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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07:42 来源: 新华08网

  

  核心提示:以“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为主题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11月26日在北京举行。围绕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证券法的功能定位和发挥、完善资本市场立法的若干思考、深化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等主题,嘉宾展开精彩的主旨演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以“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为主题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11月26日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宋晓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到会讲话;来自立法、司法、执法部门,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专业人士60余人参加会议。

  

  核心提示:以“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为主题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11月26日在北京举行。围绕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证券法的功能定位和发挥、完善资本市场立法的若干思考、深化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等主题,嘉宾展开精彩的主旨演讲。

  张育军:加强法制与诚信建设 促进上交所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26日在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法制建设是资本市场的保障,是资本市场规范诚信的基础,也是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的前提,加强法制与诚信建设是上交所市场发展中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长期性工作。

  “客观而言,当前上交所市场的诚信水平,与市场规模和结构等‘硬指标’的快速发展相比,与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诚信建设依旧任重道远。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市场法制与诚信建设赖以存在的社会诚信基础依旧薄弱;市场法制与诚信建设赖以存在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法制与诚信建设赖以存在的基本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张育军表示。

  近年来,上交所立足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能,注重将诚信建设贯穿于市场监管、服务、创新、发展的各个环节,市场法制与诚信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张育军介绍,上交所具体做了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不断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夯实诚信建设的制度基础。截至目前,上交所针对证券上市、交易、会员管理等方面有效的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共250余件。其中,大量涉及的是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和制裁违规失信行为的规范。

  二是切实加强一线监管,预防和惩处失信违规行为。2007年以来,上交所先后对存在大股东恶意占用资金的31家公司和203名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对违规担保的31家公司和248名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大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基本杜绝。加大了市场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短线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积极协同证监会有关部门落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异动即核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的快速监管机制,对涉嫌违规的账户给予公开谴责、限制交易处理。根据证监会部署,建立了独立的诚信信息平台,将2000年以来市场主体的违规处罚信息统一放到诚信平台向证监会诚信数据库,报送诚信信息合计1000余条,涉及被处罚对象2000余人次,诚信记录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三是积极探索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市场诚信激励机制。包括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结合上市公司的诚信状况等要素,对其进行1-5级风险管理,进而实行差异化监管;推出红利指数、社会责任指数、治理指数,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进行分类,引导上市公司重视回报股东、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公司治理等。

  四是坚持开展诚信教育,努力培育法制与诚信文化。2008年,上交所专门成立了投资者教育部,实现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职能化和专业化,诚信教育成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五是积极推动相关法制工作,优化诚信建设的法治环境。

  张育军在发言中还强调,从与诚信文化相配套的法治建设角度看,必须统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工作,让各方主体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整体推进。鉴于此,他提出如下几点具体建议:在立法方面,要不断健全以诚信为价值取向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着重完善与诚信环境塑造相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在执法方面,要加大失信违规行为的事先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罚的综合应对机制,发挥诚信记录在监管执法中的基础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在司法方面,要加强能动执法,发挥诚信原则在证券市场案件裁判中的统领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将案件裁决的法律效果与市场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在守法方面,要加强市场运行的机制建设,强化市场约束,发挥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自我管理、相互制衡的作用;在普法方面,要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市场引导和舆论宣传,进一步培育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

  【责任编辑:李澎】

  

  核心提示:以“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为主题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11月26日在北京举行。围绕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证券法的功能定位和发挥、完善资本市场立法的若干思考、深化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等主题,嘉宾展开精彩的主旨演讲。

  宋晓明:着眼现实问题注重司法回应

  在以“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为主题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发表主题演讲。他指出,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司法制度设计必须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着眼现实问题,注重司法回应”。

  “在人民法院的民商审判工作中,期货类纠纷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其社会影响面大,对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尺度的把握,一直是我们民商审判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宋晓明表示。

  在宋晓明看来,资本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安排。在投资者保护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这一法律政策的统领下,相关的制度设计不仅需要进行理论逻辑和法律技术方面的论证,更需要进行法律政策层面的权衡。在研究过程中,参考和研究成熟市场的制度和规则是必要的,但必须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立足于现有的司法体系、司法政策以及社会法律文化背景等基本国情。

  宋晓明认为,二十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取得巨大成就,投资者人数达到1.2亿,上市公司数量也发展到2000余家,商品期货成交量居世界第一位;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这四部法律为统领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宋晓明最后表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热点问题很多,真诚希望学界能够就民事责任制度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的制定积极献言献策,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李澎】

  

  核心提示:以“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为主题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11月26日在北京举行。围绕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证券法的功能定位和发挥、完善资本市场立法的若干思考、深化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等主题,嘉宾展开精彩的主旨演讲。

  安建:建立机制使中小股东利益诉求得到表达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在26日举办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低,不少大公司一股独大,容易漠视小股东利益的客观情况,需要研究如何在维护公司资本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能够使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和切实维护的机制。

