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区县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7 13:38 来源: 商务部网站京商务交字【2011】237号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工作,市商务委决定将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工作下放区县商务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掌握《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各区县要认真学习《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充分认识开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对规范汽车销售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了解掌握《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熟悉政策法规要求。
二、积极做好备案工作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工作下放区县商务委后,应按照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流程办理备案。对本通知下发前已从事品牌汽车经销的企业,由各区县商务委告知并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工作。各区县要认真完成备案工作,建立、完善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档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备案企业数量及名单报市商务委。
三、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各区县要树立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意识,开展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政务公开工作。在商务委政务网站公布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工作流程、备案应提交材料及相关模板,并在行政大厅办事窗口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认真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和备案办理工作。
汽车品牌经销商下放区县商务委备案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敬安 85163380
相关附件
附件1.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流程.doc
附件2.备案申请.doc
附件3.企业保证书.doc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