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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兼具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9 21:31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关注扶持中小企业新政】

  编者按:日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那么,这一办法具有怎样的特点和现实意义?本报特采访了部分业内专家,进行深入解读。

  对于日前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业内专家表示---

  本报记者 赵辉

  2011年岁尾,承载众多期望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终于由理论探讨步入了实践层面。

  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甫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采购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普遍表示,该《暂行办法》不仅出台及时,措施具体,且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亮点较多,可操作性强

  在认真研读过《暂行办法》后,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刘小川对记者表示,对于该办法各界人士期盼已久,“此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的相关内容比较笼统,中小企业并不能从中真正得到优惠,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做出了不少硬性规定,将确保中小企业拿到订单。”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以往的政府采购实践中,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作为投标条件非常常见。如以限定注册资本金的采购要求而言,直接抹杀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机会。《暂行办法》拆除了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最大障碍。

  在《暂行办法》中的各项具体措施中,有关预留采购份额的措施颇为引人注目。该办法提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刘小川表示,以2011年预计我国超过1万亿元的政府采购规模来看,如果30%预留给中小企业,金额就达到3000亿元,这将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西北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杨蔚林也认为,预留份额的措施是保证中、小、微型企业能够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前提,这属于一种强制性市场份额配置,表明了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对中小企业的高度关注。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表示,该办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小企业不得向大企业分包政府采购合同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在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曾发生相关案例,即利用政府采购对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合同分包给大企业,而美国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因此,我国在制定这一办法时体现了比较超前的意识。”

  相关措施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

  针对《暂行办法》提出的多项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措施,专家普遍表示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已从“悬空”状态向操作层面落实,但相关措施还需进一步细化。如三成预算留给中小企业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具体化。刘小川举例说,有的采购人如交通部采购的是整体的大项目,在执行这一措施上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预留方式。他提出,一方面可以考虑根据项目划分比例,比如整体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比例,分散项目提高比例,另一方面可根据不同部门的特殊情况设置不同的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99%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如果99%的企业都在扶持的范围或许就失去了意义。”赵勇表示,工信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技术性比较强,引入小微企业的概念也很符合实际。但扶持中小企业的范围,即在某一行业有多少企业是受鼓励的,还有待继续检验及深入研究。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暂行办法》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何红锋表示,在具体采购项目中,价格扣除比例要明确,不应当是区间。至于如何确定具体的比例,应当考虑采购项目的不同企业的成本不同、竞争程度的不同以及扶持的力度。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价格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应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在机制建设方面,《暂行办法》提到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赵勇告诉记者,美国在这方面的工作由专门的中小企业局负责,我国目前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处理投诉中对中小企业认定的工作是由现有的部门还是新建部门来负责?如果是现有部门,在增加了这一新的职能后,其相关机构、人员、能力是否达到政府采购的要求,有待检验。”

  配套机制建设需完善

  在业内专家看来,《暂行办法》提出的诸多具体措施,也为政府采购配套机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新功能,但这项功能和政府采购其他基本功能的关系如何处理?”赵勇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节资率目标和将30%的合同预留给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成果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这涉及了采购效果评价的问题。“如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来评价这个问题,就很容易产生对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质疑,而事实上,增加一项目标,其采购成本就通常会相应增加。”

  刘小川则提出,在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中,应把握的原则是:一方面要切实保中小企业得到相关合同,另一方面要防止机会主义和弄虚作假。

  多位专家表示,在目前信用体制、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加紧进行包括中小企业数据库、信用体系等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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