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须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监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6 02:54 来源: 金融时报杨洋
记者杨洋今年以来,温州、鄂尔多斯、包头等多地民间借贷市场表现异常,高息化、危害化、全民化倾向严重。曾以隐蔽性为特征的民间借贷活动更公开到将宣传车开到大街上,将广告画张贴到城市最醒目的位置。9月,数十家温州企业因陷民间借贷泥淖,老板跑路、企业关门,银行贷款无法归还,当地社会稳定及金融安全受到损害。
几乎与此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一味求大,从同省异地到跨省异地快速设立分支机构。例如,浙江一家三线城市城商行,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将触角伸向江苏、福建、上海等多个省市。以城商行为代表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虽然扩张步伐飞快却暴露出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和效益的盲目发展问题。对于可能因盲目扩张带来的风险,早在今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便提出警示要“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
民间借贷活动的肆无忌惮,地方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都让人感觉到,必须得管一管。那么谁来管?又怎样管?视线聚焦于地方政府。
民间借贷的放贷者或者参与者常借助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披着合法外衣的地方“准金融机构”开展活动,目前这些机构都由地方负责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而实际上,由于地方政府监管标准不一、监管意识不强、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能力欠缺、监管力度不到位等诸多原因形成“监管虽有却无”的现状。
如果说是监管的缺失是造成民间借贷活动肆无忌惮的部分原因,那么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过度扩张却可归结为地方政府的“撑腰”。长期以来,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注资方,地方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本地金融机构的建设,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推进本地金融机构整合、推动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及壮大方面,地方政府更是具有非常高的积极性,有专家就用“不遗余力”来形容政府的力度,因此,地方政府是城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扩张的推手。
由此看来,做好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准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还应看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应加强监管已经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纲要》便首次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也成为《纲要》的主要亮点之一。
受金融秩序混乱之苦的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担当起金融监管任务的重要意义,也成为“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较早践行者。11月初,浙江省温州市政府宣布全面实施“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创建地方金融监管中心”便作为8项具体实施方案之一。据悉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等。
温州金融监管中心的创建有助于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准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原有金融监管体制不能符合当下金融监管需要。
其实,除温州于近期设立地方金融监管中心外,目前大多数城市政府的金融监管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来负责。相关数据显示,自2002年上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成立以来,到2009年底,我国已有26个省级政府、222个城市成立了隶属于政府的金融协调机构,一些县市政府甚至区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大部分机构的名称是金融工作办公室,虽然金融办成立之始便确定了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管理、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等职责,但时至今日,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依然在表示,各地金融办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思路的确立是当务之急。
由此可以得出,地方金融办开展的金融监管工作并不理想。各地对金融办职能的界定也存在不同,金融办的职能究竟是应该着眼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还是致力于促进地方融资都未能有明确的界定。例如,南方某省金融办工作重心为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重点放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上;而另外一省的金融办却在承担金融国资委的角色。因此,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权责清晰、定位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何德旭曾为这一部门构思了理想状态,他认为,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金融办的职能应该是配合“一行三会”做好金融监管,并负责部分“一行三会”无法覆盖的领域(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会”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同时,还要强化金融办的稳定职能,支持其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基金,用于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
此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地方政府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监管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有权对具体金融业务可以进行干预,造成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削弱金融机构独立性的结果。记者在多地采访中就了解到,很多金融机构都表示对于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政策倾斜的项目都会有选择性地进行介入,地方政府已达到隐性干预金融机构决策的目的,在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下,不要将隐性诱导变为强制,人为强制介入将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对当地情况熟悉的角度来看,相较与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掌握将更为全面,这也是有效实施监管的基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各地分支机构要处理好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