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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收治需要严格的评估申诉机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6 03:2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晓忠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开始审议早于1985年就酝酿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

   审议稿规定,精神病院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既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归位,又可避免监护人和精神病院过度担责。不过,在什么精神患者须入院治疗缺乏有效规制下,财政拨款不会致使精神病院和监护人把显示真实偏好作为其自利最大化之选择。一些精神病院为套取财政资源,有把不适用入院治疗的患者,甚至正常人作为收治对象之自利动机,从而浪费财政资源。

   这就牵涉到另一个导致精神病院收治乱象的主要病灶——缺乏激励相容的精神病患者收治程序和评估申诉机制。毫无疑问,精神病院收治虽本意是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但鉴于精神病院收治内含有干预他人自由之实质,这涉及到自由与管制的边界问题。而个体自由属于司法而非医疗的规制范围,因此精神病院收治患者的前提应是获得法院等的司法裁定。即不论送治主体是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还是公安等行政部门,应首先出具精神病专家的病理诊断报告,然后报请法院进行司法裁定,法院依据医疗诊断和患者之于社会秩序的影响做出是否限制患者自由之裁定;同时,精神病患者自己和其他近亲可提出诉求进行医疗和司法复议,以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降低司法误判之可能。

   草案尽管对“被精神病”事故责任人明确了民事、刑事等责任,并增加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的诊断程序;但在何种类型患者符合精神病院收治条件和可强制收治等的规定则存在较大模糊性。如患者“或有伤害自身和他人危险的行为”很难客观定性。同时,把“扰乱公共秩序”作为强制收治条件之一也有过度自由裁量之嫌。殊不知,干扰公共秩序之内容太过广泛,刑法有妨碍公务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20种行为,且即便存在干扰公共秩序也并不一定证明其为精神患者。

   唯有强化司法对私人合法自由权利的保护,并限制行政权力的过大自由裁量空间,落实依法行政,方能有效遏制相关非法侵权行为。当前全国人大启动精神卫生法审议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更多亟待改进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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