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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坚实法律保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13:33 来源: 《法人》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

  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坚实法律保障

  文 本刊记者 陈晶晶

  过去六年,是中央企业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国资委”)的指导推动下,连续实施两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六年,是央企法制工作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基本建立体系机制的六年。六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理念实现了由权益维护向价值创造的转变,法制工作目标实现了由建立机制向发挥作用的转变,法制工作体系实现了由独立分散向整体协同的转变,法制工作模式实现了由专业事务向管理融合的转变。

  作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抓手,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过去六年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

  在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和专职法律顾问聘用方面,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120户中央企业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其中,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一级职能部门的企业达到99户,占83%;截至2011年6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达到14185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均在1000人以上,其中,中国石化有52家子企业全部实现法律顾问持证上岗。

  这些数字的背后,是法制工作对央企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贡献。在央企全面落实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计划的过去三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极少发生。通过实施第二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保障企业依法决策、防控企业法律风险、规范企业改革重组、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继往开来,围绕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终极目标,国资委已于近期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未来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在中央企业开始全面落实第三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关键时刻,本刊记者专访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请他为读者回顾过去的央企法制工作经验、展望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本刊同时将2011年度中央企业十大优秀总法律顾问和十大优秀法律顾问的先进经验事迹编辑刊发,以飨读者。

  央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六年之变

  六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理念实现了由权益维护向价值创造的转变,法制工作目标实现了由建立机制向发挥作用的转变,法制工作体系实现了由独立分散向整体协同的转变,法制工作模式实现了由专业事务向管理融合的转变

  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以来,今年已经是第六个年头,也就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全面实现了第二个三年目标、第三个三年目标即将全面展开的时候。在这个央企法制建设总结过去、开拓将来的时候,《法人》记者在近期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专访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请黄淑和主任全面介绍了央企法制工作过去六年的建设成果以及未来三年的战略目标。

  1连续实施两个三年目标,央企法制工作打开崭新局面

  据国资委统计,三年来,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围绕“发挥作用”这一核心,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认真做好三项重点法律审核把关,不断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力度,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基本完成。

  截至2011年6月底,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

  黄淑和表示,三年期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极少发生。通过实施第二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保障企业依法决策、防控企业法律风险、规范企业改革重组、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他指出,三年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按照第二个三年目标要求,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发挥总法律顾问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集团层面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的中央企业已接近50%。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航工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子企业均在60家以上。航天科工、神华集团、中国中铁、中国建筑不仅在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而且还加快向三级子企业延伸。其中,中国建筑在97家三级子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设置比例达83%。

  中化集团、中国电子、中铝公司、中航集团、国旅集团、中国普天等19户中央企业,明确把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公司章程,为总法律顾问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宝钢集团制定专门制度,对总法律顾问八项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中交集团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均为领导班子成员,并全部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中国化工对二级子企业总法律顾问探索实行集团公司统一派出制度,通过集团公司统一选聘、任用和考核,逐步建立总法律顾问垂直管理体系。

  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120户中央企业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其中,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一级职能部门的企业达到99户,占83%。中国联通集团总部和省级分公司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且均为一级独立职能部门。国家电网结合本企业法制工作需求,加快推进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全系统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比三年前增长3.5倍。中粮集团90%的重要子企业设立了独立法律事务机构,并延伸到多家三级子企业,为做好全系统法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同时,截至2011年6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达到14185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均在1000人以上,其中,中国石化有52家子企业全部实现法律顾问持证上岗。中国铁建大部分子企业建立了专业资格证书补贴制度,对取得专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发放专项补贴。兵器装备、东方电气等企业通过与国内知名政法院校联合举办法律硕士研究生班,大力培养企业内部的高端法律人才。

  黄淑和表示,回顾中央企业连续实施两个三年目标的历程,企业法制工作攻坚克难,开拓创新,体系机制基本建立,作用成效日益突出,打开了崭新的局面。六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理念实现了由权益维护向价值创造的转变,法制工作目标实现了由建立机制向发挥作用的转变,法制工作体系实现了由独立分散向整体协同的转变,法制工作模式实现了由专业事务向管理融合的转变。上述成绩的取得,既是国务院国资委强力推动、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并真抓实干、社会各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同时也是中央企业广大法律工作者辛勤耕耘、不断开拓、积极奉献的结果。

  2未来三年,央企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要达到100%

  记者从国资委了解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黄淑和总结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点任务,概括起来就是:围绕“一大目标”,着力“三个完善”,加快“两个提高”。

  围绕“一大目标”,就是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在培育世界一流企业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是“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大目标。企业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一大目标,立足内在需求,把握工作方向,努力发挥作用。要在加强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上狠下功夫,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探索创新工作模式,努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向纵深发展。今后三年,要重点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的“五个有效融合”: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融合;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融合;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有效融合;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有效融合;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

  按照第三个三年目标要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继续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以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为手段,立足深化完善,努力再攀高峰。着力“三个完善”,具体是指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着力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着力完善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此外,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必须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企业依法治企能力。因此,加快“两个提高”具体包括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全面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

  黄淑和特别指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作用发挥和业务素质是否到位,对于做好企业法制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目前,通过实施前两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中央企业总部已经到位的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只有49%,总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定位不准,职责未完全落实,作用发挥不到位。

  今后三年,要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进一步提高总法律顾问能力素质,继续通过内部培养和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优秀总法律顾问人才,大幅提升总法律顾问专职化比率。要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管的定位,按照制度要求落实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本企业法律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进一步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使总法律顾问成为企业决策层的当然成员,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要系统总结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议、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者进入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在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

  3国务院国资委四大举措推动未来三年央企法制建设

  黄淑和表示,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指导推动力度,国务院国资委将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第一,做好两个通报。在继续做好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的基础上,每年专门对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决策、经济合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进行定期通报;同时,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对中央企业新发案件,特别是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发生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实行两个问责。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层级权限,认真落实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加强两个培训。切实加强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培训,努力增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开展了首次履职能力培训,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后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并力争在未来三年对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部轮训一遍。

  第四,建立两个机制。要指导中央企业建立本行业、本区域法制工作的交流协作机制,交流经验、取长补短。要继续完善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内外部协调机制,对内加强法规局与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等有关厅局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外加强我委与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远:

