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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操办慈善奖需慎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5 00:03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本报评论员赵民望

  能够以“中华”名义进行评奖,绝对不是一般团体的力量所能达到,其构成要素中起码要有高级别国家机构或主导或参与,至少也需要这些权威机关的授权。面对中央有关严控各类评奖活动的政令,民政部日前启动的“中华慈善奖”显然属于保留项目,因为这个奖项事实上就是一种政府奖。

  2011年度的“中华慈善奖”设立了最具爱心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捐赠企业、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等四类奖项,总共100个的表彰名额将“由部委官员、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代表及相关领域知名人士”组成的评委团队选出。

  我们注意到,今年的“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刚宣布,质疑声随之而来。非议产生于今年的基本参评标准,如最具爱心捐赠个人及企业,年度捐赠资金均需要达到100万元以上。要求年度捐款超百万就意味着“爱心捐助奖”设立了一个高门槛,衡量是否行善了,是否有爱心,货币数量成了衡量的具体标准。这不仅令公众产生了“中华慈善奖”“嫌贫爱富”的解读,更重要的是,划定“群体”的慈善标准既违背了评奖本身的公正原则,也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应当指出,相关标准的制定者忽视了慈善本身社会自我救助的基本功能。作为对社会发展失衡的一种修补,慈善行为弥补的就是不公平的后果,慈善奖的设置却出现了不公平的价值取向,这是本届“中华慈善奖”异见产生的所在。

  当然可以期待评选过程的公开、透明、专业,但是慈善奖在评选程序上的公正理应先得到落实。更何况,涉及中国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也不只是一个评定标准争议这么简单。

  “中华慈善奖”来自2005年设立的“爱心捐助奖”的更名,在随后每年一次的评选中,因为其“我国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的定性而为公众所瞩目。因而,“中华慈善奖”对于中国慈善事业的普及、推动可谓功莫大焉,它汇聚了中国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推进了慈善事业的创新,引领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毫无疑问,“中华慈善奖”在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传播并弘扬了慈善事业的博爱精神。

  给予这样一个“国家级”奖项以高度评价理所应当,因为它体现了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的政府意志;遵循了一种惯例:政府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就要扶持与引导,设立奖项就是激励政策的一种必然。

  即便如此,“中华慈善奖”由政府直接操办的规矩现在也该到风险评估的时候了!

  首先,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在过去的一年中遭受重创,公众对于慈善组织的信任力下降。实际上公众颇为不满的深层原因是慈善公益组织的官办模式或官方色彩,而要求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化的改革呼声已经不绝于耳。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政部继续充当“中华慈善奖”的主角,其实已不合时宜。其次,我们需要“中华慈善奖”,但是这个奖项是否就一定要由政府出面组织评选?授权于社会组织,尽职于一个监督者的身份或许更重要,评选或许更公平、更公正。第三,政府信用何以能够为所评选的“慈善家”背书?一方面这与其慈善公益组织的监督者身份不相符,另一方面更有政府越权之嫌,风险一目了然。

  必须指出,慈善公益事业从来就不是“政府工作”,它只是民间力量的势力范围,政府虽有督察之义务,但绝不可直接上场操刀。即便是“慈善家”评选,那也不是政府该管的事。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正如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日前所言:政府需要的只是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把该管的事管好,在“少管”的基础上把该管的事“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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