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机票拒退改签涉嫌霸王条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2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涂铭李京华
购买特价机票后行程发生变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绝,这是许多消费者都有过的无奈经历。“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似乎成了一种“行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10月25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北京律师刘家辉因为一张特价机票对航空公司提起诉讼。
“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相关部门对此持何种态度?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师刘家辉在南航网站上订购了4月13日、15日从北京到南宁的“快乐飞”往返机票。付款后,她发现自己返程时间不是15日而是16日,于是致电南航客服要求更改机票时间,结果被告知该票不得退改签。无奈之下,刘家辉只得重新购买了一张16日的返程票,并将15日的返程票退掉。然而,南航只退还给刘家辉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140元,机票款630元并未退还。刘家辉于是将南航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机票款630元。
10月26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南航公司。南航公司总法律顾问周塞军向记者表示,航空公司在民航局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制定票价。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在推出类似特价机票时,需明确提示使用条件。周塞军认为,航空公司推出特价机票,并明确提示使用条件,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并未违反法律。
刘家辉对此表示,南航提示并不醒目,但她并未否认自己的退票行为属于违约,“退票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一点我能接受。但让这张机票完全作废,我认为这明显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违约责任。这种格式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如果我不坐的话,张三李四也有可能坐,我并没有使南航丧失这个交易的机会。”刘家辉认为,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对退票和改期的乘客进行区别对待。
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打折机票不得退改签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签”这一使用条件,也不能使这一条款具有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强加于缔约的另一方,这种条款即便是经过明示,也是无效的。
“餐厅要求客人‘不得自带酒水’,客人可以选择到其他的餐厅吃。但航空公司不同。航空公司就这么多,大家对于打折机票都采取不得退改签的政策,实际上已经让消费者丧失了讨价还价的余地。”王成说。
事实上,作出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规定的,并不只是南航一家。
10月25日庭审结束时,法官询问刘家辉是否接受调解?刘家辉表示不会接受调解。“不管什么结果,我都会坚持打下去。我不单是冲着600多元钱去的,而是觉得这个条款不合理,于是提起法律诉讼,希望能够有所改变,也希望能够唤起大家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刘家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