  成功处置“京域诉讼案”收回利益72亿元

  刘国元担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以来,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七项职责。他领导企业法律工作团队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核心,建立健全集团法律保障组织体系,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融合,全面完成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各项目标要求,带领中远集团法律工作再上新台阶:一、全力构建集团法律风险保障体系,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二、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三、多种途径确保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全覆盖;四、高度重视合同审核工作,大力推动合同签署委托授权管理制度建设;五、重视重大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确保集团安全效益大局;六、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工作制度,妥善开展商标维权工作;七、领导中远集团立法研究工作,为集团争取良好法律环境;八、重视普法宣传,建立合规文化。

  刘国元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工作作为体系建设的核心工作来抓。在其领导下,中远集团十六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总公司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岗位写入公司章程,使这一新制度通过企业最高组织纲领的形式被固化下来,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工作制度长期存在。

  刘国元到任后,高度重视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组,对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从三方面入手,确保规章制度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1)全面清理规章制度796项,其中有效325项,修订64项,新增110项,废止297项,确保了规章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规性;(2)制订下发了《中远(集团)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使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3)在电子办公系统中开发审批模块,确保了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达到100%。

  合同管理方面,刘国元要求在确保经济合同审核率100%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合同审核的质量,不仅要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性,更要为商业利益服务,最大限度为公司争取权益。

  在刘国元的带领下,集团总公司及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纠纷案件处理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时间,有效维护了集团安全效益大局。

  遗留案件处理方面,第二个三年目标阶段,集团共督导解决重大历史遗留案件12起。由于“京域诉讼案”的成功处理,中远在相关项目中共收回利益及折旧72.14亿元人民币。

  新发重大案件处理方面,受到航运经济周期的影响,近三年来中远集团潜在诉讼风险较大。刘国元组织集团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研究,下发《关于解决和防范租船商务纠纷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各下属企业在总公司指导及工作部署下,通过组成专案处理小组,建立“月度涉诉案件快报制度”;实行法律纠纷电子化管理等方式,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纠纷诉讼。2009年至2010年,集团海商海事索赔案件索赔金额7996万美元,结案金额1618万美元,挽回经济损失(包括结案、拒赔等)约6378万美元。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工作由原企划部转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刘国元十分关注这一新职责的开展情况,高标准、严要求,使这项工作步入规范、科学的管理轨道2008年至2010年,总公司开展境外商标续展约33起,境内商标续展约21起,境外商标补漏18起,境内商标补漏34起,商标异议维权约46起,并通过异议维权成功使“中远”商标成为驰名商标。

  刘国元注重国内外相关立法研究工作,领导法律团队对多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专题进行专门研究,并将成果提供经营管理层参考。

  刘国元重视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积极支持普法工作。他指出在依法治企时代,普法工作要有效服务于企业法律风险机制建设,有效服务于企业的整体合规运营,推动了依法合规真正融入中远集团的企业文化。

  武钢:

  法律构筑全球掌握铁矿石资源最多的钢铁制造企业

  2003年,武钢被国务院国资委确定为全国首批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刘新权同志被任命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9年来,武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全力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为中央企业推进和创新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

  1、全面建立和完善了武钢特色的法制工作管理体系。从实现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武钢的法制工作,在主要负责人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确立了“一个目标”,即集团公司和二级子(分)公司因违法经营和管理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为零。坚持“两个重点”,即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动态建设、合同管理(经济合同、劳动合同)为主线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夯实企业法制工作的基础。在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上,形成了“三个善于”的履职能力和业务素质标准,即善于用法律专业的眼光观察和思考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漏洞,善于用管理的语言表达和解释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善于从管理的角度提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同时,系统总结武钢法治工作实践,组织编写了《企业法律纠纷实例解析》、《经济合同管理实务指南》等5部普法教材。

  2、探索构建武钢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近几年来,武钢为解决资源瓶颈问题,相继在澳洲、北美、南美、非洲进行铁矿石资源投资,成为全球掌握铁矿石资源最多的钢铁制造企业,以保障武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供给安全。为有效防范“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把现有海外项目建设好、管理好、运营好,积极带领法律顾问人员全过程参与境外投资项目的可研论证和商务谈判,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审查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在系统识别境外资源投资项目在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和运营管理三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特征的基础上,构建一套对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劳工、公共安全、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防范体系。创造了武钢“走出去”法律风险的防范模式,协助总经理主创的《大型钢铁企业境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获2010年国家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

  3、推进法律风险管理与专业管理的有机融合,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按照“为专业管理过程服务、对法定代表人负责”的职能定位,以现有专业管理体系为基础,以法律风险源为主线,整合相关专业管理资源,按照“三确认”的工作方法,即确认法律风险源、确认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确认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人,系统梳理企业内部法律需求,提示潜在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化解措施,建立了从法定代表人到岗位责任人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使法律顾问形成了以法律审核、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提示等为主要内容的履职工作方式。实现了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3个100%。

  4、积极推动和开展央企与地方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交流、研讨。作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企业法律工作组首届组长和湖北省第三届法律顾问协会会长单位,履职期间,组织会员单位法律顾问认真研判企业面临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积极策划开展以“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合同管理(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等内容为主题的交流活动。

  通过全面实施两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武钢建立健全了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完成了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目标,武钢法律事务部被评为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

  中煤:

  编制法律风险防范手册 清收账款6.4亿元

  周立涛同志现任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执行副会长,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在周立涛同志任职中煤集团总法律顾问期间,中煤集团基本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管理制度体系,已有5家重点子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1家设立副总法律顾问;积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机构,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配置法律人员,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煤集团所属12家子企业已设立独立法律机构,10家中等规模子企业配备了专职法律人员。全集团专职法律人员140人,其中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98人,占总人数70%以上。中煤集团全面梳理并制定法律业务管理和监督并重的44项流程,涉及11项法律工作业务;先后制定、修订了合同管理等8项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所属企业参照修改、制定本单位相关法律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全集团法律管理制度体系,截止2011年6月,中煤集团共授权专利总数465项,中煤集团共申请商标145个,注册91个,其中国外注册35个, 制定的《中煤集团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也通过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领导在内的专家论证会评审。

  中煤集团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成法律信息系统一期,在建覆盖重点子企业的法律系统二期,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合同法律审核固化在合同谈判、订立、审查、签署等各环节;通过开展合同履行后评价制度,实现对订立合同到合同履行的全程监控;通过引进客户信用管理理念,将合同审查前移到客户及供应商的选聘,实现合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合同归属的业务板块特点以及合同本身特性等要素,对合同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重大项目合同进行全流程管理,未经总法律顾问批准不能签署,加强合同审批分级授权,切实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基本建立了销售合同纠纷分级管理机制,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和纠纷管理流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全面梳理集团总部法律风险点77个,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风险数据库,切实将法律风险点的预警与防范落到实处,编制了《中煤集团法律风险防范手册》,实现企业法律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明显提升了企业法律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重点监督金额在100万及以上项目的清收处置工作,累计清收盘活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约6.4亿元。

