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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 专家建议投资者理财需加倍小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1 01:14 来源: 金融时报

  韩雪萌

  记者韩雪萌通胀居高不下,人们都很担心手中的钱贬值。但是,股市一跌再跌,楼市深度调控,老百姓理财的需求日益旺盛,银行理财产品也成为普通百姓追逐的热门。但是,避谈产品风险、隐瞒实际收益率、夸大预期收益,这些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种种痼疾,让一些不明就里的老百姓误以为银行理财产品很安全、收益很稳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银行理财产品并不是没有风险。近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要求了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必须明示风险。

  事实上,银行理财产品也存在一定风险。例如2008年底银行发行的4827只理财产品中有500只浮亏,占10.35%。今年8月,深圳爆出平安银行三款理财产品亏损额超过33%,让许多人亏损严重。此外,分级基金价格大跌不仅让股市投资者损失严重,而且影响到了银行理财产品。据天相投顾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交通银行一信托计划投资的4只分级基金中有3只出现暴跌,最多的下跌幅度接近50%。据悉,今年交行理财在这3只分级基金上的亏损额超过1亿元,亏损幅度超过20%。

  以上事例说明,银行理财并非安全之地,风险确实存在。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监管层其实一直严加管控,但是,银行的某些行为却令监管层非常苦恼。由于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有夸大产品功能和模糊投资风险的现象存在,而大多数购买理财产品的百姓看重诱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至于投向、风险,许多人一头雾水,甚至没兴趣去问个究竟。但是,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变化,风险释放,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

  对投资者明示风险,是银行理财产品规范的首要。业内认为《办法》要点之一,是明确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目前,监管层从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同时对于建立客户投诉处理体系的具体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一些银行销售人员刻意夸大理财产品功能,《办法》要求,理财产品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要做到风险匹配就必须有标准和尺度。《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但是专家建议,监管层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只是理财产品市场健康发展的其中一步,最主要的还是作为投资者自身,在当前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况下,做出投资选择时,更需加倍小心,应将风险承受能力和防范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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