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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按15%税率享受优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4 11:15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一、罗湖区张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通信设备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外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请问,我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其抵免限额?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这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例如,A公司在B国设有分公司,2010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来源于B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境外所得已在当地缴纳了20万元所得税。那么,A公司2010年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总额=(200+100)×15%=45(万元),因此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45×100÷(200+100)=15(万元)。由于境外所得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2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15万元,因此A公司2010年实际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15=30(万元)。

  二、福田区蔡先生来电咨询:我从媒体了解到个人营业税的起征点有所提高,请问我市是如何规定的?另外,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是否同样进行调整?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关于提高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事项的通告》(深财法〔2011〕21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个人纳税人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对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5000元≤月租金<2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44%(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

  (三)月租金≥2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

  三、南山区陈先生来电咨询:我司是一家研发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研究开发中,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请问对于企业发放的房补、养老保险费等费用能否按以上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由于房补、社会保险费等费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的范畴,因此,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黄艳映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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