  中煤集团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各项要求,全面完成了中央企业三年法制工作目标,中煤集团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设置比例超额完成国务院国资委70%的要求,重大经济合同、重大决策、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基本解决历史遗留案件。

  周立涛同志参与企业重大决策1000余次,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改制重组,审查招股说明书、承销协议等合同和文件,保障中煤集团顺利改制上市;主持和参与了10多项重大投资、并购项目,全程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全过程法律管控,协调解决疑难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负责指导资源整合工作,不仅为企业解决了产权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还为企业新增煤炭资源储量10亿吨,更节省整合资金20亿元。

  中铁十六局:

  企业法制建设与主管领导业绩挂钩

  张兴霖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期间,积极推动企业法制建设,尤其是在狠抓国务院国资委三年法制工作目标计划的贯彻落实方面表现突出。

  首先是建立制度。为了国务院国资委和股份公司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的全面完成,集团公司及时制定下发了《中铁16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对三年目标的各项主要指标进行细分,并明确完成时限。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20余件,从制度上保证了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的完成。

  其次是宣传教育。由于各工程公司对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认识程度上存在差异,发展不平衡,为改变这种状况,张兴霖同志带领法律合规部的同志到各工程公司一家一家地宣传,逐家推动,提高工程公司领导对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认识,消除等待观望心理,加快落实目标的步伐。

  三是绩效挂钩。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法律事务部制定出法律事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将法律事务的几项主要工作,即:法律事务机构建立、防范法律风险制度、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办理和遗留问题处理、维护企业权益等纳入对工程公司和分支机构主管领导绩效考核的范畴,有力地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四是检查督导。在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期间,集团公司先后两次下发检查督导通知,并组成督导组到各工程公司进行检查,就法律事务组织机构建立、规章制度、四项法律审核、纠纷案件处理、普法工作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逐项抓落实,确保了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是会议促进。集团公司于2009年11月、2010年9月分别召开了法律事务工作会议和法律事务工作座谈会。各工程公司专(兼)职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法律事务部部长、全体法律顾问;各工程指挥部和局直管项目部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或分管合同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各单位完成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进展情况,点评各单位的做法并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到会做重要讲话,对企业法制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对完成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再次进行强调。邀请股份公司法律合规部领导到会,介绍股份公司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情况并突出要求。及时召开法律事务工作会议,对完成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集团公司上下共同努力,在股份公司系统创造了三个第一:第一个在工程公司设立专职总法律顾;第一个将企业法制建设与工程公司和分支机构主管领导绩效挂钩;第一个完成了法律事务部门组织机构。使集团公司超前完成了三年目标计划。

  在总法律顾问岗位上,能够认真全面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总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通过参加集团公司的会议,参与决策,有效防范了企业法律风险;建立和完善法律合规制度,狠抓执行落实;积极组织或亲自办理诉讼案件,协调处理化解各种危机,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法律意识。任职期内,所在企业没有因违法、违规或未经法律审核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总法律顾问直接分管法律事务机构,对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本级机构是一级独立的职能部门。

  中海运:

  创新发挥法律服务企业经营发展作用

  沈满堂同志于2006年9月由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调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任职五年来,沈满堂同志全面履行总法律顾问各项工作职责,锐意开拓,扎实推进中国海运企业法制建设各项工作,为中国海运圆满实现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获得了集团内外的一致好评。

  一、勤勉履行总法律顾问各项职责,确保总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自2006年9月出任集团专职总法律顾问以来,沈满堂总法律顾问主动争取集团领导班子对法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认真践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总法律顾问各项职责,稳步有效推进集团企业法制建设各项工作。2007年6月集团正式设立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完成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单独设置。逐步建立完善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在沈满堂总法律顾问的亲自领导下,先后出台11项集团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涵盖法律事务机构职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企业法律事务办理程序、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办理、外聘律师管理、企业法律培训等各个方面,使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从无到有的变革。

  二、大力推进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经过沈满堂总法律顾问多年的不懈工作与持续推进,集团所属6家重要子企业已全部设立兼职总法律顾问,其中中海工业更是设立专职副总法律顾问,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对于集团所属其它企业,也确立了法律分管领导的工作机制,并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积极支持上海船研所和中海财务等2家非重要子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有效提升了企业开展法律工作的积极性。在抓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分管领导履职的基础上,沈总法律顾问进一步抓好法律机构建设,集团所属19家一级企业中,15家已完成法律事务机构的单独设置,其他企业也分别采用非独立法律机构或设法务专员等方式明确法务工作人员,集团与所属企业的法律工作网络基本成型。在抓好机构建设的同时,注重法务人员专业能力的提升。在沈满堂总法律顾问的亲自协调下,集团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连续三年与上海政法学院举办企业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班,积极鼓励在岗法务人员和商务人员报考,三年来考试通过率始终保持上海市第一,也为集团法务人才的遴选和培养起到了很好的“蓄水池”作用。

  三、研究部署集团法制三年目标,有效提升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与水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有关精神,沈满堂总法律顾问亲自调研,反复组织研究论证,最终制定《中国海运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工作计划》(以下简称集团三年目标)。实施过程中,沈满堂总法律顾问坚持标准和原则,务实推进。通过三年多的努力,集团所属企业在法律事务领导、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法律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合同管理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法律风险预防机制初步建立,法律管理融入经营管理的理念也已得到普遍确立。

  四、创新发挥法律服务企业经营发展的作用,提升法律服务的水平。自2008年以来,在沈满堂总法律顾问的带领下,集团法律条线共制定、修订法律相关制度300余项,参与制订企业其他规章制度400余项,审核各类业务合同7900余份,提供其他各类法律咨询意见1120余件(次),为企业经营防范法律风险起到积极的效果。

  五、充分发挥专业所长,不断提升集团法律工作在行业中的影响力。沈满堂总法律顾问作为海商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界的资深专家,在担任集团总法律顾问以来,积极参与海事海商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亲自参与《鹿特丹规则》、《航运法》的研究工作,并受邀参加最高法院有关海事海商司法解释起草和论证工作。进一步扩大了集团在航运法制建设方面的影响力,为集团的发展争取了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中水电:

  实行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防范风险

  王书宝同志通过国资委公开招聘选拔,于2008年4月走上中国水电集团总法律顾问岗位,到岗后他快速融入、准确定位、高效务实,征得集团领导对法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注重与总部各部门及子企业的沟通协作,以企业法制工作的组织、制度和执行等基础体系建设为重点,持续推动集团法制工作在服务支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实现整体提升。

