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暂行办法》体现了超前意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9 21:3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赵勇: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1、《暂行办法》的3大亮点
亮点一: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扶持中小企业明确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过去在操作层面,《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列举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一直是悬空的。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起步晚、规模小、相关当事主体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将所有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全部实现也是不现实的。此次把扶持中小企业这一目标单独提出来,并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说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了目前各级政府购部门在实际采购中的重要目标,符合当前阶段的发展实际,在落实政策功能方面做到了有先有后,有轻有重。
亮点二:《暂行办法》可操作性较强。体现在6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二是细化了有关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三是引入了预留合同的概念。四是引入了价格优惠的概念。五是在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方面进行了规定。六是规定了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中型企业。事实上,以上几个方面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特别是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时都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小企业不得向大企业分包政府采购合同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我们知道,在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曾发生相关案例,即利用政府采购对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合同分包给大企业,而美国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我国在制定这一《暂行办法》时体现了比较超前的意识。
亮点三:提高透明度。《暂行办法》规定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这一措施引入了社会监督,提高了透明度。
2、两方面有待检验
一是有关扶持的中小企业范围。相关数据显示,我国99%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如果99%的企业都在扶持的范围或许就失去了意义。工信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技术性比较强,引入小微企业的概念很符合实际。但扶持中小企业的范围,即在某一行业有多少企业是受鼓励的,还有待继续检验及深入研究。
二是在机制建设方面,《暂行办法》提到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美国在这方面的工作由专门的中小企业局负责,我国目前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那么处理投诉中对中小企业认定的工作是由现有的部门还是新建部门来负责?如果是现有部门,在增加了这一新的职能后,其相关机构、人员、能力是否达到政府采购的要求,有待检验。
3、4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暂行办法》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新功能,这项功能和政府采购其他基本功能的关系如何处理?比如,原来在各级政府采购部门的年底考核中,节资率是一个重要指标,将来节资率是否还要考核?节资率和扶持中小企业目标的关系如何处理?需要关注。从实际情况来看,节资率目标和合同预留所产生的成果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因为一般的采购需要在成本、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权衡,新变量的增加会增加采购工作的复杂程度。新功能对于原有功能的削弱需要进一步考量。
二是对于采购人和采购部门的考核和激励。在相关认识到位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乃至社会公众、媒体的评价是否能做到公正、全面,需要关注。否则如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来评价这个问题,就很容易产生对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质疑,而事实上,增加一项目标,其采购成本就通常会相应增加。
三是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预留合同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竞争。原来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会采用有限招标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竞争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扶持中小企业的目标,但其产生的另一种可能即给腐败行为留下了空间。观察国外的经验,比如美国扶持中小企业是在一个整体较优良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进行的,政府介入市场的问题不大。但在目前我国市场交易活动诚信指数不够高的环境下,实现扶持中小企业目标,可能经常以限制竞争为手段,这是否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值得关注。
四是《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资格确认。目前在中国信用体制、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将来出现中小企业资格争议时如何解决?特别是责任如何承担?值得关注。因此,我国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加紧进行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