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确保巴Ⅲ实施具备可持续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1 02:4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最近,关于我国是否继续实施巴塞尔协议Ⅱ与Ⅲ以及如何实施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然,巴塞尔协议是金融监管的改革发展方向,但也要考虑它的冲击性。
首先,巴塞尔协议Ⅲ并不是监管改革的终点。没有人也不可能有人可以通过科学推演,证实巴Ⅱ和Ⅲ的监管资本要求就是同时满足节约银行资本和确保银行不发生倒闭的唯一答案。相反更应认识到,巴塞尔协议或者是对过去监管经验的一种不断总结和修正,巴塞尔协议Ⅰ、Ⅱ和Ⅲ先后推陈出新恰恰证明了这一点;或者是世界各国相互之间讨价还价的妥协结果,确保各国银行业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因为过高的资本要求肯定会制约本国银行竞争力。其次,巴Ⅲ虽然提出逆周期监管理念,但由于经济周期往往只能事后认定,除非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否则逆周期资本水平确定的科学性就会大打折扣,相关改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三,巴Ⅲ不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投入。如果为了增加信贷投入而人为降低相关风险权重,又会出现与审慎监管思想背道而驰的问题。第四,巴塞尔协议始终存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低资本占用型业务的色彩。长期以来,不少人错误认为,发展这类业务就是转变发展方式,殊不知,低资本占用型业务更多也是高风险业务,一旦发生兑付风险(如理财产品),虽然银行能够通过合同在法律上逃脱干系,风险看似已从金融体系消失,但却转嫁到整个经济社会系统,这实际上更加不负责任,同时还会反过来给银行造成声誉风险。
另外,推进巴塞尔协议必须掌握好节奏和进度。如果不折不扣实施第三版本巴塞尔协议,从长期来看,要么会对银行补充资本或者证券市场造成极大压力,要么会压抑经济增长速度。
这里做一个最粗略的匡算,2010年我国银行信贷增速为19.7%,所有者权益为5.8万亿元,假定今年信贷增速为15.7%(比去年低4个百分点),那么至少需要增加9106亿元资本才能达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几乎相当于当前整个银行业的全部利润,长期实施巴Ⅲ的压力可见一斑。
当前,中国银行业的资本数量与质量和巴Ⅲ标准已经相差无几,我们面临的问题决不是能否达标的问题,而是达标以后在同时满足信贷增长需求的条件下,如何确保巴Ⅲ实施的可持续性。换句话说,我们必须从长计议,避免实施工作虎头蛇尾,最后无法收场。
出于这种考虑,“摸着石头过河”仍是不二选择。第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特别是在当前国内经济下行、房地产调控力度逐步加大的条件下,更要重视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协同财税部门和货币政策部门,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投入,同时进一步满足金融消费者日益多元的消费需求。第二,坚持从实质上实施巴塞尔协议。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畅通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风险指令和信息的传导与反馈。注重内控、内审与外审之间的相互衔接,不断优化内部制衡机制。改进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使银行发展统筹兼顾风险与收益、短期与长期。强化并表监管能力,注重数据基础和IT系统建设。第三,坚持对实施工作及时进行评估与纠错。由于巴Ⅲ实施会给经济金融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影响,因此中国在看不准的时候更要慎重,特别不宜过早达标、过度达标,就像金融创新一样,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必须把握好“度”。如果发现巴Ⅲ在更多国家难于推行,那么很可能是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就需要进一步修订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