  三年多来,王书宝同志在范集湘总经理和袁柏松副总经理领导下,制定发布了《中国水电集团法制工作三年规划》,针对阶段性目标组织开展了历史遗留法律纠纷案件专项处理、法律审核专项检查和研讨培训、“五五”普法总结验收、三年目标落实专项检查等重点活动,全面促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有效落实,集团法制工作整体进步明显、变化突出、作用良好:

  一是明确了职能定位。围绕集团发展战略,确立法制工作以“保障企业法律风险充分防范、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持续规范”为核心目标,体现法制工作的预防、控制、补救和评价功能,发挥保障和支撑作用。

  二是打造了业务支撑。通过对法制工作基础业务的梳理,设计固化了法律人员参与重要经营决策、重大项目法律评审跟进、合同规章法律审核覆盖、重大风险过程管控、法制宣传培训常态开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动等6项基本业务流程。

  三是完善了组织机构。集团法律事务部得到强化,28家子公司全部聘任了总法律顾问,22家子公司独立设立法律事务部,集团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达115人,较之2008年分别增长了210%、22%、80%。

  四是健全了工作制度。共制定发布了10余项法制工作管理制度,内容涉及法制工作规划、人员管理、法律审核、纠纷案件、考核评价等重要环节,形成了闭合的管控制度体系。

  五是规范了法律审核。颁布了《集团法律审核工作规范》,通过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设计,明确了总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法律部门提供法律审核论证路径。加强了指导和备案管理,三年来集团上下法律审核事项达10157件,审核率达到100%。

  六是控制了法律风险。实行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关注整体法律风险状况。在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管控职能,近年没有因违法经营导致发生新的严重法律风险和重大法律事件,纠纷案件发生率呈逐年明显下降趋势。

  七是加强了普法培训。结合行业特色、经营实际和管理需求,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五五”普法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以及其他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累计投入普法经费3000余万元,对象覆盖各层级人员;总部层面组织法律培训4次,参训人员达800余人次。通过普法培训,集团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初步形成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合规经营氛围。

  八是建构了考评机制。法制工作作为综合管理考评的一个重要子项,纳入集团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评体系,考评结果决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兑现水平;制订了《法制工作考核办法》,设定了具体的考评指标,保证了考评的可操作性;实施考核将进一步增强法制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影响力,强化企业负责人对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国电子:

  北京南京深圳设立地区法律工作中心

  郎加同志现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子)董事、党组纪检组组长、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中国电子法律工作。在国际金融危机等诸多因素导致法律风险不断增加的不利形势下,集团公司整体法律风险大幅降低,企业法制工作水平显著提升,为中国电子实现跨越式发展,进入《财富》世界500强提供了重要的法制工作保证。

  一、全面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机构建设。

  在郎加同志的积极努力下,法律事务机构由处级单位升级为独立的部门并增加了专职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公司章程。16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普遍设立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9家非重要子企业和10家三级企业也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几年来公司陆续制定了《中国电子法律工作制度》、《中国电子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电子合同管理办法》、《中国电子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和《中国电子授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2010年,郎加同志进一步提出要求细化职责分工,界定总法律顾问与法律事务部工作分工与权限,明确规定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案件及重要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等重要事项必须经总法律顾问审核,进一步加强了总法律顾问对重大事项的把关作用。

  从2008年开始,郎加同志组织公司工作流程创建工作,梳理设计和完善全部工作流程,在审批事项的流程中特别注重嵌入法律审核的节点,最终在中国电子企业管理历史上第一次完成了工作流程的绘制及汇编工作。

  二、切实履行职责,坚决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郎加同志工作严谨认真,在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题会上认真把关,并要求法律事务部做好具体法律论证工作。在与夏普合作引进六代LCD面板生产线和成套技术、收购全球最大的电脑显示器制造商冠捷科技、压缩300多家所投资企业等重大生产经营项目和资本运作项目中,郎加同志全部参与决策,保障了集团重大经营决策的依法合规,为集团各项重点工作做出较大的贡献。

  自三年目标下达以来,郎加同志大力加强中国电子案件管理工作,在他的指导、督促和协调下,中国电子各级法律工作人员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疑难案件,同时系统内基本杜绝了基于违法决策和违法经营导致的重大案件的发生。特别是2010年,郎加同志到第一线指挥协调,为所属企业中电物资执行回29000多平米的商业房产,挽回经济损失3亿多元,为改变公司困境作出贡献。

  郎加同志努力创新法律队伍培养方法。 2008-2010年,集团公司三年累计培训超过上千人次。近年来,中国电子全系统的企业法律顾问从2007年的20多人增加到现在的124人,中国电子法制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郎加同志创造性地提出地区法律工作中心的概念,在北京、南京和深圳分别设立了地区法律工作中心。每个中心由一家企业牵头,该区域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统一纳入中心管理。

  郎加同志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品牌建设、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近年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010年,公司获得“全国首批创新型企业”称号。

  在郎加同志的积极推动和不懈努力下,中国电子法制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并成功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从单纯事务型向事务加管理型的转变;二是法律工作从服务总部型向服务全集团转变;三是法律工作逐步实现了从专业技术型向法律风险及全面风险管理型的转变。

  东方航空:

  规章制度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达到双百

  郭俊秀同志现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兼任中国民用航空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

  郭俊秀同志是2006年国资委首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央企总法律顾问,在公司领导的关心支持和他的直接领导下,东航集团公司建立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法律业务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推动东航集团和股份公司在2009年设立独立的一级职能部门法律部,总部法律人员编制增设至37人,法律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东航股份公司以及集团其他各投资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在法律部专设合同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合同法律管理工作,东航合同管理中心的成立,为全面提升东航合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合同类法律风险,为合同的合规审查、文本审核谈判、履约监控全程闭环管理打造了坚实的系统平台。

  (二)认真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通过直接参与总经理办公会、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以及重大项目重大决策过程,为公司东上重组等一系列重大项目、重要决策提供客观、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将法律工作与企业管理紧密结合,为企业依法经营、决策、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律支撑。

