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6 07:38 来源: 金融时报记者 万荃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业内专家认为,《补充通知》较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提出了更为具体细致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旨在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今年6月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指标等方面采取了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用这种方式切实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为促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补充通知》在政策上具有很多新的突破和补充,体现了银监会差异化监管和提高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能力建设的思路,更容易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该补充政策的出台,一是基于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二是积极回应市场诉求,三是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方面,“银十条”中提出,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此次《补充通知》中作出更为细致的解读和规范,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基于防范风险角度,《补充通知》特别指出,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方面,“银十条”中提到,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其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业内专家表示,商业银行发行专向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是个好措施,但金融债只是筹措发放小企业贷款的资金来源,而无论信贷资金来源于存款或者金融债筹集,关键在于贷给小企业后风险如何控制。
此次《补充通知》中对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在控制风险上,《补充通知》提出,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不少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热情较高,商业银行对于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的需求较大,已经有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审批中,第一批金融债即将面世。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补充通知》提到,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同时,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针对市场之前反映的“银十条”不够细化,没有量化指标,政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不适合制定统一的贷款不良率标准。
业内专家认为,通过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有助于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贷款集中度,促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而郭田勇则表示,未来应确定商业银行的贷款里中小企业应该占据的比例,并且加强监管,中小企业才有可能从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