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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班需“授权”2020年后“第三承诺期”谈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2 00:0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陆振华

  核心提示:在气候变化面前,经济是如何脆弱。这种关系在很多地方都没有得到广泛理解。

  1997年开始进入气候谈判领域的英国外交大臣气候变化特命大使艾士诚(John Ashton),见证过《京都议定书》的诞生。他注意到,就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世界存在两种道路的分歧。

  一种认为需要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的框架。“如果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人们不会相信。”另外一种说,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协议其实非常困难,所以出路就是进行自愿减排。

  “在我看来,自愿减排不是一个可信的途径。这意味着,不是每个人都要在同一时间承诺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减排目标。”艾士诚11月上旬在伦敦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一步一步的对这些不同的减排承诺负责任。”

  11月底,联合国气候谈判德班会议即将在南非召开。欧盟和英国政府开始继续对外传递出,推动全球达成单一法律约束性减排协议的设想。英国推动全球在2015年就此达成一致,并到2020年通过谈判和各缔约方批准,付诸执行。

  艾士诚说,这对德班会议意味着:就法律约束性协议的本质达成一个清晰的政治解决方案。这包括要得出一个清晰的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意愿;同时,也要谈判一个更广泛的法律约束性框架,“授权”(mandate)2020年后谈判(可称之为的)“第三承诺期”,为更广泛国家的法律约束性减排承诺建立框架。

  “这是我的首要任务。如果(联合国气候谈判)不能(在这方面取得)成功,将会是一个比较大的倒退。”艾士诚表示。

  气候政治是动态变化

  理解所有国家都有不同的利益趋向。

  《21世纪》:气候谈判的“双轨制”进展得很艰难。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轨道上,日本放弃第二承诺期,加拿大、俄罗斯等伞形国家跟随美国政策。而美国虽然在《公约》轨道上参加谈判,但也没有做出“可比较”的承诺。去年的坎昆会议真的救了联合国气候谈判机制吗?

  约翰·阿什顿:气候政治是非常动态的。现在,我们看到一些国家做出了有雄心的减排承诺,比如中国。也有一些国家倒退了,但这也不用感到奇怪。

  因为这是一个在有雄心(high ambition)和低意愿(low ambition)力量之间的政治博弈。理解所有国家都有不同的利益趋向是重要的。如果将一个国家

  比做一个人、做出决定就不会发生改变,这会产生误导作用。

  比如澳大利亚就在气候变化上遭遇非常有争议的政治辩论。我非常赞赏吉拉德政府通过了碳市场的法案,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反对党进入政府会驳回法案或者置之不理。所以这是非常动态的政治,我们要做的是将政府导向有雄心的减排承诺。

  所谓的减排承诺,意味着两方面的选择:一是走向低碳经济,带来更多工作岗位、更多竞争优势、更多增长;第二,气候变化的压力对经济来说是一个威胁。

  比如中国经历了限电,当然原因比较复杂,但有两个事实是可以追根溯源的。一是在中国部分地区经历了严重的干旱,水电供应不足,导致不能满足需求;同时煤电也面临争论,国际煤价太高,这又是因为洪水还在影响煤炭出口国即澳大利亚。

  所以可以看到在气候变化面前,经济是如何脆弱。这种关系在很多地方都没有得到广泛理解。

  德班需授权2020年后谈判形式?

  清晰目标:更多的国家对整个经济设置约束性限额

  《21世纪》:从技术上讲,如何在现有“双轨制”谈判出一个会议“决定”,即得出一个单一的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呢?如果这样,是否意味着双轨制的消失?

  约翰·阿什顿:有很多途径可以走向一个单一的法律协议,我不想过多的说谈判细节。即便是缔约方大会决定(COP Decision)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大多数国家也有不同看法,英国也不认为大会决定有法律约束力。

  我们需要欧盟国家和其他想承诺的国家接受《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同时,因为批准的程序问题,现在就这些承诺来进行批准认可已经晚了。所以,我们要尽快使它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我认为需要一个可以加入大会决定的“授权”,来确定2020年后减排协议谈判的开始时间。这个授权需要做很多事情:要反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延续巴厘岛路线图和坎昆会议成果,也要做出绝对清晰的授权,来确定怎样的谈判(形式)。这是在为2020年后更为广泛国家的法律约束力减排承诺建立框架。

  《21世纪》:欧盟委员会气候变化委员康妮·赫泽高在10月的欧盟理事会会议结论中说,“这个世界需要其他国家,特别是排放大国,也要做出承诺。”这里“排放大国”所针对的,可以理解为是包含中国。那么欧盟究竟想要中国做出怎样的承诺,“绝对减排”吗?

  约翰·阿什顿:不是“绝对减排”。此时,我们对“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的本质存在一个争论。而我们只需要一种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来影响和说服(低碳)投资。

  我所认为的这个协议是说,更多的经济体将限制总体温室气体排放、设置排放上限,来达到控制全球升温不超过2度的目标。可以将之称为“《京都议定书》风格(Kyoto style)”的法律框架。

  《京都议定书》关键的理念就是,为整个经济范围内设置约束性限额(economy-wide binding caps)。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建立这样的一个体系:更多的国家对整个经济设置约束性限额,并且更多经济发达的国家比欠发达国家更早的实施。

  “基础四国”吸引我的是他们各自很不相同。现在对哪个国家、在什么时间应该进行整个经济范围内设置约束性限额,我并不认为应该根据现有的规则进行。但建立体系的目标是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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