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8 08:29 来源: 财政部网站财库[2011]149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55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二、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机构,根据申请机构的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
四、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或者2011年累计4次未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进行国债投标及承销;或者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的;或者记账式国债承销综合排名居后的成员不再进入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余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进入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五、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填写附件,于2011年11月21日前(含当日)将有关材料寄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收件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010)68552270,68552230
特此通知。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