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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屋停租需备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8 04:21 来源: 信息时报

  

个人出租屋停租需备案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韦凡) 李阿姨去年初通过中介将一套闲置房屋租给一对河南来的小夫妻,并向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了出租屋申报登记,每月收租后李阿姨都会到出租屋管理中心交税、开发票。今年6月,小夫妻辞职回乡,与李阿姨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李阿姨的小儿子又快结婚了,所以她干脆找装修公司重新装修后准备用做儿子日后结婚的新房。但这月的一天,李阿姨接到出租屋管理中心打来的电话,要求李阿姨尽快补缴七、八月份出租屋的税款。李阿姨在电话里解释了半天,最后还是凭中介机构在李阿姨的租客退租时出具的家具电器验收单及证明后,出租屋管理中心经认定才未收取之后数月的税款。

  根据《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第八条申报登记的相关规定,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2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市地方税务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发生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时,除要在规定时限里向代征单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外,解除租赁合同后,也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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