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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2011之制度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6 05:20 来源: 深圳商报

  策划:深圳商报评论部

  执行:深圳商报评论员 苗凡卒

  在过去的两周,本版盘点了2011年我们最关注的话题人物和话题事件。今天,我们盘点的是今年最热的制度话题。把制度放在最后,是因为绝大多数的社会进步,都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变革来实现。而制度建设的能力高下,则是检验一个时代“成熟度”的重要标志。

  1限购令:

  房价是个

  摁下的葫芦

  房地产市场调控两年了。今年,在限购令等举措的强大压力下,房价终于艰难回头。

  限购令是去年4月由北京“发明”,此后推广到包括深圳的多个一线城市。今年上半年,二三线城市房价发力上涨。今年7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继续严格实施住房限购措施,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自此,限购令全面开花,并且结束无期。

  对于限购令,有人给出这样的评价:有用,但不可滥用。说它有用,大家有目共睹。说它不能滥用,因为限购直接改变了商品房的商品属性,把配额制强加到充分供应的商品之上。这种做法,可以作为应急手段,但不能作为常规武器。

  政府在出台限购令时,强调商品房涉及国计民生。其实,真正涉及国计民生的是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欠债太多的时候,政府可以把商品房价这个“葫芦”给强摁下去,以平民怨。但是,让“看得见的手”长期摁住这个“葫芦”,毕竟不是个事。让保障房早点挑起国计民生的担子,方为正道。

  2个税调整:

  不能只调

  起征点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此外,新法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来自财政部的统计,个税起征点提高后,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税。

  自此,我们已经在2005年起的6年间,先后三次调整个税起征点。这样的频率,有些与时俱进的意思。但是,修改起征点这种办法有着天然的缺陷,如果个税法不作更大的修改,调整起征点就是条死胡同。

  原因有二。第一,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应该是按照物价水平,随时调整。科学的立法,最好是确定一个与物价联动的原则或系数,而不是确定固定的起征点。这样,就可以由国家政府部门,如财政部每年公布一次起征点。而不必由全国人大,通过冗长的立法程序来改起征点。

  第二,所有发达国家的个税,都是先按收入扣缴,到了年底,再按实际收入和实际负担,进行报税、补税或退税。只有中国,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一刀切地按收入交税,而不按负担退税。只要这种征税方式不改,光靠调整起征点,不可能带来完整的公平。

  3刑法修正案:

  醉驾入刑是最大亮点

  今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获表决通过。此次修改,内容之多,前所未有。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醉酒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买卖人体器官等被定为犯罪;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食品安全渎职罪;加大打黑力度;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从宽规定;明确规定社区矫正……

  而在这个修正案中,名气最大的改动,是醉驾入刑。醉驾入刑的意义不仅是让醉驾入了刑。更重要的是,它是以行为治罪,而不是以行为带来的后果治罪。打个比方吧,它有些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这个行为就治罪,而不必等到有人拿枪支弹药杀了人再治罪。

  最成功的立法,是依靠阻吓,就能让绝大多数的人望而生畏,不再以身试法。从醉驾入刑实施后的社会风气来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然成为社会风气。可见,醉驾入刑,当是本年度影响最为广泛、社会治理效果最佳的立法。

  4婚姻法司法解释:

  房产所有权引发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则司法解释很快就被民间形象地解释为:有利于男方,有利于公婆。进而立即引发了热闹的口水仗,甚至带来了各地房产证“加名”热潮,南京地税局还对婚前房产证加名征收“加名税”,被指为“趁火打劫”。

  尽管最高法对此司法解释又作了进一步解释,称此前的审判大多已经照此办理,出台司法解释只是为了规范审判。但是,新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冲击,仍然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所始料未及。

  有人指责这个司法解释喧宾夺主。现在,离婚率逐年上升,去年,全国120多万对夫妻喜结连理,196万多对夫妇劳燕分飞。北京、上海的离婚率已超过1/3。不稳固的婚姻加上高企的房价,面对这样的司法解释,期待大家仍能保持理性和淡定,有点难啊。

  5校车安全条例:难以绕过的钱字

  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发生后,温总理一声令下,有关部门两个星期就拿出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快是真快,但糙也是真糙。糙,不是说文字粗糙,而是一些关键性的规定仍不明确,缺乏细则。特别是校车应该谁掏钱的问题,语焉不详。

  关于钱的问题,《条例》中说,“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一句话,政府到底该为校车出多少钱,《条例》并无规定。

  可是,反观国内校车问题解决较好的地方,无一例外,都是政府出钱。富有富办法,穷有穷办法。富裕一点的浙江德清是用79辆校车解决了全县的上学问题。国家级贫困县辽宁宽甸则是通过全县各个学校每周错时放假,仅用12辆校车、每年200多万元的财政投入,也解决了全县近6000名乡村学生的接送。几天前,深圳也表示,深圳校车将实行政府财政补贴,专业公司统一运营。

  就在刚刚过去的周末,云南文山州的校车事故再次刺痛了节日里的人们。安全,安全,绕过钱字说安全,永远不可能有真正的安全。

  6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无惩罚,不立法

  在深圳历史上,有一部地方法规的修改注定要被载入史册,这就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条例》去年7月1日实施,但实施不到一年,新规就进行了“大修”。今年5月31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修改决定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条例》急于大修的主要原因,是对于骗房行为处罚力度太低,只有区区5000元,与骗房成功后上百万元的获利空间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有人说,这简直就是鼓励大家“不骗白不骗,骗了也白骗”。而大修后的《条例》对各类骗房行为的惩罚都加大了力度,骗购保障房罚款提高到10万,骗购成功者罚款加倍。对于弄虚作假的申请人,终身不受理申请。而最严厉的修改,是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将根据《刑法》规定以诈骗罪论处。

  这些年来,因为一些法律的惩罚性不足,往往让执法者有强烈的无力感。为改变这一现状,深圳在立法领域作了很多尝试,像深圳去年实施的“最严厉交规”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如今,随着全国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收官,骗购骗租现象愈演愈烈。时近年底,各地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在这种背景下,深圳的保障房条例虽然有先天不足,但改得及时,改得到位,深圳的实践,必将为更大范围和更高级别的立法产生借鉴。

  本版栏头/漫画 王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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