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270多家集体歇业 河南112家风险缠身担保行业或入“深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6 15:55 来源: 新闻晚报晚报记者 劳佳迪 制图 任萍
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甚感自危,再到分羹贷款盛宴的上市公司被指风险,身陷民间借贷危机的温州一直未能脱离风暴眼。随着近日风暴“辐射圈”扩大到担保行业,始作俑者的温州再次成为公众“火力”的焦点。晚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原先依托于银行贷款业务生存的温州担保公司,实际大量充当贷款“掮客”的角色,已经严重偏离主业。有些甚至“挂羊头卖狗肉”,以担保之名,行放贷之实。
更可怕的是,据资深担保人士透露,多数担保公司将保费收入的大部分作为红利分给股东,并不按规定提取50%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一旦借款方资金链崩断,发生损失时就难以及时保证补偿金来源。
温州的担保“原罪”关键词一:暧昧的主业
信用担保行业的业绩出现快速增长,可以追溯到2009年国家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推行。个中缘由很明晰:中小企业从银行拿钱不再容易,必须找到第三方公司进行信用担保,担保机构自然走俏。
但令人震惊的是,在作为“民资大本营”的温州,相当数量原先业务理应归位于银行的担保公司,都有着另一张脸孔。记者获悉,截止2010年底,温州注册有“担保”名称的公司约有150家左右,但在温州市经贸委备案,具备“开业备案证”和“营运备案证”两证的却仅有52家。
所谓“两证”,也就是明确了担保公司具有与银行存在合作协议并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资质。换言之,温州至少有65%的担保公司根本有名无实。值得注意的是,获得“两证”的担保公司数字相比去年,一年间增加了还不到10家。
当时温州市工商局发布的信息显示,2009年因逃避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信用担保和投资公司达20多家,在市经贸委备案的仅有40余家。而游走于认证灰色地带的担保公司,就积淀成了民间借贷的生力军。以1分到2分利息从客户手中筹集资金,再以5分、10分甚至更高的利息放给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从而赚取中间的利差--这套在号称“全民放贷”的温州被玩转得驾轻就熟的借贷招式,到了“不务正业”的担保公司那里,同样烂熟于心。
据业内人士分析,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了定义,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牌照并监督管理。但由于牌照发行的紧俏,无牌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渐成市场主体。只不过,这个所谓“市场”并非担保市场,而是借贷市场。
关键词二:冷漠的银行
温州担保机构的脱离主业早已不是业内秘密,而与之相关的一个客观因素,是担保公司绝大多数拥有草根血统,盈利能力相当低下。在担保公司看来,放贷成风、收益傲人的背景下,似乎下水玩一把也理所当然。
记者在温州采访时了解到,在温州担保公司的组建模式中,由民营企业、个人出资而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和担保额均占到了98%以上。由政府有关部门出资(包括国有企业投资)为主、市场筹资为辅组建的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如温州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浙南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却微乎其微。
担保公司的弱小则直接导致了与银行的微妙关系。“银行的合作门槛高,在温州落户的十四大商业银行中还有近半数银行没有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比如有的银行就明确规定了合作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必须是AA及以上,而担保机构成立第一年又只能被评为一个A。”温州市委党校副教授诸葛隽撰文分析。
“还有些银行规定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甚至国家银监会要求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新建担保机构根本无法与银行取得合作,特别是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少的县。 ”他的观点表示。
诸葛隽还强调,有些银行审批手续繁琐,工作效率低,通常一笔贷款担保审批时间需7个工作日左右,个别最长达45天。另一方面,按规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一般应为担保公司实收资本的5-10倍,但多数银行都保持在最低放大倍数线,影响担保公司的经济效益。
银行的苛刻令担保业利润空间凄风楚雨。由于担保公司单纯做融资担保项目只能拿到担保额的2%-3%作为保费收入,担保公司需要把资本金杠杆做到5倍以上的业务量才能盈利,而实际中大多数担保公司只能勉强达到这个杠杆水平。
拿什么拯救担保业?处方一:与银行分摊风险
其实危险早已抬头。前期曾有媒体报道称,温州已有270多家担保公司几乎集体处于歇业和半歇业状态。而这一次,温州并非担保危机的孤例。
除了温州“一串大闸蟹”的互保或联保模式备受诟病,河南担保公司资金帝国也轰然坍塌。据统计,河南省内目前有112家担保机构被较大风险缠身,其中郑州多达36家、洛阳19家、南阳11家。遍布全国的上市公司无节制的担保行为又在更广泛区域内将风险加速扩散。巨潮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计有840家上市公司披露担保事项,合计提供担保8978.8亿元。
按照功能定位,担保公司本身就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防火墙与风险缓冲器,一旦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就要代为偿还,所以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遗憾的是,风险分担机制却始终未能形成。
“有的银行缺乏平等互利的合作意识,将信贷风险完全转嫁给担保机构,至使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普遍过重,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发展。 ”诸葛隽如是认为。
据解,目前脱离主业的担保公司中,除了从事短期垫资,包括还贷垫资、注资垫资、投标垫资等,就是直接放贷。从政策上讲,担保机构从事垫资和放贷都是违规的,但担机构投身的活跃程度也体现出原有风险机制的薄利性。
事实上,一些拥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担保范围已逐步由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模式发展,即出现所谓的银行与担保公司 “风险公担”的合作模式,担保公司对于实际信贷业务的部分敞口进行担保,银行自行承担敞口的剩余风险。
两个例子是:鹿城农村合作银行与温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分担百分之十二的责任风险;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则与瑞安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分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风险。只不过这种银保合作风险分担模式尚未向民营担保公司普及。
处方二:尽快更新“担保法”
耐人寻味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用于调控担保机构经济关系的法律。现行的《担保法》旨在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记者了解到,1995年颁布该法律时,我国专业担保机构还处于萌芽状态,法律中所指保证人主要针对普通的第三方担保。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担保机构的一系列诸如成立、审批、运营、担保费率的确定、与协作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行为无法可依。
“由于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有些担保公司注册之后转移资本,虚假注资,出现担保资金不实的情况。这是因为担保公司在民间借贷的业务方面存在立法的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还给追偿带来障碍,在无形中挖空了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执业律师杨颖分析认为。杨颖建议,审查一家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最好能够了解包括准备金充足率、代偿支付保障率、担保能力利用率等细节。
她还强调,目前的担保业法制环境亟待梳理。 “担保公司同时受到《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多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各文件规定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适用中效力层级的混乱,作为普通受众,难以从纷繁杂乱的相关法规中理清法律脉络。”记者注意到,即便是《担保法》,也只是规范了担保行为,对专业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人员从业资格、财务及内控制度、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是当前少数较为明确规制担保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却存在着效力层级较低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