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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渴望“有人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2 02:05 来源: 济南时报

  □本报记者 王颖军

  民间借贷年历程

  1984年9月

  浙江省温州市某医院职工方培林,停薪留职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

  1986年年初

  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方兴钱庄自行停业,并做了一些清理,营业执照也被收回。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05年以后

  较为公开的担保公司大量出现,大部分也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大多以个人名义拆借资金。

  2008年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934家。但这类机构不具备吸取存款的权利,此外,在税收上无法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

  11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关于“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的表述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民间借贷向来被称为“灰色地带”,巨量民间资本如果实现规范化、阳光化运作,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或许会提速。一些民间金融从业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一直很迷茫,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是合法还是非法,央行的表态应该说是政府部门首次肯定民间借贷。其实,只要是想在这个行业做大做强,都很渴望“有人管”。

  “合法了,希望有人管”

  虽然处于灰色地带,民间借贷从业者向来是最关注政策方面“风吹草动”的一群人。

  在民间金融市场打拼多年,肯雅隆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健鑫一直很高调,他说:“行业内的人都很迷茫,不知道是合法还是非法,没有衡量标准,我们一直非常欢迎有关部门的参观、监督、检查,说白了,很希望有人管。央行承认了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其最大的意义是,对民间借贷行业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只有明确了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明确了对非法操作的处罚措施,才能抵制高利贷、非法集资。”

  济南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间借贷公司老板告诉记者:“温州等地出现企业老板因难以偿还高利贷跑路、民间借贷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的消息后,我的很多放款客户都追着要回他们的钱,我也天天忙着向借贷的人催讨,几乎快要做不下去了。央行的表态给我吃了颗定心丸,毕竟多年来都做这一行,如果有了法律明确借贷双方、中介的权利和义务,大家做起来都要踏实得多。”

  央行承认“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一些在民间借贷公司投资理财的市民也对这个行业的阳光化运作充满期待。崔先生的100万元闲钱通过朋友的借贷公司出借给一位小企业主,他说:“对方有房产作抵押,我还是比较放心的。如果运作规范化,这种投资渠道值得提倡。”

  《放贷人条例》为何难产

  民间借贷的活跃有目共睹。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规范运作,其实早有强烈呼声。三年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制定《放贷人条例》一度被决策层明确提出,希望借此“使一批符合条件放贷人注册放贷”。当时,社会反响积极,认为“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将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放贷人条例》之所以被高度关注,在于其着眼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藉此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使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正大光明地为中小企业融资。

  《放贷人条例》为何三年难产?“对这个条例的争议一直很多,可能管理层仍然感觉对民间借贷中的一些做法不好界定,如果这一条例出台,对正规金融业带来的冲击也不好估量。”济南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范钦建表示,“其实,这几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在引导民间借贷方面,把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改革试验区,各地设立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是民间借贷浮出水面的方式,是对社会融资的补充。”

  利率4倍?市场化?

  央行相关负责人在说明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时,称“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多位民间借贷中介向记者表示,今年以来民间资金市场利率水涨船高,事实上,大多数借贷行为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甚至十几倍。

  对此,吕健鑫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反映的应该是真正的资金价格,应该让市场来主导利率,“就像商品一样,如果民间资金多,供过于求,利率自然会下降;如果资金供不应求,利率就会上涨”。

  一些中小银行明确表示对民间借贷“敌视”。多年来从事小企业贷款的某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梁先生表示,“4倍”很难控制,央行承认民间借贷合法性,可能导致高利贷进一步蔓延。而民间借贷一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不利于金融业整体资金管理,央行在决策时难以正确判断流动性,对中小银行正常业务开展也很不利。

  也有经济界人士认为,高利贷产生的土壤是银行利率没有市场化,在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担保公司、可以轻松获得贷款的大企业等有了寻租空间,让大量银行资金“体外循环”。只有银行存贷款利率彻底实现市场化,才能形成社会资金正常流动、利率价格平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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