  (三)高度重视法律基础管理工作。一是狠抓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树立“依法经营、制度先行”的前瞻思维,通过法律部统一管理集团规章制度,实现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全面推动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二是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通过健全机构和信息化实现对合同风险的闭环管理,实现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全面提高合同管理质量。他积极开展对下属公司的合同管理、授权体系、合同章加盖工作的检查和调研。为了提高合同审核效率,积极推进公司格式化合同的建立工作,针对公司不同项目,领导制定了72种标准格式化合同。并领导开发设计了新的合同管理系统,于2010年底正式上线运行。经法律审核的合同没有发生重大纠纷,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三是着力清理历史遗留案件,防范诉讼风险,任职期间所在企业没有因违法违规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针对历史遗留案件,他布置开展了专项调查,吸取境外发生的法律纠纷教训,加强对境外诉讼的管理和监控。下发了《关于做好东航集团历史遗留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对不同阶段、不同特性的案件如何处理提出了原则性建议。2010年,他主持召开了全集团历史遗留案件专题工作会,有效推动了历史遗留案件清理工作的开展。四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航空运输企业国际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四)对标跨国公司,着力打造专业的企业法律团队。通过对标美国达美航空公司了解掌握国外公司法律机构组织、人员分工、业务管理等情况,具体对标法律工作的各个环节,学习国际先进企业的法律管理经验,提升法律部各项基础管理水平,重点提升法律人员合同审核、项目谈判、案件办理、开拓创新、沟通交流、文书写作、分析研究等“七项能力”,提高了东航法律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同时也在企业中营造全员参与法律风险防范的氛围。

  中石油:

  构建“三位一体”的大法律管理体系构架

  郭进平同志从1988年起从事企业法律工作,先后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机构负责人,2007年12月任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他长期负责公司法律管理工作,先后参与国家陆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论证和起草,组织或参与公司重大改制重组、重大事件处理以及指导企业法律业务开展等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法律工作管理经验、较强的专业素养和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在他的带领下,公司各级法律人员凝心聚力,不断创新,积极探索,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石油特色的法律管理体系,法律工作实现了由注重事后被动处理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变,由一般咨询服务向法律管理转变,由部门单一推动向全员推动转变,有力地保障和支撑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多年来,他从完善法律环境分析机制入手,组织各级法律人员定期对法律环境变化进行分析,准确把握法律环境变化规律和趋势,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为全面提升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对石油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变化和法律风险特点的分析,提出了“法律环境越来越成为企业生存发展最重要的外部环境,对公司越来越具有全方位、深层次和根本性的影响”的基本认识,做出了 “公司对外交易的约定性风险没有减少,法律规定性风险大量增加;实体风险没有减少,虚拟风险大量增加;国内风险没有减少,海外风险大量增加;外部风险没有减少,内部风险大量增加”的基本判断。从2003年开始,组织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特点规律、影响后果和防控措施的研究,形成了符合中国石油实际的法律风险防控理论,以此为基础积极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基本建立起覆盖主要业务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框架,逐步建立起全员防控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

  针对集团公司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法律管理创新和现代企业法治理念的培育,从根本上强化法律工作对经营管理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按照依法治企和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的总体要求,系统地提出了构建全员诚信合规建设、法律风险岗位防控与法律职能业务“三位一体”的“大法律管理”体系构架,并将法律至上、权责对等、遵守程序、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权等六个现代企业法治理念作为领导干部和员工基本行为准则,有力地推进了公司诚信合规文化建设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从科学治理的角度,深入研究法律科学和法理机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用,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原则,在制度建设、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运作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法律工作在规范管理、科学治理上的作用。

  目前,中海油已有60家地区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目前,依法经营和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已纳入地区企业主要领导年度业绩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兑现。

  中移动:

  法律管理工作助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创新型企业

  陈丽洁同志出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以来,带领中国移动法律事务部团队,深入落实“市场竞争、法律先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工作理念,紧密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的中心任务,坚持超前服务、全面服务、高效服务,按照集中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要求,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强化法律支撑保障能力,推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提升法律基础管理工作效能,有效发挥了法律管理工作助力中国移动打造国际领先的创新型企业的作用。

  在陈丽洁同志的带领下,中国移动法律事务团队围绕公司生产经营中心任务,开展法律支撑工作,主动拓展法律支撑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法律支撑保障能力;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以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实施和完善为核心,健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加强法律基础管理,优化工作制度流程,提升法律基础管理工作效能保障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律纠纷管理和普法宣教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公司的法制工作获得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高度认可,公司先后获得“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陈丽洁同志高度重视中国移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工作,认真部署、积极行动,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企业法律顾问职能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素质和职业化水平提升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切实推进三年目标各项指标的落实。截至2011年4月,全集团32家重要子企业均已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30家重要子企业已经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重要子企业总数的93.75%;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全集团共有专职法律人员316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律师职业资格的比例明显提高。中国移动法制工作的各项指标达到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要求,圆满完成了落实三年目标的任务。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陈丽洁同志辛勤工作和亲力亲为密不可分。

  国家电网:

  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提升集约化水平

  任华同志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经济法律部副主任,将对依法治企理念的深入理解和求真务实的开拓精神贯穿于三十载法制工作始终,对电力工业法制工作、电网公司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开拓作用。

  一、从无到有,开创依法治理的全新局面。任华同志大学毕业后分配至电力部从事法规工作,当时电力工业法制工作方兴未艾,广大干部职工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面对这些困难,任华同志迎难而上,坚持法治原则不动摇,自觉服从企业大局,积极研究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突破口和阶段目标,探索开展依法治企工作的方式方法。在历任领导的支持下和任华同志的努力下,电力工业法制工作、电网公司法治建设顺利起步,工作水平迅速提高,法律事务的工作范围由最初的立法研究和法律咨询扩展到包括合同商务管理、诉讼代理、决策辅助、规章制度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在内的十余项工作业务,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日益显现,法律事务工作已经成为公司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电力工业法律工作开拓者的任华同志功不可没。

  二、建言献策,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担任领导工作以来,任华同志积极参与调研和决策活动,在辅助领导决策方面不断创新。年均出具或审核法律意见书近二百份,年均参加调研数十次,年均参加涉及决策事项的会议近百次,工作领域涉及生产运营、营销服务、公司改制等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很好的发挥了法律事务辅助决策的作用。

  三、注重预防,不断强化合同管理工作。任华同志对合同商务法律管理始终高度重视,认真钻研,全面探索。为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先后组织制修订了《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合同审核流程;先后制作了近百种示范文本,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相应工作的开展;公司所属单位都已建立了严格的合同管理流程,形成了从上到下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正是采取上述措施,既保证合同审核的高效,又控制了合同风险,多年来,公司系统法律部门共审核合同数万份,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合同纠纷,有效地防范了企业经营风险。

