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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刚:价格是政府采购的核心问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30 14:01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 高志刚

  在政府采购的诸多要素中,价格是最核心、最直观、最活跃也是最敏感的因素,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功。我认为,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有作为的、能动的心态来看待价格问题,通过综合治理、多管齐下,解决价格问题。

  第一,制订配置标准,推行批量采购。配置标准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控制作用,有了配置标准以后,豪华采购、随意采购的情况都不会再出现。二是为归集形成批量打下基础。没有标准的地方,集采机构可提出“参考标准”,不能消极等靠要。批量采购是政府采购解决价格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目前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效率不是很高的问题,亟待解决。如果我们能够在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上报过程中,甚至上报之前预测大体数量和需求,进行“预采购”,效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预采购的实质就是实行“批量协议供货”。

  青岛、厦门推行大宗物资批量采购的经验值得推广。重庆推行的“周计划”制度,每周打包采购一次,兼顾了效率优势和规模优势,循序渐进地培养采购人计划意识,同样是一种历史性进步。

  多年以来,各级集采机构在某种程度上仅仅做到了采购事务的集中。批量采购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代表了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2011年是政府集中采购元年。

  第二,推行“协议竞价”,将网上竞价和协议供货嫁接与融合。协议供货推行了这么多年,其最大的问题就是价格问题,需要一种新的方式加以改造。我的观点是,将网上竞价作为大规模市场价格摸底的手段,每隔30天对协议供货产品强制进行一次网上竞价,用竞价均价刷新协议供货价格,使网上竞价的充分竞争优势和协议供货的效率优势有机融合起来,实行新型的“协议竞价”制度,不要过于依赖价格调查机构,也不要等到媒体曝光了才被动应对。

  第三,推广最低评标价法,限制使用综合评分法。我们执行层面应该自觉、主动的去实践,如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会更有力度。最低评标价法在国外运用的比较多,欧美国家普遍采用这种评标方法。世界银行规定得更严格,采购人如不用这种方法,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报批审批程序。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很少有项目采用这种方法。这种巨大的反差令人深思。欧美国家是把最低评标价法当成一种反腐败的方法,评审专家只需判断投标文件能不能满足用户的最低需求,然后在符合最低基本需求的的供应商中选择投标价最低的即可,评审过程的简化意味着对评审专家的要求也变得简单了,同时充分压缩了人为操作的空间。

  第四,尊重市场规律,试行“毛利率控制法”。河南省安阳市政府采购实行的“毛利率控制法”极具借鉴性。“毛利率控制法”是以商品的进价加毛利计算商品售价,计算的依据是协议供货单位的增值税进价发票和中标毛利率。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计算依据是协议供货单位的增值税进货发票价和中标大类综合毛利率:最高售价=进价÷(1-中标毛利率)。毛利率大体控制在2%-8%之间,既遏制了价格虚高,又防止了恶性竞争,不仅满足了采购人个性化选择,还做到了采购价格“随行就市”,体现了政府采购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可谓“一举多得”。

  实践证明,“毛利率控制法”在解脱了繁琐的招标评标过程的同时,更摆脱了上游厂商对代理商投标的控制,让监管部门掌握了后期监管的主动权。采购人在3个以上的供货商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有疑义时有权要求供货商提供该产品的增值税进货发票原件。协议供应商中标的综合毛利率为其供货时计算最高限价的依据,采购单位有权对毛利率进行谈判,协议供货价应不高于该供货商的市场价格,保证协议供货成交价为协议供货商同一时期、同一配置、同一质量、同等数量的市场较低价位 。

  第五,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引导充分竞争。应该讲,尽管网上曝出的一些事,有一些不客观、不理性的地方,但是我仍然认为,这是我们10年多以来,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所结出的成果。政府采购部门发布每一条公告,为的就是公众对政府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从而不断改进工作。此外,在采购需求公开论证方面,我认为,尤其是要征求供应商的意见,而不是所谓专家的意见。专家论证会有时会流于形式和走过场,而供应商的论证往往是“真刀实剑”,产生的需求指标更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这同样需要我们在规则和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反思。

  第六,要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取费标准进行改革。比如某地级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的资金节约率约为2%,而全国的平均节约率为12%-15%,两者相差了10余个百分点。为什么资金节约率低?预算编制精准可能是一个方面,招标代理费取费不合理也是重要原因。代理机构基本上是按照成交价的1.5%来取费的,价高收费自然就高。这种取费模式弊端不小,亟需改变。

  第七,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如美国政府采购中的公益代位诉讼制度,知情人对有欺诈行为的供应商进行告发起诉,成功后将获得可观酬金和权益保障。这一程序为美国国库挽回了大量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这是应对供应商欺诈的最有力手段,实在没有道理不学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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