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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月亮维权获认可 法院判定王海微博侵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6 17:43 来源: 新浪财经

  12月15日上午9:30,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对蓝月亮诉王海侵犯其名誉权一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定王海在微博(http://weibo.com)上发表失实言论构成名誉侵权,责令立即停止对蓝月亮的名誉侵权行为,删除在微博上的失实言论,在新浪网新闻中心首页刊登声明,向“蓝月亮”赔礼道歉。此前,在与此次名誉侵权案相关的案件中,京广两地法院也先后判定蓝月亮的产品安全环保。

  广州黄埔区法院判定:王海立即停止对蓝月亮的名誉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蓝月亮洗衣液产品的安全性得到了我国行业标准及相关机构的佐证。而王海在自己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科学实验结果和科学论证结论支持,并固执地曲解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单凭有关媒体发表的生活建议的文章,不加区分地针对蓝月亮产品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带有极为明显的选择性和针对性,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王海通过其微博屡次发布误导公众以及煽动消费者抵制蓝月亮产品的言论,其言论基本失实,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言论自由的范围,构成了对蓝月亮名誉权的诋毁,王海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几点,法院最终判定王海构成对蓝月亮的名誉侵权,并责令王海立即停止对蓝月亮的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广州天河区法院判定:蓝月亮洗衣液安全环保 外包装标识符合事实

  10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叶茂良起诉蓝月亮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最终判定,荧光增白剂CBS安全环保,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产品外包装标识符合规定,其宣传功能符合事实;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叶茂良未出庭,王海作为其代理人出庭代理了此案。庭审中,王海一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败诉。

  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定: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符合常理 蓝月亮质量合格

  10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市民起诉华联超市一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定:荧光增白剂对人体是安全的,添加了荧光增白剂的蓝月亮洗衣液是安全合格的;原告冯晓鸣既未举证证明被告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所售商品给自己造成损害,陈述缺乏事实依据且不合常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是继广州市天河法院之后,法院对荧光增白剂安全性的再次认可。

  蓝月亮的胜诉在企业维权方面也起着积极的作用,蓝月亮在证明了其产品安全环保、企业合法经营的同时,也为广大正规企业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了有益先例。京广两地法院的判定,无疑是证明了蓝月亮洗衣液安全环保、质量合格的事实,这也安抚了广大消费者的情绪、维护日化行业和整个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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