  四、坚持创新,招投标管理日益规范化。公司党组提出要着力加强和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要求。在任华同志的建议和牵头下,公司颁发了《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建立招标法律保障机制的规定》等一系列招投标管理规定,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规范了招标管理和监督的手段,提升了公司集约化管理水平,提高了经济效益,促进了廉政建设,这其中融入了任华同志的大量心血。

  五、身体力行,开创 “普治结合”新局面。任华同志在普法活动的组织中不仅关注普法形式,更看重实际效果。几年来,在她的部署下,公司普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她把提高普法、法律队伍素质视为第一要务,在百忙中挤出时间,为基层普法、法律工作人员授课讲座、答疑解难。她始终关心着普法、法律工作人员的成长与进步,关心着整个法律事业的发展与创新。

  中交集团:

  强化督导检查避免违规操作风险

  刘江南同志现任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副总法律顾问。自中交集团成立,刘江南起草、修订了《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授权委托管理办法》、《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基本制度,基本形成了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2010年对上述基本法律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新起草了《合同监督履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审核各类授权书、经济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千余份。

  该同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助公司领导做好公司的法制建设工作。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有序组织,对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进展迟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推动这些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方面有了较快进步,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并得到了国务院国资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在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工作简报》中以“立足企业实际 强化督导检查 中交集团积极探索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新模式”为标题,重点介绍了中交集团法制建设工作。对中交集团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尤其是以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方面作了重点介绍。

  坚持开展中交集团法律顾问业务培训,每年组织法律顾问专业学习,经过该同志在这项工作上的不懈努力,中交集团及下属各单位法制建设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取得卓越成绩,获评全国行业奖项。

  该同志主持建立了法律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了法律咨询服务系统。这个服务平台已设置到每个员工工作岗位,定期上传、更新与企业经营管理及员工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全体员工自学和实际工作中查阅。

  “五五”普法活动开展以来,该同志每年组织举办普法讲座,每年都有针对性的进行涵盖全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用答卷形式检验普法教育工作的效果。坚持以考促学,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层人员、职工参考率均为100%,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层人员、职工合格率均为100%,完全达到了大范围、广覆盖的要求。

  刘江南同志组织公司法律部定期出刊《法制通讯》,加强了法制宣传。该同志十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结合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业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该同志为提高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组织编写了《法律论文汇编》与《铁路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汇编》并分发给公司领导及各单位,以尽快补充新增专业市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推进企业切实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违规操作给企业带来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刘江南同志处理了很多公司的重大纠纷,为公司避免和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起纠纷:肇庆担保案。广东发展银行肇庆分行因2001年与中国港湾和中国路桥发生的借款担保,因债务人未到期还款,于2008年10月7日将中交集团作为被申请人,申请承担借款总额48%的担保责任,共计3400万元。经刘江南同志与主债务人积极协调,主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案圆满终结,避免了巨大经济损失。

  五矿集团:

  独立法律意见让所有决策者都有防范风险方案

  尤勇同志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法律部总经理,同时,也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尤勇同志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始终把切实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落实作为企业法律工作的重点,在他的努力下,五矿集团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步入央企法律工作的前列。

  一、大力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集团及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三年来,为落实在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尤勇同志在集团公司总裁和总法律顾问的大力支持下,主持编制了在重要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方案,取得集团公司领导的批示认可后,尤勇同志在集团各重要子企业进行重点部署。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尤勇同志陪同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亲自赴山东、河北、湖南等地重要下属企业与企业领导层直接沟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安排。在尤勇同志的推动下,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六家重要子企业范围,涵盖了公司黑色流通、黑色矿业、在尤勇同志的持续推进和周密部署下,各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真正实现了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制度到位。

  二、从全面推行标准合同入手,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迅速得到提高。2008年10月,尤勇同志牵头制定了最新的《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集团公司合同审核的制度流程,保障了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的有序开展。

  2010年,五矿集团层面合同的法律审核率达100%。

  三、注重制度管理,促进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有序开展。在尤勇的领导下,集团法律部全面参与集团管理制度梳理项目,并作为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制度审核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参与审核股份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公司在法律事务部内专设规则监管部,由专人负责集团各类规章制度的审核工作,并从部门职责、人员配备上,保障了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为公司重要决策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尤勇同志提出了多环节决策法律审核的方式:一是决策前法律审核。集团所有有关重大经营决策的事项,必须经过法律审核环节,从而使我司每项重大经营决策一开始就纳入法律审核轨道。二是决策中把控风险。在决策讨论过程中,集团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负责人对决策事项发表独立法律意见,法律顾问认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或防范措施不足的,原则上要求重新补交风险防范方案。三是决策后的风险防范。集团公司法律部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集团所属子公司相关项目实行监控,对项目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及时跟踪,重点防范。

  根据上述法律审核工作开展情况,近三年来,集团重大决策共842件,法律部全部参与相关决策的审核,其中以参加总裁办公会的形式参与的为251件,参加投资委员会评审的项目为591件,涉及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投资新设、转让股权、资产转让、技改扩能、兼并重组等种类,共涉及资金逾200亿元。

  五、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作为法制工作重中之重,推动历史遗留案件的解决,为公司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010年,尤勇同志确定了“自办案件为主,聘请律师办理为辅”的办案原则,最大限度进行案件的自办,建立专门的案件管理团队,专人专案,严格按照专业律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案件的自办。对于外聘律师处理的案件,尤勇同志强调加强督办,发挥总部的协调管理能力,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

  2009年至2011年,为公司收回历史上沉积多年难以收回的欠款上亿元,证明了用法律武器也可以为公司创造效益。

  中国电信:

  为打造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律工作团队提供制度保障

  张建斌同志先后在邮电部、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工作,曾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司法》修订小组专家组成员,目前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张建斌同志自2002年起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副主任,协助公司领导、总法律顾问和部门正职负责全集团法律工作。主要工作成绩如下:

  (一)建立、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中国电信于2005年建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近年来,结合国资委工作要求,张建斌同志组织、推动下属企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目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所属重要子企业全部设立、聘任了企业总法律顾问。

  (二)建立健全法律工作体系,重视法律工作队伍建设。

  在张建斌同志的主持下,中国电信各级单位先后制订实施了合同管理、授权委托管理、纠纷案件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等规章制度,为中国电信法律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制度基础。同时,完善了知识共享机制,建立了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探索出一条集中管理与条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在张建斌同志的设计和推动下,中国电信于2006年下发了《中国电信集团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在重点解决集团法律工作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的同时,对各级单位法律工作机构设置、法律人员工作职责提出了要求,为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中国电信法律工作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电信共有法律专职工作人员356人,其中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占比达到64%。

