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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建言"汽车三包":退换车应以实际公里数核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3 07:1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发布“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修理、退换货等做出了规定,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市消协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三包规定”在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退换车的限定条件、质量鉴定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应加以改进。因此,市消协提出了自己的6条修改建议,希望国家有关部门改进。

  序号原规定消协建议消协观点:1、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应从提车时间开始计算消费者一般是先办购车手续后提车,以发票开具时间计算三包有效期,对消费者来说,三包期就会减少,折旧费、合理的补偿费等都会受到影响。

  2、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5天的时间应缩短市消协表示,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影响到消费者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这个时间应该缩短。

  3、“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退换车的时间过短,应以实际公里数核算如果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消费者提车时间会经常错后,这条规定并不符合实际且不够科学。此外,所谓的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

  4、“征求意见稿”中所列出的质量问题及故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最终都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应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举证责任向消费者倾斜消费者都会遇到委托鉴定机构难及鉴定费用高的问题,此问题在汽车消费中很突出。应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有所倾斜。

  5、第三章“修理商的相关义务”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修理商的义务应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6、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费用补偿。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0.8%之间确定。降低该项费用造成消费者退换货的主要原因及责任在于产品及服务质量,因质量问题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时间、费用和精神上的),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记者袁国礼)

  (责任编辑: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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