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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费改革“箭在弦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5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新华社记者侯雪静何雨欣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

  这一意见出台,意味着环境税税费改革正式提上日程,并将在“十二五”时期取得实质性进展。专家认为,意见有利于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理顺环境税税费体系,但短期内企业税负不会有明显变化。

  节能减排呼唤环境税出台

  环境税属于流转税,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据了解,国际上,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环境税。能够直接和间接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税收都可以算作环境税。”税务总局税务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表示。按照这一标准,我国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相关税收,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都可以纳入环境税的范畴。“以及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开征的与保护环境相关的税费都可以纳入环境税的范畴,开征环境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张培森表示。

  其实,我国在“十一五”时期就酝酿出台环境税费改革,但由于具体推行需要考虑内外部经济环境、企业承受能力和各部门相协调等多种因素,而一直停留在理论层面。“此次意见将环境税税费改革正式提上日程,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节能减排形势严峻。”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中国一方面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另一方面,受国内环境容量制约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面临形势十分严峻。有利于建立环保资金筹措机制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同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扩大生态补偿范围。

  白景明表示,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而当前我国用于环保的支出逐年增加,但仍不能满足要求。

  “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和支持可再生能源产生的财政支出要远远多于“十一五”期间。未来支持环保事业发展,支持企业配套节能减排设备以及加大生态补偿建设专项资金的转移支付力度等都对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

  白景明分析,“环境税与环境相关税收的最大区别是征收范围更广,实行之后可以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环保资金筹措机制。”

  短期企业税负变化不大

  不可否认,一旦开征环境税,电厂、钢厂、水泥、有色金属、建材以及石化等高耗能领域将受较大影响。因此,有企业担心,未来在上游征收资源税下游征收环境税的情况下,企业利润将再次被压缩,进而影响工业品价格。

  对此,刘尚希表示,“环境税主要来源于此前的排污费,只是形式的变化,因此企业税感短期不会有明显变化。但长期来看,不排除扩大至向其他污染物征税。”

  同时,专家指出,在供求关系作用下,尤其是当前物价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价格转移给下游的空间较小。

  为缓解未来企业在支付环保资金上的压力,意见配套了相关政策,例如,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等。

  当前出现上述担忧主要是由于,此前为保护环境已经征收过不同种类税费,在此基础上再次征收环境税造成企业有税负加重的感觉。

  “国内目前还有其他与环境相关税费,这些税费实际上也有减排的作用,所以在研究开征环境税时,会从整体考虑理顺环境相关税费体系,而不是单纯开征一个新税的问题。”刘尚希强调。

  “其实,此次意见的重点在于‘积极推进环境税税费改革’,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能‘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因此未来理顺环境税税费体系是推进环境税的重点。”白景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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