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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版房屋征收补偿细则实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0 10:00 来源: 上海商报

  

  商报记者 刘晓颖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日前公布实施。《实施细则》在国务院条例“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基础上,结合上海拆迁补偿新政,具体规定了上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据了解,今年年初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以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必须作制度性调整。同时,上海市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不断创新机制,需要在规章层面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新版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经过“征询改建意愿”和“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阶段的事前征询:第一阶段为意愿征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实施。第二阶段为补偿方案征询,且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县政府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此外,《实施细则》在国务院条例“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拆迁补偿新政,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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