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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承担渤海事件全部责任 环境索赔面临法律盲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9 05:20 来源: 中国企业报

  本报记者 刘成昆

   沸沸扬扬闹了半年的康菲漏油事件,事故责任终于有了定论。

  国家海洋局11月11日公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对此次溢油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此次溢油事故是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的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

  谁的责任?

  6月发生漏油事件,国家海洋局在7月初就初步认定了漏油事件的责任在于康菲。

  对于这次漏油,康菲和中海油一直对外宣称他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情况,现有技术无法处理这样的漏油事故,将责任推为天灾。但事故的发生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这可以暂且不论,但事故发生之后,康菲一直不积极处理,甚至对公众发表不当言论,引起了国内舆论强烈不满。

  记者研究了中海油与康菲合作开发渤海油田的史料后发现,这份合同第一阶段在2012年到期,届时双方需要重新商量条款,这或许是解开双方不积极作为背后的玄妙。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聂孝红认为,不排除此前康菲感觉中海油可能收作业权,于是尽全力开发渤海油田,或者感觉因渤海储量下降,续约价值不大,不顾条件和安全大力开采,以期在合同到期后获得尽量多的权益油。记者就这个原因向康菲发了电子邮件,康菲未予回应。

  中海油作为国家海洋油气资源的拥有者,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不具备海上油气的开采能力,员工却享受40万元的高薪。这种低效率与高收入之间的矛盾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记者根据中海油年初发布的资料做了仔细地研究发现,中海油在渤海漏油中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蓬莱19-3是迄今为止中国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面积覆盖约3200平方公里,由康菲石油在1999年5月在渤海湾的11/05区块发现。开发区主构造可采储量为5亿桶,周边地区约为3亿桶。

  而据中海油对外宣称,蓬莱19-3是去年中海油上产5000万吨的功臣,仅它一个油田去年就增产250万吨,几乎是去年中海油增加产量的1/4。

  据中海油去年年底对外通稿宣称,“十五”期间,中国海油国内油气产量从2302万吨增长到3364万吨,“十一五”把目标定在5000万吨,而到了2009年底,“十一五”的第四年,中海油的产量仍只有3925万吨,离5000万吨尚有1075万吨的缺口。

  渤海油田将规划的“3000万方”目标改为“3000万吨”,增产600万吨,由渤海油田旗下的蓬莱19-3区块从2009年的500万吨提高至2010年的750万吨。而这600万吨的增量一半是由这个区块增加的。

  因此,中海油与康菲不顾条件地开采,难免会出现这样的事故,不排除大跃进式的开采,导致漏油事故的发生。不过记者分别就此事发给中海油和康菲电子邮件采访,康菲否认,中海油未予以回应。

  谁来赔偿?

  关于谁来赔偿问题,虽然国家海洋局一直将板子打到康菲石油公司身上,但我国舆论却认为中海油也“罪责难逃”。

  聂孝红认为,中海油不应当承担责任。他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先追述了双方合作的历史。1994年,渤海油田是中海油跟康菲签合同,委托康菲公司勘探储量,1999年康菲经过勘探发现了渤海油田的丰富储量。之后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决定共同开发,中海油负责监管,具体作业由康菲公司负责,双方之间是合同关系。

  这个情况适用《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条例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外国合作者应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到中海油按照合同规定,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接替外方作业。

  另外,条例也有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对大气、海洋湖泊和陆地的污染和损害。”从这条来看,防止污染和损害的责任方应当是作业者,现在作业者是外方,他有这个义务防止污染。

  条例有法律效益,从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明确责任方是康菲。现在溢油是康菲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附加给他的义务,责任应当由康菲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海洋污染的责任者应当赔偿。

  我国海洋局等官方表态说责任在康菲,7月初海洋局第一次就此事召开新闻发布会,表达了康菲责任的认定。不过这次海洋局没有表态是谁的责任,只表达了漏油是谁的责任。中海油和康菲一直没有表态,双方没说是谁的责任的问题,也没说责任承担的问题。

  通过聂孝红的分析,康菲承担一切责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但民意自从事件曝光之后,就对中海油表示不满,多位专家也表示中海油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甚至作为业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康菲事后强硬的表态有些显得主动引火上身,海洋局、中海油和康菲并未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这个条例是在上个世纪90年制定的,当时我国石油勘探技术不成熟,需要引进国外的投资者,他们有技术,他们开采就应该保护我国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制定这样的条例是正当的,是保护我国企业和油气资源的方法。

  在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作业方仅凭先进的技术就能获得如此多的权益油,我国在资源方面的牺牲较多,作业方几乎是空手套白狼。外国企业从中国获得如此多的权益,他们有责任、有义务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保证作业安全。

  虽然有现行法律法规证明了国家海洋局将责任全部定在康菲身上的正当性,却不知道海洋局和中海油为什么不对外捅破这层“窗户纸”。

  此事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影响也是较大的。此事考验了中海油原来的开发模式,中海油的海上油田开发,多与外资石油公司合作开发,多由外资公司担任作业方,中海油掌握51%的权益。现在中海油的技术水平已经达到渤海油田开发的要求,2012年双方合同到期后,中海油不可能再与康菲合作。

  漫长索赔路

  确定了赔偿主体之后,就需要确定赔偿数额,厦门大学教授、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赔偿是这一系列环节中最艰难的一部分,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讨价还价过程。

  中海油在其官网上表态,作为国家石油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尊重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并将积极督促作业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做好后续事务处置工作。

  记者向中海油新闻处负责人发去邮件询问,后续事务都有哪些,截至记者发稿,仍未能获得对方回复,而其“积极督促”的表态表明了中海油只是监督者,一切都由康菲承担。

  林伯强认为,我国对康菲的索赔将是一个漫长的诉讼过程。渤海湾是环境敏感地带,我国政府在这件事上承受的社会压力较大,国家对此事会有比较强硬的态度。

  康菲在9月份给记者发了一封邮件,邮件中透露康菲将成立一个基金,基金将对任何损害进行补偿。但林伯强认为,据常理推测,康菲对我国环境和渔民进行补偿没有质疑,但补偿数额是关键因素,双方达成一致比较困难,诉讼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离渤海漏油最近的事件就是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BP在开采美国墨西哥湾的海上油田时造成原油泄漏,对此,BP遭受美国几十亿美元的罚金,并成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虽对我国有借鉴作用,但我国法律并不健全且我国与美国的法律环境存在很大不同。记者调查翻阅了我国出现过的几起类似事件,发现我国获得的赔偿有限,远远无法与BP的赔偿相比。

  2002年,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渤海海域碰撞,塔斯曼海轮所载大量原油泄漏,污染了我国大片海域。2009年后,经过花费了600多万元的调查取证,天津市海洋局向肇事油轮索赔9479.25万元,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索赔1784.8万元。

  最后法院勒令,塔斯曼海轮赔偿有关部门1513.42万元人民币,但这些费用与索赔额相比差距很大。大连石化爆炸事件发生一年后,大连市未获赔偿,中石油仅以追加投资了事。

  不过林伯强认为这次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中国在相关方面的法律需要加强,这回比较麻烦,这次对促进我国法律出台有比较大的意义。这次事件对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相关法律的健全都是一个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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