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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昆明投10亿用于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1 08:10 来源: 商务部网站

  昨天从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获悉,该局将于本月24日举行《昆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十二五”期间,省、市每年分别从省和市级应用与研发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经费,确保5年不低于10亿元,用于实施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重大科技项目。

  为了加大对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此次“意见稿”从财政、税收、金融、科技成果转换等多个方面提出支持意见,并将实施方案细化至省科技厅、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10个部门。

  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

  “意见稿”提出,将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用于应用研究开发的资金不低于三分之二。到2015年,创新投入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为2.2%。

  “十二五”期间,省和市每年分别从省和市级应用与研发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经费,确保5年不低于10亿元,用于实施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重大科技项目。

  落实国家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构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中心”

  “意见稿”提出,搭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平台,积极与驻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构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中心”,逐步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稳定合作关系,探索和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融资。

  积极开展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十二五”期间,每年新认定20家市级创新型企业,对认定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用于开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项目;获国家、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用于开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项目。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十二五”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且迁入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上述资金用于开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项目。

  加大科技基础创新平台建设

  意见稿提出,对辖区外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来昆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格为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上述资金用于科研条件建设和重大科技项目。

  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联盟作为独立主体积极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对认定为市级的每个联盟给予10万元。

  同时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项目或创新团队,经评审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研发经费。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或创新团队,由市财政给予人均3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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