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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听“丢”了法定代表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9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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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本报一版《元盛公司股权为何蹊跷变更》报道了在公司创始人林明被司法机关羁押的14个月期间,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元盛公司")及其在港及境外的控股公司股权都被非法变更为他人;公司员工陈树泉也一跃成为公司股东一事,在社会上尤其是企业界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然而,当事人林明近日再次向本报投诉,报道刊发后的9月7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简称"开发区工商局")举行了"关于元盛公司涉嫌以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案听证会",确认2009年10月20日陈树泉提交给开发区工商局的工商变更材料为虚假文件,并于10月8日(比法定的出具听证裁定时间推迟了近半个月)依法撤销了陈树泉于2009年11月23日利用虚假文件骗取的公司工商登记。但令人费解的是,在依法撤销了陈树泉的公司工商登记后,开发区工商局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迟迟不予办理核发新的《营业执照》,致使元盛公司数亿资产如今处于无法定代表人的"真空状态"。

  处罚决定书疑点重重

  10月8日,期盼已久的林明收到了开发区工商局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榕开工商信访复字【2011】006号)。"这不对呀",林明不解地说:"既然已撤销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也就意味着肯定了陈树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之后的一切行为均属违法,公司的原始工商登记状态就应自然恢复,接收《处罚决定书》的应该是我,但该《处罚决定书》却不知寄往何处。"

  对此,开发区工商局在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中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交付当事人。本案当事人为元盛公司,因此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元盛公司而非林明。林明在本案中的身份为申诉人,我局在作出该案行政处罚决定后已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及《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本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林明。"

  为了解具体内容,林明通过其他渠道拿到了《处罚决定书》(榕开工商检处字【2011】第004号)。在仔细阅读后,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孙律师指出,《处罚决定书》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本次行政处罚应当是针对陈树泉等人伪造签名骗取变更登记的行为,但《处罚决定书》将该次变更登记认定为元盛公司的行为,而非某些个人的行为。由此可能导致变更登记后的公司行为仍然有效;二是《处罚决定书》撤销了元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树泉的变更登记,并认定了陈树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按理陈树泉此后以公司的名义,将法定代表人由陈树泉变更为费勇锋的行为亦应随之无效,但工商行政机关并未撤销该变更登记,执法具有不彻底性,并可能带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确定性的隐患;三是《处罚决定书》仍认定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费勇锋,这意味林明将无法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元盛公司进行管理。"

  对上述疑问,开发区工商局未做更多解释,只表示,“该行政处罚系针对元盛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处罚内容进行的。”

  对此,法律界权威人士指出,开发区工商局有意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不仅未对陈树泉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反而对受害人元盛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显然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关规定,陈树泉等人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申请迟迟不予受理

  为使元盛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10月9日,元盛公司向开发区工商局递交了《关于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请求给予支持办理并尽快补发和重新核发公司新的《营业执照》。该局于17日答复,“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既不是“申请材料不齐全”,也不是“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是“其他”。记者查阅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现并没有“其他”一说。

  那么,这个“其他”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在开发区工商局的回复中这样提到:“2011年10月,林明委托他人到我局提交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组织机构变更登记材料,该材料盖有‘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经我局核查,该材料所盖公章与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档案中留存的公章式样不同。因此,我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弄清真相后,11月5日,林明向开发区工商局递交了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老印章销毁证明》和《新印章启用审批表》,遭拒收。11月8日,林明带着律师再次来到开发区工商局,经一再交涉,该局才接收了上述两份复印件,并向林明出具了《收到材料凭证》。

  11月17日,开发区工商局又向元盛公司发出《外资企业登记缺件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明确的具体缺件事项,元盛公司对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在林明看来,现在问题清楚,材料齐全,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能办了。然而,“怪事”再次上演。11月21日,开发区工商局告诉前往的元盛公司经办人及其代理律师,“申请材料中除要有骏鼎公司的盖章外,还必须有‘法定代表人’陈建辉的签字”,理由是“盖章不能体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不是‘耍无赖’吗?完全不按法律来办事”,该代理律师说,“根据《骏鼎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投资人为骏鼎。换言之,盖有该公司公章的文件,均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蒋律师说:“开发区工商局既已认定陈树泉的变更为非法,那么,此后包括由陈树泉签字变更为费勇锋在内的一切行为应属无效,骏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由林明非法变更为陈建辉自然也就不成立”。

  法定代表人恢复多方受阻

  在林明看来,他本是元盛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在撤销了陈树泉的公司工商登记后,就应恢复他的原始地位。但这一想法遭到了开发区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否认,原因是“林明曾被拘禁14个月,虽然最终其税务指控无罪,但仍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开发区个别领导甚至说:“虽然工商局对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作出了处罚决定,但你林明还是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一段时间内,公司会处于真空状态,为此,政府将进行接管,希望企业配合,不要派人参与管理”。

  “根据公司章程,且先不论林明是否够格,单说公司被非法变更前还有另外两名董事会成员,他们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难道他们不清楚吗?”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袁季雨律师说。

  2011年10月17日,开发区工商局向元盛公司发出《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提醒通知书》,称“元盛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应于2011年7月12日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现时限已到,请元盛公司立即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开发区工商局的“提醒”,林明前往福建省外经贸厅办理“注册资本延期到资”事宜,被告知须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为此,林明多次到开发区工商局,请求办理并尽快补发和重新核发公司新的《营业执照》,但至今仍没有结果。“开发区工商局一方面要我们抓紧办理‘注册资本延期到资’,另一方面又不按要求补发《营业执照》,不知是何居心”,林明说。

  此外,林明家人告诉记者,在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上,开发区个别领导还多次以“元盛公司尚在质押阶段”为由加以搪塞。这是怎么回事呢?据袁律师介绍,2007年3月16日,林明实际控制的骏鼎有限公司(出质人)与KPI、KPII(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林明实际控制的金力公司向质权人发行2000万美元可转股债券,同时,质权人还需向金力公司提供不超过500万美元的借款。《协议》约定,“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福建元盛100%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但记者经多方调查后得知,从实际到资情况看,质权人并未按国家审批机关规定全部到位,因此,元盛公司的质押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通过,也没有办理出质押登记。所以,“元盛公司尚在质押阶段”并不能成立。

  11月初,林明及其律师已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公司股权及资产等,在他被拘禁期间被人以冒签及假文件等手法合谋侵吞,并向陈树泉、李广德(于9月2日被香港警署正式拘捕,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里昂证券相关公司、来自里昂的陈少达、中国矿业、及Sequedge等大批相关人士索偿约15.89亿元人民币,香港高等法院正在审理以上案件。

  记者了解到,目前,林明及其家人依然疲惫万分地在为维护合法权益而苦苦支撑着。他们不知道,这条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元盛公司数亿资产也不知何时才能真正回归到实际控制人林明家族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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