加以疏导和规范,可能会演变成真正的资产泡沫。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万荃银行理财产品运作,简单地说,就是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形成资金池,用该资金池购买银行设计的资产池,形成资产池和资金池的匹配。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迅速发展,今年,在银行吸储压力有所加剧的情况下,其发行量更是出现迅速上升势头。记者了解到,在银行内部,理财产品是银行揽储的一大渠道,特别是在月末、季末、年末等时间节点,高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比比皆是。

  有专家表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的猛增,很大程度上源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需求。首先,在监管层对商业银行月末、季末以及年末考核时,银行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业银行考核压力。同时,在以利差为主导的银行盈利模式中,中间业务收入也得到商业银行越来越多的重视。

  “目前国内高通胀、低利率并且投资渠道单一的状况使得投资者青睐于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来抵御通货膨胀。”华夏银行某个人理财顾问告诉记者:“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了短期化以及收益率高的情况,在强烈的加息预期下,消费者更倾向于短期理财产品。”

  然而,在银行理财产品较快发展的同时,其蕴藏的潜在风险也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一旦表外贷款无法偿还,银行为避免声誉上的损失,必将动用表内贷款偿还理财资金,此时,表外风险就会转嫁表内。同时,现在理财产品日渐成为衍生品,如果不及时加以疏导和规范,可能会演变成真正的资产泡沫。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规范治理,2005年以来,银监会先后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在银监会2011年年中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对“疯炒”的银行理财产品提出风险警示,要求商业银行禁止通过理财产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高息揽储和违规揽储。今年6月末,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又下发了一份针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规范的会议纪要,要求银行对包括理财资产池中涉及委托贷款、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套利的票据以及高息揽存等在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自查整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一些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使客户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不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无疑,此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弥补了这方面的监管空白。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的正式出台是对前期一系列规范措施的补充和强化,有违规操作的相关理财产品将受到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赵锡军就此表示,银行只是代客理财,并不能决定到期收益情况,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有达不到收益的风险,销售人员应该在推销产品时明确告知客户。

  “要真正防范理财产品风险,除了出台销售环节的管理办法,今后还应规范融资人准入标准,确保有力的第三方担保,监管资金流向,长期理财产品更是应定期披露产品信息。”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究员赵庆明建议说。

  此次制定的《办法》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尤其抓人眼球。《办法》强调,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对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此外,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目前银行卖出的理财产品多数并不明确披露资金的投资去向和投资比例,也就意味着理财产品相对于投资者来讲并不足够透明。《办法》中明确提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针对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银行理财产品大多没有给予投资者提前终止的权利,银行却可以提前终止,银行理财合同条款权利不对称的问题,《办法》也作出相应补充: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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