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出国开发油田 交70%暴利税令人感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30 10:32 来源: 商务部网站消息称,阿富汗内阁发表声明,内阁已批准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签署协议,开发阿姆河盆地的石油区块。根据合约,中石油将向阿富汗政府支付15%的开采税、20%的企业所得税及高达70%的项目利润。
理由何在?因为地下资源是自然恩赐,属于特定国家范围之内的全民所有,负责开发的企业、个人只应享有开发环节的利润,而不能将属于国家范围之内的全民所有的资源本身的价值掠夺走。
在向阿富汗政府支付15%的开采税、20%的企业所得税后,再上缴70%的项目利润,是油价高涨的前提下,阿富汗政府与中石油经谈判后,认定的资源本身价值与开发者合理利润的比例。很正常的,在地下打个洞挖石油或者其他资源,在今时今日,本来不算是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不应占有过高的利润分成。
这70%的项目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暴利税。许多国家在自然资源的经营领域开征了暴利税。暴利税的理论依据不单纯是企业赚多了,而是企业所以能赚得那么多,不是靠的自由竞争,而是依靠自然资源本身的稀缺属性。
如果中石油不认同上述理由,显然,根本不会介入具体项目。
如果中石油认同上述理由,那为什么,其国内的所有项目,都不能按一个合适比例向公共财政上缴利润呢?
中国的其他资源性企业,尽管往往还被赋予了垄断经营权,却为什么,都不能按一个合适比例向公共财政上缴利润呢?
除非是对资源性产品实行价格管制,譬如说,因为中石油等几个油企被赋予了垄断经营权,且无需交纳暴利税(暴利税不同于红利税,红利税是国企的资金来源为公共财政,必须向公共财政返还一定比例的收益。且实际上,循国际惯例,国企的红利税一般为50%,而国内仅5-10%),则资源性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必须参考国际标准,作一定比例的行政性下调,或者还有一定合理性。但实际上,国内的资源性产品销售价格一直与市场接轨,且有行政保护为托,价格还高于国外。譬如说,被广为诟病的成品油价格。
如上述,便不能说自然资源再属于全体国民所有了。或者,只能说全体国民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被剥夺了,被剥给了特定企业、特定群体、特定个人,被输送成了特殊利益。
出国后,中石油在阿富汗交70%的暴利税,真正令人感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