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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推动金融市场协调监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31 06:31 来源: 金融时报

  邱南南

  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市场”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部门,但随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界限日趋模糊,金融市场已成为各种各样的经营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经济空间。资本积累和金融资源分配是一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方面,金融中介功能以及经营者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活动需要更为广泛的控制体系。金融市场监管的目标包括追求宏观和微观经济稳定、市场和中介机构透明度、投资者保护以及保障和促进金融中介活动中的竞争。

  金融监管曾经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之一。目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三种模式:一是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如美国、意大利、爱尔兰以及许多亚洲国家等;二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完全分开,中央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三是介于这二者之间,如日本,日本银行可以依据《日本银行法》对金融机构执行现场检查,并在必要时提供监管建议和指导。

  英国从1998年开始由独立于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这种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彻底分离的制度一度受到推崇。但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这种监管制度在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有效处置危机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英格兰银行由于缺乏对金融机构的直接检查权和干预权,制约了它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和评估。而拥有金融监管权的FSA因缺乏宏观管理的经验,微观审慎监管中缺失宏观意识,无法从宏观的角度把握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为此,英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彻底改革,撤销金融服务局(FSA),金融监管职能合并到英格兰银行,标志着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离的路线出现大逆转。

  不仅是英国,美国和欧盟也在金融危机之后扩大了央行的监管职能。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称为《多德-弗兰克法案》,核心内容之一是新的监管框架必须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美联储除继续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银行外,还被赋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享有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广泛权力”。在欧盟理事会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欧洲中央银行(ECB)将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

  相比于专业监管机构仅专注于微观审慎监管和个体金融机构风险而言,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职能,更能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把握经济金融体系中的系统风险,统一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并有针对性地调整微观审慎监管措施以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

  自2003年我国建立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新)和《商业银行法》(新)对于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作了原则性规定和一些具体设计,但没有为行之有效的可能协调机制提供足够的资源。从国外金融监管协调实践中,通常存在一个总体意义上的监管者,对金融机构进行总体监督和控制,在多头监管模式下即为位于伞形结构顶端的伞形监管者。唯其如此,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才具有坚实的平台,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间的合作才具有充分的前提,而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也才能拥有广阔的空间。

  为有效维护金融稳定,需加快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应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目前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与专业监管机构微观审慎监管的分工合作关系尚未正式确立和界定,阻碍了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3个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机制。为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机制,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中央银行、财政部和各个监管机构定期(按月)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完全共享。同时,中央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就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危机的处置明确分工和合作机制。在中央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作组织,在政策制定上协调行动。(文章为个人研究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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