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放行地方政府自主发债 增加地方融资渠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1 07:39 来源: 北京商报上海、浙江、广东、深圳首批试点 增加地方融资渠道
商报讯(记者 丁开艳 闫瑾)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破冰。昨日,财政部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今年开始,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个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上述四个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业内人士表示,自主发债暗示了此后在财权分配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将更合理,但由于财力水平不一致,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短期内难以全面推广。
根据《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发债规模的50%。今年发行的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定价机制方面,《办法》明确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地区确定。所谓承销,是指试点地区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招标是指试点地区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关于地方政府发债市场早有传闻,官方也曾多次流露出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迹象。一方面,现在我国地方政府并没有自主发债权力,所有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都由中央代理,但在我国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却一直给地方政府发债留有空间,其中“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被市场看做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前兆。另一方面,在公开表述中,财政部也曾默认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不矛盾,因为按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种种表述让市场对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早有预期。如今正式兑现,不少市场人士表示,此举显示出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增加融资渠道,以破解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靠“土地财政”维持生存的现状。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应该是中央传递出的积极信号,暗示了此后在财权分配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将更合理。”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副部长王军分析表示,这种做法能改变以往地方政府靠融资平台筹集资金的方式,能让地方政府的融资过程更透明和规范。
尽管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已经正式开始试点,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未来能否在全国推广该种操作模式尚难以确定。
“毕竟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不一致,此次试点的四个地区在资产背景方面相对比较富裕,可能会具备发债条件,但在现阶段,地方政府财力水平不一致,如果完全放开,让地方政府完全自主发债,则必然会带来隐患。”王军表示。
与此同时,兴业银行(微博)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也认为,目前在地方政府举债约束机制未能健全的情况下再开新口子,可能会为未来埋下更大隐患,财政部“代办”偿付,也使市场无法正确评估信用风险。
对如何逐渐完善地方政府发债机制,中国社科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地方政府的财政、债务必须透明,所以先在富裕地区试点,在实际操作中总结,完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