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道德常识 构筑有预期的社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7 07:02 来源: 时代周报编者按
近期,连续几起儿童被撞案,引发国人深切关注,对道德滑坡的焦虑与法治不彰的担忧,弥漫整个社会。
道德与法律,究竟谁才是挽救社会溃败的良方,建立公序良俗的基石?在呼吁法治社会、契约精神的当下,道德伦理应该处在怎样的位置,这些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沈彬
“德不孤,必有邻。”这句孔子的话,最近一直在我的耳边回想。孔子坚定地认为有德性的人,是不孤独的,必定有邻居,乃至有一个价值认同相近、温暖的社区。反过来,一个人能长期坚守“正确”的理念,必然有一个认同他的社会网在支持他。
善良需要社会网的依托
最近发生的一些新闻,让人们开始激烈地反思社会冷漠、良心失守的问题,比如近期连续爆发的老人跌倒没人扶的事件,以及佛山女童被车碾压,路人见死不救事件。最常见的批判武器,是孟子说的“恻隐之心”:如果连伸手救人都不做,异于禽兽者几希?还有,近年来接连爆发的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食品安全危机,也在不断加深公众对社会道德沦陷的焦虑。国民的良心真的出问题了吗?
个人以为在关于佛山撞人事件的评论、分析中,中山大学人类学博士周如南对于案发的广佛五金城的人类学观察最有意义。与其俯视呐喊,不如平视问题出在哪里。当周博士向五金城里的档主询问:如果你遇到此事会怎么做时?大部分人第一反应都是“当然会救”,至少是“打电话”,但接着的表述则转向“人家不救也可以理解”。
这背后是五金城特殊的人际生存环境,那是个典型的“陌生人社会”:在一个以市场逻辑为主导、人际关系较弱的专业批发城,“熟悉的陌生人”面临严重的经济压力,只为求财,生怕惹事—这也几乎是当下中国社会心理的缩影。
大而言之,中国30年的经济飞跃,带来了一个高压力的社会,社会保障并不完善,社会公正时有缺失,导致了国民的集体焦虑。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的“一米线”很难得到遵守,特别是在春运买票时,排队时人人前胸贴后背,否则就担心有人插队。这背后是一种全民性的焦虑:难以信任秩序的公允运作,前景不可预测。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很多人对于积极作为的善行持“消极”态度,甚至把冷漠当成一种生存智慧或处世哲学。善良,不能没有强大的社会网作为依托。
“见死不救法”有用吗?
关于治疗冷漠,有人想出了严刑峻法,试图将见死不救定罪。比如,《法国刑法典》就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此外,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也有相类似的“见死不救法”。这是源于上个世纪初开始的“社会法学运动”,强调保护“社会本位”,将之前一些道德要求直接写入法律。
其实,中国古代法律里也有相似的规定。比如《唐律?捕亡律》规定:邻里有强盗或者杀人案发生,见呼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杖九十。《唐律?杂律》规定: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罚之。甚至有律法规定,发生打劫案,周围几丈之内的人必须救助,否则就构成犯罪。
但欧洲大陆法国家的“见死不救法”,是有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与高度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后盾的。在中国当下,有法定救人义务的医院,还因为病人付不起医疗费就拒绝治疗(这里就不说彭宇案了),引进这样的外国法律意义有多大?至于中国古代的上述法律,其道德教化意义可能更多一些。法律不可能脱离普通人的生活常识,人们的行为规范必须与现实的生计凿枘相符。在一个普遍感受生存压力的环境中,人们往往趋向于冷漠,这很难由一部法律扭转。
1973年美国心理学家做过“善良的撒玛利亚人”试验。(这个典故源自《圣经》:有犹太人受重伤,躺在路边,但是本应为人楷模的祭司路过时,却不闻不问,而一个被认为是道德低下的撒玛利亚人却救了他。)这个试验中的测试对象是神学院的学生,组织者要求试验对象到另一处地方布道,暗示这对其前途影响重大;路上有人故意躺倒等待救助。结果显示:假如时间紧迫,90%的学生会装作没看见,甚至故意绕开,哪怕他们即将布道的内容是关于“乐于助人”的;而如果时间充裕,大多数学生会停下来救人。这个试验告诉我们:一个人是否会伸出援手,不在于他懂得多少道德教条,而在于是否有适合行善的环境,比如充裕的时间。
“恰到好处”的道德共识
所以笔者以为,杜绝冷漠,杜绝制造“地沟油”的丧心病狂,不能居高临下做抽象的道德审判、道德灌输,特别是不能做那种华而不实的坐而论道。上海师范大学哲学院郭美华副教授提出“良知恰到好处地展现”的概念:我们从小树立伟大的人生观、价值观,但对最为基本的人性尊严、人生常识等却茫然无知;记诵了许多高深莫测的思想,但在社会现实中,却对最基本的生存正义无动于衷。教育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不断催生着怀疑与虚无主义。
我们首先要完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司法公正,让公民对行善有明确的预期,不会因为治疗费、诉讼等产生个人无法承受的负担。让公民对作恶也有明确的预期,做“地沟油”“染色馒头”,必然受法律严惩;而不是别人做了都没事,我不做就竞争不过人家。
其次,道德教化是需要的,也需要有行善的温暖社区,这就需要一个集体认同的价值标准。这个标准不应该是供人仰望或用于考试,而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父亲,会向自己的孩子传授的那些做人的道理:既让孩子成为一个“好人”,又避免不必要的“吃亏”。在这种“道德常识”之上,社区乃至全社会才能形成新的共识,以集体的力量去共同面对困难。“德不孤,必有邻。”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