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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应谨记其社会责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4 04:0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祝乃娟

   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坦率地说,在任何一个国家,假新闻一直都从未绝迹过,设计防范假新闻的相关机制,应该是一个常态的工作,而不应是一阵风,尤其是在信息传播的门槛越来越低(博客与微博(http://weibo.com)的社交工具降低了信息传播门槛)的时候,人们也乐于从博客和微博上获取各种碎片式的信息,因为简单而快捷。但同时,这个门槛的降低,也意味着虚假信息可能会自然地增多。因此,新闻出版总署也适时地特别规定了新闻机构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

   如何能有效地防范假新闻,是一个艰难命题。有的国外媒体有着非常严格的防范机制,比如要求记者在采写一篇报道之后,至少提供几名采访对象的联系方式,然后逐一电话核实。在中国,相关防范机制当然也值得考虑建立,不过,更应该进一步明确媒体的责任与社会角色。

   目前,很多媒体都处于一种角色认知困局之中,一方面既是大众传媒,需要秉持客观、公正、正义、平等等理念去审视问题,强调媒体的社会责任角色;但另一方面,很多媒体同时又具有商业角色,这令一些媒体难免会在一些新闻处理上走低俗、极端、夸大甚至过度渲染某些细节等来吸引公众眼球,甚至还出现假新闻。这一点除了报纸以外,电视台也表现得较为明显,虚假的电视购物广告、夸大的药品、保健品广告等都是基于这样的身份困局而产生的。未来,大众传媒可能还需要在强调自身社会公共性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因为,毕竟,媒体不能完全等同于纯粹的商业公司。事实上,大众传播本身具有着一种权力,在工业化与后工业化社会,传媒早已成为新的权力中心之一。现实中,这些新闻机构应该严格把自身的采编部门与经营部门分开,独立运行,并且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

   媒体工作最终会落实到一个个个体身上,人总是一种具有主动性与倾向性的生物。但对于媒体而言,这种人的主动性发挥,必须具备一种社会责任的心态,需要坚持公平、正义、向上等大多数人类共同认可的朴素情感与价值观。比如,媒体暴力事件,就是媒体工作者绝对可以避免的,客观地报道事实与真相是必须的,但是,一些反常态的,或者变态的、血腥的细节是可以避免的,更没有必要把受害者的某些言论放大处理,以博取夸大效应。

   在严格媒体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同时,我们也要指出,媒体有“责”也有“权”,责权是统一的。有媒体暴力的存在,但有的时候,也存在对媒体粗暴的权利干预,存在一些对媒体权利的践踏。所以对待媒体,不能仅仅用“责任”来要求,也要尊重它的“权利”。否则,在权力的摆布下,媒体对上不敢挑战直言,只能对下哗众取宠。

   有时候,与政府相关的部分信息,一些部门也并没有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开放,因此,人们要么关注那些猜测以及小道消息,要么转向关注其他的关注点,媒体迎合,新闻机构就更有可能产生那些假新闻,大众传播的社会责任感就可能会被淡化甚至淡忘。

   社会需要在转型的过程中产生更多有益思考以及方方面面更大的透明度,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减少假新闻与哗众取宠。一个“娱乐至死”的社会状态,最终将是不利于这个社会长远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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