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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纪委书记免职背后: 山西煤焦反腐第一案未了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1 03:3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秀强

  山西临汾市纪委书记沈庆华的免职,引发山西官场震动。

  10月14日,山西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沈庆华临汾市委常委、委员和市纪委书记职务,山西农业厅原纪检组长陈国荣接任前职。

  在被免职当日,沈庆华个人简历已从临汾市政府官方网站“领导之窗”撤下。沈庆华个人简历显示,其1955年10月生,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0年10月入党。

  有知情者实名举报称,沈庆华档案年龄比真实年龄小5岁,其本人已届满60周岁。此言引起舆论和山西组织部门关注。山西官方透露,沈庆华确因年龄问题被山西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调查。

  接近此案的山西省内官员告诉记者,“目前,山西省纪委对沈庆华的党政处分尚未下达,此案较为特殊,尚未最终定调。纪检部门仍在对沈调查研究,可能在即将召开的山西省第十次党代会给出处分意见。”

  另有山西官员坦承,“干部虚报年龄的问题并不罕见,沈庆华被免职不应只因虚报年龄,很可能牵扯出其他问题。”

  据本报记者了解,沈的落马,或与山西煤焦反腐第一案——山西蒲县“煤官”郝鹏俊案的持续发酵有关。

  免职前遭公开举报

  沈庆华在临汾就职时间仅三年有余,便终结了个人官场生涯。

  2008年8月,沈庆华自山西省委巡视组副组长任上空降临汾市,就任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在此之前,其个人职务多为虚职,先后在军队工作近30年。1998年10月沈从部队转业,先后担任山西引黄工程总指挥部副秘书长、山西省委党校副校长等职。

  2011年8月,沈庆华连任临汾市委常委、委员和市纪委书记。两个月后,沈被免职。

  坊间盛传,临汾洪洞县原公安局长李青明多年来的控诉、举报是沈被免职的重要推手。这一传言有迹可循。10月18日,李在接听本报记者的电话后匆匆挂断,不愿多谈。

  而据接近李青明的人士描述,2002年7月22日,临汾市委公示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民主推荐人员名单,李青明列位其中。公示仅隔两天,李却被临汾市纪委“双规”。

  2003年9月28日,临汾市浮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李青明贪污2.18万元,索贿4.1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开除党籍、撤销公职。

  2004年初,李青明刑满释放,开始多方申诉。

  2008年1月,临汾市中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启动了对李青明案的再审程序,指令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再审此案。2009年6月,尧都区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李青明无罪。

  当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此审理结果令沈庆华颇为不满。在沈的授意下,尧都法院一名分管业务副院长、二审法官被“双规”。

  2010年10月,李青明依据无罪判定向临汾市纪委提出恢复公职的要求,

  但是被沈庆华拒绝,双方发生争执。此后,李青明开始对沈庆华的实名申诉、控告。

  2010年10月17日,李青明写公开信至临汾市委,控告纪委书记沈庆华。李青明信中并称,“2010年元月,山西省纪委批示临汾市纪委受理我‘恢复党籍和公职’的申诉。沈庆华接到省纪委批示后就大做文章,把纠正我冤假错案的相关单位和办案人员查了个遍,并质问办案人员,‘李青明的案子你们还敢改判无罪,是谁指使的’?”

  介入山西煤焦反腐第一案

  前述山西省内官员称,沈被免与其参与山西煤焦反腐第一案——山西蒲县“煤官”郝鹏俊案有关,沈庆华是主推者,在办案过程中有违规行为。

  本报记者掌握的文件显示,在郝鹏俊案的审理中,临汾市纪检委曾深度参与,并得到沈庆华支持。

  2009年6月23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临汾市纪委下发“45号文”,以郝鹏俊“违反纪律经商办企业”为由,将郝家1.2亿元存款和北京38套房产(合同价款1.69亿元)拍卖后划扣到财政专户。

  该文件同时报送时任临汾纪委书记的沈庆华,以及纪委副书记石雪爱、王晓春、郭亚奇。同日,临汾市纪委、监察局向蒲县法院申请划扣郝鹏俊违法违纪资金。

  2010年4月15日,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以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郝鹏俊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8500万元;判处其妻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8500万元。

  2010年4月20日,蒲县监察局发文将郝鹏俊所属成南岭煤矿资产没收,并将文件抄报临汾市纪委、临汾市监察局。

  根据郝鹏俊家人介绍,成南岭煤矿在没有经过招标、拍卖、公示的前提下,便转让至蒲县宏源集团。宏源公司是蒲县唯一单独保留并作为煤矿整合主体的民营煤矿,该公司对成南岭煤矿的收购价为9000万元。郝鹏俊家人认为,远低于煤矿实际价值。

  2010年8月30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郝鹏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郝案二审代理律师介绍,“与一审判决不同,临汾市中院认为,法院没有权力强行冻结郝家的资金和房产,在处罚金方面做出重大调整。但与法院宣判相悖,临汾市和蒲县纪检部门再次下发党政文件,干预案件。”

  公开报道显示,在二审宣判之前的8月27日,蒲县人民法院收到蒲县监察局发出的《关于依法没收鹏俊违法违纪所得资金和房产的决定》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

  上述律师介绍,“这一决定同样得到临汾市纪委以及沈庆华的认可。但‘45号文’和随后的文件均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纪检委只能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务员作出党内处理,而不应直接行使国家行政权。”该律师表示,郝家1.2亿元现金和北京房产拍卖所得至今流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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