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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亟待入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7 04:19 来源: 深圳商报

  □杨 涛

  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2011年11月4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向记者证实了这个消息,王军称此案正在进行相关移交的程序,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他并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原因。(大洋网11月6日)

  正在等刑事案件二审的吴英,怎么会因为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而“迎来了一丝曙光”呢?原因就在于,如果这几起民事案件发回重审而能胜诉的话,吴英名下的可支配财产将大大地增加,这让她能更多地清偿债务,有利于二审对她的量刑从轻、减轻。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起重审的案件,都涉及到一个名词:诉讼诈骗。所谓诉讼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通过看似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欺骗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最终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堂而皇之骗取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相关权利。在上述几起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涉及金额从几百万到上亿元不等。可想而知,如果这几起诉讼诈骗都成功的话,吴英名下将有巨额资产被判到别人名下,她无法偿还债务将更多,量刑上从轻、减轻的希望更加渺茫,而吴英的债权人也将蒙受更大的损失。

  诉讼诈骗这些年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仅2010年,浙江省法院系统就查处了虚假诉讼涉案137件110人,其中已判刑41人,民事制裁44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5人。这些“诉讼诈骗案”危害巨大,但是,对这些案件如何定性,在法律上仍处于模糊地带,这就直接导致对于诉讼诈骗打击不力。

  为了有效遏止这类犯罪,有些地方法院将其按诈骗罪量刑。2001年11月16日,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的供货商乔红霞在兰州将澳柯玛告上法庭并胜诉,赢得了1500余万元巨款。2003年11月7日,青岛市中院认定乔红霞伪造、编造合同、协议等,采取通过诉讼手段骗取澳柯玛财产,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但是,最高检却并不同意这种观点。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一个批复中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对于诉讼诈骗如何处理,有三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只能适用民事制裁,如果在诉讼诈骗过程中伪造了公文等,用其他罪名处罚;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当设立单独的诉讼诈骗罪。我认为,诉讼诈骗已经成为一种低风险高回报的诈骗手段,社会危害已经凸显,有必要用刑罚来打击与制裁,而各地法院对于诉讼诈骗定罪不同,影响到对诉讼诈骗的打击和法制统一,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对诉讼诈骗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以明确诉讼诈骗的性质并加大对诉讼诈骗的打击,让吴英案中类似情况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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