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勉:《指导意见》获最高法院首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4 08:35 来源: 华夏时报本报记者 刘飞 天津报道
天津高院率先出台融资租赁登记新规
2011年末,我国现代金融租赁业已然迈过了“而立之年”,从蹒跚起步到曲折探索,经历过扩张,也遭遇破产,重新洗牌后的金融租赁业至今仍不被多数人所知。但业内人士更愿给它贴上“资产金融”、“闷声发大财”、“大器晚成”的标签。
《中国租赁蓝皮书2011年上半年租赁业发展报告》披露了这个行业惊人的发展速度: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增至2011年上半年的约8000亿元,增长了100倍。其中的“领头羊”天津市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已超过1900亿元,占据全国1/4份额,且连续3年位居全国融资租赁业首位。但不容忽视的是,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也呈现爆发式增长。记者获悉,截至2011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高院)收到了335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相比2010年的101件上升了232%。
出于“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金融业务风险”的目的,天津高院率先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天津市融资租赁业政策环境,推动融资租赁业有序、快捷、健康发展,为全国融资租赁司法政策的制定积累有益经验。”12月16日,天津高院副院长张勉接受《华夏时报》记者特别专访,对《指导意见》做了详细的解析说明。
为何天津率先出台
《华夏时报》:何谓融资租赁?在司法层面上讲,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融资租赁制度的核心体系建立依靠哪些因素?
张勉:简单来说,就是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设备,出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期支付租金。设备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企业享有设备使用权。如果出现企业违约或破产,租赁公司可以取回设备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融资租赁的特点,也就是学界说的“借鸡生蛋,用蛋还鸡”。“鸡”是租赁物,“蛋”则是企业利用租赁物创造出来的包括租金在内的利润。
这一过程必须满足双方互赢,怎么把握住交易安全是核心问题,也就是出租人能够保证出租物的安全,而承租人能够保证“按时还蛋”。故融资租赁制度的核心体系就是诚实守信。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要仰仗的就是高度诚信。通俗地说就是没钱的人也可以凭借自己良好的信誉发展起来。
《华夏时报》: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张勉:在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融资租赁物权保护是主要瓶颈之一。因此,融资租赁事业发展当中的核心问题是租赁物的安全。
《华夏时报》:能否介绍一下《指导意见》产生的前后背景,缘何能够在天津率先试行?
张勉:天津滨海新区,特别是天津成为北方经济中心这个地位确定以后,企业界特别是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看到滨海新区火热的发展势头很想来滨海新区发展,但因缺少对融资租赁物安全的保障机制而又有所顾忌。在这个情况下,我们高级法院主动承担了研究租赁物安全的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动产实行交付制度。而融资租赁物不同于一般物,恰恰是大量的动产,但现行的法律制度却又缺失对动产的登记制度。在多次调研后,我们形成了共识:一、如果要使租赁物权属状况公开透明,要有一个公示平台;二是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第三人有义务对租赁物权属状况进行查询,从而找到解决融资租赁物权属问题的初步根源。
《指导意见》有三大亮点
《华夏时报》:《指导意见》的亮点有哪些?
张勉:为做好融资租赁物登记和查询工作,天津市金融办、中央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银监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签署《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作为天津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的基础性文件和附件于11月2日下发到各融资租赁公司及各金融机构。
《通知》除了明确各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登记义务,还要求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这样既能保证租赁物的安全,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又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
《指导意见》有三大亮点:一是规定了出租人和第三人的登记、查询义务;二是出租人没有登记的绝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查询的第三人(即买受方)不视为善意第三人;三是这个规定是在天津先试先行,仅在天津范围内使用。
《华夏时报》:如何评价天津的先试先行经验?未来会不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张勉:事实上,在9月份召开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法律问题专家论证会上,著名的法学家江平、梁慧星、王卫国、崔建远4位教授就“一个登记、一个查询制度”做了很好的论证,论证结果是完全可行,不妨在天津试行。老专家们认为,这一制度不违反现行的法律制度,虽然现在的立法没有那么明确,但立法要保护的对象,保护的交易安全,保护的交易自由,这些都没有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双方都有义务,但是又没有破坏善意第三人制度,所以专家们认为行之有效,更增加了我们的信心。
《指导意见》也得到了各融资租赁公司的认可。数据显示,天津滨海新区所落户的融资租赁公司是全国最多的,2011年新登记的占全国的48%。特别的是允许做约定管辖的租赁公司,超过80%会将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管辖选择地选为天津市。
此外,天津的做法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制定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认真研究天津高院《指导意见》的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