  (三)夯实集团各项基础法律工作,支撑公司重大项目,加强法律工作与业务工作的融合。

  在法律基础工作方面,张建斌组织各级法律工作团队落实精确化管理和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流程化、IT化的工作要求,做好管控和风险控制点的设计和落实,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张建斌同志强调法律工作要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开展,坚持将法律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他带领法律工作团队在主、实业重组上市及收购,法人体制调整、C网交易,卫通重组等重大项目中完成了各项法律工作;同时,他带领法律工作团队不断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支撑力度,实现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归口管理,对转型业务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对成熟业务制定规范合同文本,积极支撑业务发展。

  (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张建斌同志一贯重视并不断设计、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和完善。2008年以来,中国电信组织开展法律工作体系研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确保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组织各级单位做好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相关工作,有效化解经营风险;完成海外拓展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对海外拓展的风险加以研究管控。

  张建斌同志自2006以来连续5年被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总部年度考核为优秀,自2007年起并连续两届担任国资委驻中国电信监事会兼职监事。近年来,中国电信法律工作获得多方肯定。2008年,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被国资委评为“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2009年,中国电信获《亚洲法律事务》杂志颁发的 “最佳中资公司律师”和“最佳中国地区公司律师” 两项大奖,成为第一个同时囊括上述两个奖项的中国企业。

  中国石化:

  依法治企 基本解决历史遗留法律纠纷

  徐志远同志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先后参与中国石化改革重组、改制上市、多个项目的收购兼并等重大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参与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制工作建设。2001年任中国石化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部门副职待遇);2007年任副主任兼法律顾问。现分管法律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在法律纠纷管理方面,根据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部署,一是组织制定《中国石化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确立了重大纠纷案件申报、证据管理、案卷管理等制度。二是组织协调和参与解决重大法律纠纷,总结经验和教训。截止2011年6月,总部及74家重要子企业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得到解决;未发生因违法、违规或未经法律审核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三是参与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根据总体安排,一是具体协调中国石化法制宣传教育总体工作,组织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规划、计划。二是具体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按季度拟定领导干部学法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讲座。紧贴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按年度组织开展以油区治安秩序整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企业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等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具体组织编辑出版中国石化普法丛书《边学边练》、《普法讲坛》等普法教材、资料。四是积极参与组织协调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10年,集团公司普法领导小组主办的、有60万员工参与的中国石化“创先争优、与法同行”法律知识竞赛,受到全国普法办、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领导的肯定和赞扬。

  徐志远同志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全面完成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荣获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中央企业“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作出了贡献。

  中国一拖:

  坚持合同管理核心 维护商标权益

  李平安同志自1987年大学毕业分配到中国一拖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多年来为一拖法制建设工作做出较大的贡献。

  1、逐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近年来,先后组织建立健全了《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合同管理办法》、《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监督整改管理办法》、《重大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规定》、《商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管理办法》、《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合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律顾问合同审查操作规范》、《法律咨询工作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法律顾问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标准化。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体系,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组织制定了《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提升企业依法管理能力的指导意见》及12个《法律风险防范指引》配套文件,制定《法律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管理办法》、《诉讼法律风险评估指引》及《合同风险评估指引》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组织推行企业法律风险目标管理问责制度。提出年度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并与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签订《年度法律风险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法律风险管理责任。

  3、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建立符合一拖公司实际的合同管理模式。针对合同多、种类繁杂、具体承办部门分散,涉及公司各个系统的特点,确立了归口管理、分类指导、集中控制、事前防范的管理原则,建立了一套适合一拖公司实际的的合同管理基本模式。

  以合同管理办法为核心,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确保了公司合同管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先后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法律顾问合同审查操作规范》,同时,将规章制度细化为业务操作流程,通过细化工作流程真正有效发挥制度作用。

  4、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拖公司拥有注册商标25个,商标注册证163件。1999年“”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农机行业、河南省第一枚驰名商标。对“”商标进行了45类的全类注册,注册了“”“”“”及与“”商标相似或与公司简称近似的商标,比如“红东方”“洛拖”等。为了适应东方红农机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及时对“” 和“”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注册国别涉及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肯尼亚、哈萨克斯坦、拉托维亚、俄罗斯联邦、乌克兰、英国、赞比亚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

  组织制定了《商标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商标许可使用管理办法》、《新注册商标管理办法》、《字号使用管理办法》、《商标事务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等文件。

  多年来面对商标侵权现象,一方面从公司内部加强管理,一方面与行政执法机关合作,同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从2006年至今,通过诉讼解决了“东方红日”、“东方红星”、“东方鸿”、 “洛拖”等数起商标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

  5、提高解决纠纷能力。

  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两级法律顾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代理诉讼案件,为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每年代理案件近百起,为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近亿元。规范重大诉讼案件管理。制定下发了《重大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办法》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并坚持案件代理人负责制与集体讨论制度相结合,增强代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注重发挥团队的力量,做到每案合议。编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民商事、劳动争议、质量等三类诉讼案件的业务指引。组织集中清理不良债权,完成不良债权清理任务总数达11亿余元。

  中国联通:

  依拖信息化发展战略 建立法律纠纷管理系统

  林旸川同志自2000年起一直担任中国联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并担任北京通信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信息法研究会理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1年来,在加强公司法制建设,积极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总体部署和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将法律事务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将法律的支撑保障作用体现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努力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组织制定、审核公司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和咨询意见。为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合资合作项目提供法律支撑和服务保障。

  在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中,根据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提出了“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遵循流程、各司其职,服务支撑、合理管控,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合同管理基本原则,不断探索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有利于为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做好服务支撑,有利于合理管控风险的结合点。

  公司融合重组三年以来,先后组织制定并发布了三批涵盖公司主要业务类型的合同标准化文本。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按时完成公司融合重组后新的合同管理系统上线工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加以优化。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化发展战略,建立适应集团、省、地市分公司管控要求的合同管理系统。针对日常合同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合同法律审核信息反馈函”制度,通报情况,沟通信息,指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业务部门提供了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做好诉讼和非诉案件的纠纷处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重大诉讼纠纷的指导和协调,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公司避免和挽回了经济损失。在总结公司融合重组后发布的《中国联通法律纠纷工作管理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发布了公司《重大诉讼纠纷案件报送规范》,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诉讼纠纷案件报送流程、形式和内容要求。

  在处理诉讼纠纷案件的同时,组织梳理典型案例,编辑成册下发各分公司、子公司,即能实现案例信息共享,又可作为普法教材。加强对典型案件的研究分析,将案件处理与改进相关管理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类型和趋势提出分类指导的意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大力推进诉讼纠纷工作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对于法律纠纷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中国联通法律纠纷管理系统。

