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障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8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障碍
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是衡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通过立法放宽经济管制,限制垄断,允许民营企业自由进入各类产业和市场,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

  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运行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完全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是渐进式的,民营经济是体制外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有一个从被“允许”到逐步扩大的过程,但是有一些行业、产业和市场对民营经济开放的制度性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排除。即使在已经开放的领域,非制度性因素障碍依然存在,民营企业难以进入。

  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是衡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通过立法放宽经济管制,限制垄断,允许民营企业自由进入各类产业和市场,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我国这些年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数量大幅减少,民营企业市场进入限制有所降低。但是,民营企业市场进入的一些深层次障碍并未完全消除,发展环境并不宽松,某些领域的进入问题依然突出。

  造成阻碍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雄厚的资本。民营企业要进入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通信、科教文卫和旅游业这些行业,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这些行业一般需要投资巨额的资金,在融资机制未得到解决的条件下,民营企业很难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投入到这些行业,因此就很难同在资金上占有明显优势的国有企业、国外企业开展市场竞争。

  第二,要求高。这些行业在经营、管理、技术、技能方面要求非常高,而且在国际经验、信息处理和发展选择等方面的要求也比较高。中国的民营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很多都在成长初期,具备一定规模的国际型民营企业还非常少,因此大多数民营企业在管理、经营、技能、国际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方面都还处于摸索阶段。重化工业、交通、电信和金融领域都是国有经济的主要产业部门,民营经济在这些领域的市场中的发展状况决定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和功能发挥的程度。因此,民营企业要突破技术、管理和经营这些方面的制约,积极参与到这些领域的竞争中去,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壁垒多。由于产权性质的差异和经营上的高风险性,民营企业要面对比国有企业更多的市场壁垒。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无差异性政策限制和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壁垒的存在造成了市场分割和市场准入的约束。准入限制的破除必须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观念和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准入壁垒的取消有赖于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

  第四,行政性的垄断。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就是进行自由和公平竞争。而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垄断行业太多,而且主要是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经济危害最大的不是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而是行政垄断。垄断性国有企业依靠行政力量吞噬民营企业,不仅有悖于“非公经济36条”和“新36条”的精神,而且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非禁即入”是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的重要精神,但诸多行业和民营企业还是犹如隔着“玻璃门”,看得见,进不去。这就是说,目前,民营资本进入相关领域受阻的根源,不是法律禁止它们进入,而是被相关部门的文件挡在了门外。这些违背市场公平、偏离市场经济基本准则文件的出台,并没有真正站在民营企业的立场上。在表达意见的平台上,民营资本的代言人往往被排斥在外,而相关利益集团以及既得集团的意愿更容易通过畅通无阻的平台完整地表达出来。由于竞争的缘故,民营资本的立场与相关利益集团常常存在着巨大分歧,在一方缺位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政策,就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意或无意中沦为相关既得利益集团强化自己垄断地位的工具,自然难保公平。所以,阻止民营资本进入的并非法律,而是在民营资本代言人缺位情况下制定出来的有失公允的具体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宏观政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民营资本在市场上也难以进入,因为宏观政策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大大小小的文件所组成的一个庞大网络,才是民营资本难以逾越的屏障。

  去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文件强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9大领域。9大领域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新36条”与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相比较,在力度和可操作性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和加强。现在“新36条”还更多地停留在政策层面,还急需逐项落实,各个行业实施与配套细则也要紧密的出台,优惠必须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地启动民间资本,才能真正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朱小群: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专职研究员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