  安建指出,我国证券市场二十多年的发展中,法治始终相伴随行。从1993年制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1998年的《证券法》,再到2005年对《证券法》的全面修订,以及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陆续制定及修改,我国从最初缺乏实践经验、主要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证券立法和监管实践,到重点研究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着重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制定出既符合证券市场普遍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大体适应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尽管如此,客观而言这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安建认为,随着实践的发展,又有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凸显出来,需要认真分析并研究论证。比如,如何有效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重融资轻回报,公众投资者不能通过上市公司利润分红得到回报,导致我们证券市场投机成分过重的问题。

  同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低,不少大公司一股独大,容易漠视小股东利益的客观情况,需要考虑在维护公司资本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能够使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和切实维护的机制。

  此外,在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源依然属于稀缺资源的现实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等这些为社会所关注的、反映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而又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责任编辑:李澎】

  

  核心提示:以“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为主题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11月26日在北京举行。围绕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证券法的功能定位和发挥、完善资本市场立法的若干思考、深化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等主题,嘉宾展开精彩的主旨演讲。

  王利明:建设资本强国需健全法治保障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中国资本市场正在走向成熟,随着中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中国资本市场也必将迎来从资本大国到资本强国的转化。资本市场的成熟,必须要依靠健全的法治保障,也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够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王利明认为,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成绩斐然,资本市场不但规模迅速扩张,而且市场结构也逐步优化,我国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举世瞩目的重要力量,资本市场的兴起,也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经营格局也逐步趋于合理化。自从《证券法》颁布以来,我国市场的证券法治逐步走向成熟,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形成。

  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众多不足,表现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市场化运作不够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等等,这表明我们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也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总的来说,中国资本市场正在走向成熟,随着中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中国资本市场也必将迎来从资本大国到资本强国的转化。”王利明强调,资本市场的成熟,必须要依靠健全的法治保障,也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够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王利明同时发表了《完善中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主题演讲,他认为证券侵权法也是《证券法》中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针对长期以来各类主体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未引起高度重视的现状,王利明寄希望于通过设立特别法,未来在完善《证券法》时进一步补充有关责任制度,以便在民法典最终完成时通过侵权责任法,能够进一步充实有关证券侵权责任制度。

  【责任编辑:李澎】

  

  核心提示:以“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为主题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11月26日在北京举行。围绕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证券法的功能定位和发挥、完善资本市场立法的若干思考、深化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等主题,嘉宾展开精彩的主旨演讲。

  徐明:应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

  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在北京举行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目前,无论是资本市场的实践活动还是《证券法》客观上均存在着重股轻债的现象,这与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已上升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战略不相符。如何按照债券的内在规律和基本特点,完善或者重构《证券法》当中的债券制度,已经成为证券法治当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徐明表示,从筹措资金促进资源配置角度来看,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债券市场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筹资最主要的功能之一,也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对资本市场全面发挥功能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平衡资本市场融资模式,改变企业融资对银行贷款的严重依赖,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第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与发展,改变以股权融资为主要融资模式的不合理现状;第三,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进行有效投资组合的需要,同时有利于国家进行有效地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实际上,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债券市场早于股票市场,但前者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债券市场的重要性,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越来越受到重视,债券市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也已上升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战略;但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实践中,各类参与主体对于股票的熟知程度远远超过了债券。

  针对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与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全面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的战略定位以及其内在需求相比较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徐明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资本市场的倒金字塔结构仍然没有改变。在成熟资本市场的融资债券品种中,股票、国债、公司债的规模依次是从小到大的金字塔结构;但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大、债券市场小”的倒金字塔结构没有改变,公司债券市场规模仍然较小。一个例证是,2008年至2010年,我国股票融资规模达到18750亿左右人民币,而同期公司债券的融资累计发行1534亿,仅占股票融资比例的8%。而在欧美等成熟市场,公司债融资比例高达整个资本市场的70%。

  二是公司债在整个债券体系当中所占比重依然较小。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债券品种已从单一国债扩大到央行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中小企业结合票据等多种品种;但从总体看,债券市场依然比较单一,主要以国家信用债为主,这类债券占市场总量的80%以上,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比例较低。此外,在公司债当中,发行人仍以央企或优质地方企业为主,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不高。

  三是要发挥交易所在公司债市场发展中的自律管理作用。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组织,承担着审核公司债上市,组织管理债券交易,对债券发行人实施信息披露监管等职责。实际上,近年来上交所将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债券的托管量、新上市债券和挂牌交易债券个数明显扩大,债券产品创新也不断取得新进展;这些变化说明交易所在债券市场发展中,应当能够发挥相应优势和作用。因此,在完善《证券法》中公司债券法律设计时,应该为交易所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组织管理以及交易品种创新和上市后持续监管等留下应有空间。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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