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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与幸福:接力模式,还是反馈模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8 23:3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赵晓力

  中国家庭走向“接力模式”?

  1983年,费孝通先生把中西家庭模式总结为西方的“接力模式”和中国的“反馈模式”。在接力模式下,上一代有抚育下一代的责任,下一代却无赡养上一代的义务,一代代都只向下承担责任,就像接力跑步一样;而在反馈模式(又叫反哺模式)下,每一代在抚育下一代的同时,都承担赡养上一代的义务。显然,接力模式并不符合儒家理想。接力模式下,父母子女结成的生活共同体,到子女成年就可以结束了,与此相应的代际伦理,并不必要贯穿人的一生。接力模式不否认“父慈”,但不要求“子孝”,但没有“子孝”的“父慈”,其内容是否也会不一样?

  至于“反哺模式”,费孝通先生的概念似乎只强调“互养”这一层面。儒家经典《孝经》对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等处于不同地位的人的“孝”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中对庶人之孝的要求最低:“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也就是“能养”就可以了;但对“士”的要求就高了:“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即对父要“敬”、“爱”。“士之孝”不言“能养”,大概是因为士以上,对父母的养不在话下。前引《论语》“子游问孝”条,似乎也可以看做是对“士之孝”的要求。但秦汉以下的中国形成了“编户齐民”的社会,读书人与庶民之间的区别趋于模糊,匹夫匹妇的孝也不限于“能养”——其实没有敬爱的能养也是难以想象的。费孝通先生的“反哺模式”概念虽偏重“能养”这一层面,但并不否认“敬爱”。很多人认为,费孝通所说的“反哺模式”,只在传统社会或农业社会存在,随着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反哺模式”将让位于西方式的“接力模式”。但是这种对中国社会的预测准确吗?费孝通关于中西家庭模式的总结是否还有实证基础?根据现有的实证研究,无论一些学者所希望的那个西方式的“个人主义”本位的社会是否可欲,中国家庭模式的走向的确掌握在中国这一代年轻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的手上。家本位和个人本位两种意识,将在他们身上展开拉锯战。与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是,中国目前的低生育率不仅有现代化因素,还有强大的政策因素,即很多人的生育意愿被现行独生子女政策所抑制。独生子女政策的确有可能在中国家庭模式的变迁上发挥最大的作用。如果独生子女一代对他们的父母只有赡养之心,但无赡养之力,再发展下去,无赡养之力的现状将被彻底取消赡养之心的各种理由正当化,到那时,一个老无所养的社会就将来临。

  《婚姻法》解释三的末日心态

  有人说,儿女不养,不是还有社会化养老吗?捅破那层窗户纸,所谓“社会化养老”就是靠别人的儿女来养,而中国的独生子女同一代人,你想靠别人的儿女,别人还想靠你的儿女呢,在像上海这样的地方,1987年以后就有超过85%的出生人口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靠谁呢?在一个奉行“反哺模式”逻辑的社会里,既然铁定老无所养,那养孩子的文化动力就将丧失很多,而养孩子的动力一旦失去了,那结婚的动力也就随之失去了。老无所养的下一步并不是从“反哺模式”走向“接力模式”,而是走向不育和不婚。一个家庭也好,一个民族也好,倘若走到这一步,那也就离准备后事不远了。2011年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可以说这种“准备后事”的末日心态的表达。“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在解释第七条的立法理由时说:“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这一条据说来自上海的司法实践。出资购房父母把房产保留在己方子女手中、将子女配偶排除在外的安排其实反映的是一种老无所养的恐惧。首先儿媳、女婿是不可靠的,儿女、房子还是可靠的;但下一步也许是,也许儿女也是不可靠的,还是房子最可靠。不是有人兴致勃勃要在上海试行“以房养老”吗?可是,没有人接盘的房子,还能变现吗,是能吃还是能喝?2011年春节联欢晚会上,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唱出了这个民族的深深焦虑: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 请把我留在在那时光里 如果有一天我悄然离去请把我埋在这春天里那一天什么时候到来?(编者注:本文为作者将刊发于《文化纵横》杂志的长文的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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