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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只为炫耀”说法违背常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9 06:20 来源: 深圳商报

  □ 舒圣祥

  去年5月以来,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屡次被泄露。日前,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原副主任孙振和央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原副主任伍超明,因泄密分别被判刑5年和6年。伍超明的律师称,他泄密主要是出于炫耀心理。国家保密局曾表示,此案有利益驱动。但无论是在检方指控还是在审理判决中,均未体现出背后的利益交换。

  很长时间以来,经济数据提前泄露已在“谴责”声中渐成惯例,面对社会的质疑和严查的呼声,当事部门一度除了“谴责”还是“谴责”,现在虽有两名涉案官员被判刑,但公众依然怀疑这并非经济数据屡遭泄密背后的全部原因。在这样的背景下,泄露国家经济数据机密“只为炫耀而未获利”的说法,显然有些违背基本常识。毕竟,这两名官员都是高学历的成年人,深知提前泄露国家秘密是严重犯罪行为,没理由在社会早已愤怒不已的情况下,依旧一而再、再而三地泄露经济数据“炫耀”。

  伍超明在泄密短信中强调“11号才公布,请保密,管得严。”这说明他充分认识到自己这样做是在冒风险,但凡心智健全的正常人一般都不会仅仅为了炫耀而干这种无利又违法的事情。泄密官员不可能不知道,在资本市场上,信息的提前泄露必然会让所谓“消息灵通人士”获得大量直接利益。那些看似无味的数据,对普通人而言可能提前知道几天也毫无价值,但是对相关领域的投资经营者而言,内幕信息往往就是真金白银。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杜永胜此前亦表示,伍超明、孙振泄露涉密经济数据案件背后有利益驱动。

  可是,如此重大的经济数据泄密案,背后必然存在的利益交换,竟然在检方指控和法院判决中都未出现,实在有些令人费解。对泄密背后利益交换的深究,不仅关系到对泄密官员的量刑,更关系到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者的法律责任追究。我国刑法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宏观经济数据泄密还有很多次都是先由国外媒体报道,然后“出口转内销”,可能还涉及针对境外的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

  就像有受贿的就有行贿的一样,有泄漏国家秘密的必然就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我们打击经济数据泄密,固然要打作为供给者的泄密一方,但同样不可放过作为需求者的收买一方。是哪些人从伍超明、孙振那里提前获得了国家经济数据,他们是否与伍超明、孙振存在利益交换关系,提前获得国家经济数据又让他们获益多少,这些问题都不应该被轻易地放过。否则,这无异于对外界的双重暗示:一来,通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来套利,几乎没有被绳之以法的风险;二来,泄密者也不用害怕,即便东窗事发,只要咬定“只为炫耀”,不仅量刑不会很重,还有望从被庇护的收买者那里获得经济补偿——泄密者让收买者免受刑责,后者必然会知恩图报。如果也将国家经济数据买卖比喻为一个市场,那么,只要需求者毫发无损,即便这两个供给者被打掉了,也必然还有更多的潜在供给者,可能会被糖衣炮弹击中。

  出于炫耀心理而主动选择泄密,这不可能是一种正常的状态,而更有可能是利益交换关系在法庭上的延续。如果我们无视如此荒诞的谎言,必将为经济数据泄密的重演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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