  为提高基层法律顾问撰写法律意见书无从下手、不够规范问题,组织制定发布了《法律意见书出具规范》,帮助基层分公司法律顾问提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的工商管理登记工作,及时办理各分支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年检等工商管理事项,保障了分支机构合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在全国“四五”、“五五”普法活动中,中国联通公司连续荣获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中央企业“四五”、“五五”普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中国建筑:

  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责任制与企业领导考核挂钩

  秦玉秀同志作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保障公司依法经营管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秦玉秀同志自1987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进入中建总公司工作以来,先后从事国内外建筑法律法规的研究、参与按联合国赔偿委员会要求对伊拉克的战争索赔、海外法律事务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参与了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股权转让、房地产及基础设施投资管理、贷款担保、房屋买卖及租赁等事务的谈判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及修改;对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资产转让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风险分析;直接处理、领导处理及组织协调的国内诉讼、国际仲裁50余起,涉及标的近30亿元,避免及挽回经济损失超过亿元。

  自2002年中建总公司法律部成立以来至今,秦玉秀同志一直主持部门全面工作,包括公司的诉讼、非诉等各项工作,尤其是在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行及系统内的法律事务各项制度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建筑法律专职人员从2002年不到200人发展到现在的851人。她自己和其所领导的法律部在近年来的公司部门负责人和部门的年度考核中一直被评为优秀。

  中建系统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管理相对薄弱,面对这种情况在总公司领导的带领下,秦玉秀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规定》、《授权管理制度》、《法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度,为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系统内所有施工企业推行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组织在公司三千余个项目开展了项目法律顾问工作。为解决系统案件数量较多及标的较大的问题,以及提高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质量,建立了特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责任制,并与企业领导经营责任考核挂钩。这些举措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2006年她被评为中央企业优秀法律顾问。

  在2006年8月公司重组改制到2009年7月公司整体上市成功的三年时间里,她几乎所有的节假日都在加班加点。汇总全系统300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资料60余箱;协助鉴证各类法律文件2000件;牵头办理40个境外合同和54家境外分支机构的境外律师法律意见;牵头总公司及109家改制单位履行合同主体变更工作;协调463件商标专利的变更工作;协助股份公司和28家境内外分支机构办理变更工作;协助起草修改有关上市文件并参与招股说明书工作;参加国内上市路演及网上答疑活动。公司上市成功后被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党组授予“上市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秦玉秀同志作为中建管理学院的特聘教授,为中建党校班、项目经理班、市场营销班及下属单位的各类型培训班讲授法律知识及项目运作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等,受到广泛好评,为公司的普法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2006年曾被评为全国及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先进个人。

  她还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参加了《建筑法》修改及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多项修改建议被采纳。

  她还担任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航空:

  严格考核机制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200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基础上组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原两个集团虽然有着较好的法制基础,但是新集团仍然面临着三年目标任务启动较晚,新组建的20家直属单位大多数在法制机构、职责、人员方面存在空白,与国资委三年目标要求相差较远的严峻形势。

  金海淑作为政策法律部主管法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审时度势,科学部署,紧扣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结合中航工业实际,组织力量制定了《中航工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并辅之以严格的考核机制。在接下来近两年的时间中,她带领有关工作人员,通过召开推进动员会,重点单位重点督查,普法验收全覆盖检查,加大总法律顾问培训力度,多种形式并用,全力推进中航工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全方位促进中航工业三年目标落实。辛勤的努力换来丰硕的成果:截至2011年5月底,中航工业77家重要子企业全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单位数量居于所有中央企业首位,不仅在集团20家一级子企业实现了100%实施率,而且使全集团的实施率也达到了45%;全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法律力量明显增强,法律工作基础水平显著提高。

  金海淑同志从事企业法律工作20余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航空工业法制建设工作呕心沥血。她在实践工作中善于总结,不断创新,精益求精。在中航工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企业建章立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重大项目的法律支持(如中航工业与GE合作项目)、合同管理、企业维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受到集团公司和上级机关的肯定:2006年被国务院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先进个人的称号,2008年被国防科技工业法律委员会授予“国防科技工业资深法律顾问”称号。

  中航天:

  推动“三重一大”决策实现100%法律审核

  王耀国同志作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副总法律顾问,同时也是研究员、兼职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工商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荣获国资委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称号,获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总部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获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称号。

  王耀国同志完成的主要研究成果有:2010年12月,组织研究的《大型军工集团强化管控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课题,获国防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国家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二等奖;2008年12月,组织研究的《军品科研成果资产产权转移机制和法律研究》课题,获国防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并先后发表《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论企业法治及其理念》、《集团公司管理流程再造研究》、《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集团跨越式发展》等获奖论文,《技术合同法实务》专著由宇航出版社出版发行。

  王耀国同志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党组和许达哲总经理的领导下,自2007年10月担任集团公司专职副总法律顾问以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企业法律事务实践与法学理论的研究,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依法决策、规章制度建设、合同管理、普法、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成绩显著。

  一、推动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建设。

  按照国资委要求,积极努力推动集团公司建立了比较规范系统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王耀国负责起草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通知》、负责起草制定印发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近四年来,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含在国资委备案的14家重要子企业)、部分三级单位配备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48家),集团公司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院基地等二级单位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专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超过70%。负责起草制定印发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办法》,建立了比较规范严谨的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制度和程序。

  二、推动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实现100%法律审核。

  王耀国还负责起草制定印发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近四年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率达100%,负责完成总部出据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各种法律意见书68份(或270多条),重大决策实现了100%法律审核。由于党组和集团公司的正确决策,保证和推动了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从未发生一件违规决策事件、也未因决策失误造成任何损失。

  三、推动集团公司依法经营,经济合同实现100%法律审核。

  按照国资委要求,积极努力推动集团公司建立了比较规范严谨的集团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查、合同鉴证管理制度和程序,王耀国负责起草制定印发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合同章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近四年来,负责完成总部审查的各类经济合同457份、指导办理军品民品各类合同鉴证4680份,提出各种法律意见1080多条,经济合同实现了100%法律审核。防范了诸多法律风险。

  四、推动集团公司建立多层三维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实现100%法律审核。

  近四年来,王耀国负责组织总部累计制定(修订)规章制度234项,法律审查提出各种法律意见580多条,规章制度实现了100%法律审核。形成一套比较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查、会议审议、领导审批的制度和程序,不断加强了集团公司的科学管理水平,提高了集团公司的执行力和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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