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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小川:改革政府采购制度应从三个视角出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9 21:31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五业务部总经理 岳小川

  经过10多年的推广和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是矛盾与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这在2011年表现得尤为明显。各类媒体的关注、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表现出的不信任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项制度是到了该总结、梳理的时候了。我认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或者完善应该从以下三个视角出发:

  一是采购人的诚信建设与责任感亟待加强。政府采购的参与方有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等各相关方。然而,从当前这项制度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是与其对应的责任并不明晰,串标、买高价产品、指定品牌等都与采购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如何强化对对采购人的监管是当前政府采购制度亟待完善的地方。

  具体来说,采购人诚信与责任感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责不对等。政府采购赋予采购人参与采购活动、确认采购结果等权利,但是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约束,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使得政府采购成为采购人实现寻租行为的合法“外衣”。另一方面,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守法意识缺失,导致采购人规避而非有意识地接受监督。因此,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中,亟待加强的就是采购人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要通过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健全解决采购人责、权、利对等的问题。

  二是两法的交叉与矛盾亟待解决。《政府采购法》从出台以来,其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没有形成一个大家公认的、权威的解释。对于两法同时覆盖的内容,在其具体的规定上确实存在交叉和矛盾之处,这也反映出政府采购的界定存在界限模糊,而主要的模糊地带是在对财政资金的界定上。直到目前,对于财政性资金也没有一个准确的、清晰的解释。

  三是招标方式进入我国后成为一种僵化的方式。招标是国际上通用的竞争性采购方式,但是在引入我国以后,从理论层面到实践操作都曲解了招标的本意,变为带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方式。

  首先,招标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国际上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一般只适用于大宗的、批量的、简单的、技术含量较低的货物或者工程,服务采购不适用招标。而我国目前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适用于所有的产品与服务,并将其作为解决腐败和程序规范问题的一种“万能”方式,其效果有待商榷。

  其次,赋予招标方式新的特征,比如投标人数量。国际上通行的招标方式实际上对投标人数量是没有限制的。而我们目前要求的是投标人必须达到3家以上,才能进行开评标。其实,招标的充分竞争性并不取决于投标人的数量,也并不是只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形成竞争,而是通过招标信息的公开,在潜在投标人之间形成竞争,这也是为什么国际上不公开潜在投标人数量的重要原因,不管最终的投标人是多少,即使只有一个投标人,他也不知道自己是唯一投标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效杜绝了所谓的串标、围标等现象的产生。

  最后,评标委员会的作用有所区别。招标本身的权利应该是由招标人行使,尽管国外也有评标委员会,但其只是招标人的咨询机构,最终的定标权是在招标人手中。而国内则是希望通过专业的评标委员会替采购人把关,其初衷是好的,但由于各方面法律、制度的未能及时跟进,也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我认为,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应该是建立在有充分的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而目前我国的诚信体系缺失,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投标制度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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