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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身亡 陪饮者担责赔款三万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7 10:23 来源: 上海商报

  

  商报记者 应一琳 口杨克元

  醉酒驾驶摩托车,不幸撞上水泥立柱车毁人亡。死者亲属将共同饮酒的3人诉至法庭,要求赔偿30%的损失。法庭在排除了其中两人先行离去不需承担责任外,确认“护送”死者取车后未加以劝阻酒驾的1人承担4%的赔偿责任。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方仲佳赔偿死者父母、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6592.22元的一审判决。

  俞亮是房产中介公司的客户,为了中介费得到优惠,邀请公司经理吃顿晚饭联络感情。去年11月16日傍晚,俞亮与王经理和工作人员郑某一同去不远的东北菜馆就餐。刚要开场,王经理又邀请另一房产中介店的方仲佳到席,四人酒兴十足。不多会儿,便将10余瓶啤酒饮完。晚上9时半时,郑某因有事先行离开,余下3人继续尽兴。结束后,方仲佳叫来出租车,先将王经理送到家中,顺便将俞亮送到中介公司取摩托车。与俞亮道别后,方仲佳再乘出租回到家中。俞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喝酒过量的原因失去控制,在龙吴路出喜泰支路约20米处,与龙吴路宏文桥水泥护栏南端立柱猛烈相撞,车毁人亡。

  俞亮的家属认为,3名房产中介公司朋友明知俞亮驾驶摩托车仍与其共同饮酒,在他醉酒后也没有阻止其驾驶机动车,致使交通肇事,故3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将王经理、郑某和方仲佳诉至法庭,索赔共计25万余元。

  法院认为,饮酒时,应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健康安全负有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共饮者之间应当相互帮助、提醒,以避免过量饮酒引起的不测。方仲佳明知俞亮要求将其送去房产中介公司是为了取车后驾驶回家,没有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提醒,存在一定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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