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今日施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1 09:54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晶报讯 自去年6月新疆试点资源税改革以后,采取“从价定率”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向全国施行。昨日,财政部在其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国务院10月11日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细则》共分十六条,征税范围限定为:(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依据《细则》,原油、天然气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的5%征收;焦煤的税率为8元/吨。
目前,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主要根据国内各类原油所挂靠的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原油价格确定。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国内成品油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国内天然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为每千立方米1155元,资源税改革后,仍执行这一基准价格,因此,不会对用气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晶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