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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为保护救助行为而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30 01:35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评论员 闵良臣

  题目一出,首先要说的就是,真没想到,这么长时间,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居然没有为保护救助行为制定相应的法规法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近日深圳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义非同一般。据记者了解,为救助行为专门制定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11月29日《广州日报》)

  人类发展史告诉我们,自从人类进入原始社会以来,就有了相应的“自然法”,这些“法”虽并无成文,可也都是约定俗成,一代代口口相传,比如“杀人偿命”,比如“欠债还钱”,都是天经地义的,不需讨论,也无需争辩。之后,随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法律也就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而进步。

  一切法律都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此次拟定对诬陷救助人行为予以惩罚,对救助行为予以保护,同样如此。

  试想,如果早就有这种保护法规,深圳那18个路人也就不会因有“后顾之忧”以至于有可能终生背上“不义”的包袱,而可爱的小悦悦若得到了及时救治,或许也就能保住她的生命。

  从这点来说,我们应该感谢已经去了另一个世界的小悦悦,是她用幼小生命的代价唤醒人们立法保护救助人行为的意识;没有“小悦悦事件”,恐怕还想不到要制定这样一种条例,制定这样一种保护法规。当然,深圳原本就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头兵”,以思想解放、敢为天下先而著称。不然,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生过这种“冷漠”乃至“见死不救”的事件,我们至今却没有听说哪个地方在这方面有什么作为。

  其实,法规法律与道德人性并不相悖。而制定这种法规,说到底,也还是回归人性,回归理性。不讲人性的社会不是一个理性社会;而不讲理性的社会,也绝不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所谓人性,就是人的本性。而我们不能不承认,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尽管由于人类进化及文明的熏陶,人的本性不可避免地受到改良,但“趋利避害”仍是人的本能。因此,如果社会某种道德要求不能充分考虑人的本性本能,那么这种道德也就很难得以传承。

  这大约正是深圳制定这种法规保护救助行为的意义所在。我们希望在不远的将来,通过这种法规解除全社会所有救助行为人的后顾之忧,让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真正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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