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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900万存款失踪悬疑 谁在策划“U盾口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2 23:4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乔加伟

  核心提示:工行和储户必有一方在幕后策划有关“U盾的取得方式”上说谎。

  时隔三年,储户状告工行丢失900万存款的纠纷终于有了些许进展。

  “目前案子(张菊花告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存款纠纷民事案)终于恢复审理,但是两年过去了,扬中市公安局仍然没有拿出何卫华诈骗的刑事侦查结果。”11月22日,储户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对记者称。

  记者通过与存款纠纷案当事人接触,并翻阅相关文件发现,工行和储户必有一方在幕后策划当事人何卫华、洪博章在“U盾的取得方式”上说谎。而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原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如何取得储户张菊花的U盘,正是张菊花状告工行扬中支行一案的核心判案依据。

  此外,何卫华的工行工作人员身份是本案的另一个关键证据。令人费解的是,工行的支行和分行在案发前后先后两次对何卫华下发辞退令,而在张菊花办理存款的6月2日,声称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何卫华却仍呆在工行办公室,指示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了该笔业务。

  “U盾口供”集体翻供

  2008年6月2日,张菊花在工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900万元,存款期为半年,却在年底取款时发现这笔存款不翼而飞。后张菊花了解,900万元存款是被何卫华利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的。

  2009年9月,张菊花将工行扬中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工行扬中支行办理张菊花存款的柜员洪伯章向法院供述,2008年6月2日,何卫华带着张菊花来办理存款业务,洪伯章在办理完存款后并没将U盾交给张菊花,而是交给何卫华的熟人王程,王程则将之交给了何卫华。

  何卫华也通过书面方式向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承认:张菊花的U盾是洪伯章交给王程,由王程交给他本人的。事实似乎一切了然。

  然而,2009年9月30日,工行扬中市支行给镇江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一封《中止审理申请书》,称扬中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到,从张菊花处实施转款行为的是何卫华,但是何卫华转款用的U盾是非法盗取,还是从张菊花处合理取得,事关事实和责任的认定,特申请中止审理。

  2009年11月17日,镇江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扬中市公安局侦查处理。在公安侦查中,案情出现了180度的大转弯。

  何卫华、洪博章在扬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集体翻供。洪博章称,办理存款当天,张菊花已经签名领取U盾,并已当场将U盾给了她。何卫华则称2008年6月2日,张菊花在办完存款后,在其开的商务车上,将U盾、灵通卡、密码纸条放进一个信封,一起交给了他。

  对于之前在法院做的口供,何卫华称都是郑小平安排和策划的。2009年7月31日,郑小平给他打电话说,如果想妥善解决存款纠纷的事情,必须给他写一份材料,即上述“何卫华U盾从王程处取得”的书面材料。

  何卫华还在笔录中介绍,他已向郑小平转移150万债权,作为对张菊花的赔偿。因为张菊花债权已经转移给郑小平,郑在台州开有小额贷款公司。

  如果何卫华和洪博章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属实,那很自然,这起存款纠纷案件与工行扬中支行无任何关系。

  何卫华取得U盾的方式,成为法院审理此民事案件最核心的依据。而真相只有一个,工行或者储户必有一方幕后指使了何、洪在U盘问题上说谎。

  到底谁在说谎,立案侦查已过两年的扬中市公安局仍然没有给出侦查结果。郑小平称,每次询问侦查结果,公安部门给予的回复都是“案件还在侦查”。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向记者介绍,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没有时间限制。因此扬中市公安局并不会因为侦查时间过长违规。但这导致法院很难对该民事案作出审判。

  在原告郑小平催促法院继审下,另一件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

  扬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郑小平重新对被告进行起诉,而在将原起诉证据移交立案厅的时候,竟然丢失了两份重要的证据,一份是洪博章承认转交U盾给王程的证言;一份是工行镇江分行6月20日行政开除何卫华的文件。

  “如果我们重新起诉了,就要重新取证,这两份证据可能就没有了,那样对我们非常不利。”郑小平称,最终他坚持案件“恢复审理”而非重新起诉。

  何卫华的身份悬疑

  张菊花存款时何卫华的身份问题,是本案另一个重要证据。根据工行的一份文件,2008年5月7日,工行扬中支行以何卫华私自与客户阮章新签订非正式的理财协议为由,即日起解除与何卫华的劳动合同。在另一份6月20日的文件中,工行镇江分行给予了何卫华行政开除处分。

  为什么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行又对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记者就相关问题向工行镇江分行求证,该行办公室主任孙涛称,处理决定是2008年5月7日做出的。至于6月20日的处理决定如何解释,孙涛未作正面回应。

  记者在翻阅案件相关文件时发现一个重要的细节,在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向扬中市公安局了解到的侦查情况中,有这样一段介绍,“何卫华与张菊花办理存款业务时,已非银行员工,但仍未搬出原办公室。张菊花的存款业务系由何卫华指示银行员工洪博章办理”。

  这就是说在张菊花办理存款的6月2日,无论何卫华是否已经和工行没有合同关系,但他仍在办公室是确定无疑的。一个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主任为何在近一个月后仍呆在工行办公室,令人困惑。

  更使人困惑的是,何卫华口供其曾私刻“扬中市工商银行2号公章”,并在不到两年时间里(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2日),11次利用该假公章吸收3000万左右资金。2008年4月24日,何卫华曾因挪用福建存款人阮章新1200万元存款被调查,奇怪的是此后他仍使用该枚公章数次吸存。

  截至记者发稿,何卫华尚没有为其上述行为受到任何刑事或民事惩罚,反而在2009年被聘任为天安保险扬中市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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