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犯法必须严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1 01:0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据《中国青年报》12月20日报道,河北省高院于2009年11月12日终审判决三名灭门案被告无罪,廊坊市中院在接到判决书后,延至2011年11月4日宣判。三名被告因此多关押两年。河北高院王惠敏法官透露,“当地司法机关压力较大”或是押后宣判的原因,“高院一下子改判了5个人,改动比较大。这种改动,给当地法院、公安和政法委的压力都比较大,他们需要做一些稳定工作,肯定会拖一段时间”。
显然,将高院的终审判决书压下两年不宣,已经构成对无罪公民的非法拘禁,枉法情节非常严重。让人难以想象,作为司法机关的廊坊市中院,竟然如此枉法。
对于身陷囹圄的人来说,两年时间何其漫长,无罪判决两年不宣,人人都要说一句“太黑了”。“黑”的原因,则必与私利相关。想当年连破两起灭门命案,一批破案有功人员被表彰奖励、提拔重用。而当当年的铁案成了冤假错案,高院一下子改判了5人无罪,这不仅涉及到赔偿责任在不同机关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而且当年的“政绩”也灰飞烟灭了,这无疑是给那些“功臣”们的升官发财梦当头浇了一盆冷水。于是,执掌法律权杖的司法者,居然就敢拖延两年不宣。
当法官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尊重法律、为社会伸张公平正义,而是玩弄法律为自身私利服务,这样的法官的龌龊实在已经超出了职业道德的范畴,让这样的人滥竽充数于神圣的审判席上,实在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法律丢失的尊严,只能用法律的方式来找回;司法丢失的公信,只能用司法的途径来弥补。既然谁也没有权力将无罪公民枉法多关两年,司法机关如此作为就是明摆着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笔者以为,必须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绝不应该只是行政问责了事。(舒圣祥,湖南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