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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禁设最低投标限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6 00:02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报讯 记者贾璐 周黎洁报道 日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实施条例》在招标环节作了多项细化和增补规定,尤其是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多项细化规定。第23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此外,《实施条例》新增了关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费用、提交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该何时提出及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规定。第2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而《招标投标法》第21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此外,《实施条例》对招标环节作了诸多细化规定,堵住了许多执行漏洞。如对可以使用邀请招标的2种情况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情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还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7种情况及与标底相关的问题做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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