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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整体性减税的时候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5 23:21 来源: 投资者报

  《投资者报》评论员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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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6

  继上海获准进行“营改增”(指增值税扩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后,北京也紧随其后,相关试点工作将于2012年第三季度前推出。事实上,“营改增”仅仅是“结构性减税”这一大方向的一小部分。

  从2004年开始,中央不断出台“结构性减税”措施。2011年12月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将“完善结构性减税”放在财政政策的首位。不过七年来,企业和个人的税费痛苦指数似乎没有降低。中国总体税负较重,单纯实施结构性减税往往收效甚微。同时,由于没有“依法”征税,减税效果也往往大打折扣。

  “减税”七年成效甚微

  “结构性减税”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主要是从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手,其落脚点是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早在2004年,中国就开始在全国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

  2008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更是明确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结合推进税制改革,用减税、退税或抵免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此后,取消农业税、调整出口退税、内外资所得税统一和提高个税起征点等减税措施不断。

  到2011年10月底,国务院又推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2011年也成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最得力的一年。不过,尽管从2004年起,中国就开始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但企业和个人的税务负担似乎并没有减轻,税负痛苦指数也一直居高不下。

  福布斯2009年发布的“税负痛苦指数”榜单显示,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为159,在公布的6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二。虽然这一数据遭到部分媒体和学者质疑,但有关中国税收增速远高于居民收入增速却是不争的事实。

  2011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31.2%,GDP增长9.6%,前者是后者的3.25倍;个税收入增长35.4%,居民收入增7.6%,前者是后者的4.66倍。财政部公布的2011年1~9月份公共财政收支状况显示,1~9月份全国财政收入达7129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专家估算,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大关不成问题。

  在财政收入增速远高于GDP和居民收入增速的背景下,中国的所谓减税政策已经陷入“越减越多”的怪圈,“结构性减税”也成为含金量很低的一句空话。

  结构性减税不如整体性减税

  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10年,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增长了6倍,而居民年收入只从2000年的人均5800元,增长至2010年的1.8万元左右,增长不到3倍。如果统计政府的全部收入在内,2010年,即使只统计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金两部分,政府收入就高达11.2万亿元,占GDP比例接近35%。

  可见,中国的税负问题远远不是结构性减税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总体税负过重。搞所谓的“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不是通过限制政府的总体收入进行大规模减税,由此最终“结构性减税”就会被演绎成“结构性加税”。与其提倡“结构性减税”,不如进行“整体性减税”。

  有研究者建议,中国要控制总体税负规模,参考同类国家的税负,通过立法方式,硬性规定为GDP的一个比例;实现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与正义。

  2011年初,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就提议通过立法限制政府的收入。周天勇表示,从中国财政税收来看,每年预算内外的全部政府实际收入占到国民收入的34%,有些已经超过37%~38%。政府支出,即党政公务以及行政性事业这块支出2007年大概在38%~39%,这个比例对于整个财富转移和经济增长发展方式影响特别大。

  周天勇建议,应该法定每年政府的全部收入不得超过GDP的30%;政府支出应控制在20%以下(目前高于30%)。这对于政府税收整体规模的硬性规定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减税办法。

  “税收法定”原则不应被践踏

  在现代公共财政体系下,“税收法定”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即政府的征税行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立法法》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然而可悲的是,目前中国大部分税收实体制度都是行政机关制定的,现在实际征收的19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部税法,80%以上税种都是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的。

  在实践中,国务院又将很大一部分立法权下放给各大部委,这就导致了立法的“行政化”和“部门利益化”。政府作为征税人由其制定税制,对纳税人难以做到公平。

  此外,在中国税收实践中,不仅税收立法被行政权力把持,而且地方政府还可以开征各种“费”,完全脱离法律和公共财政预算的轨道,这就使得减税的速度永远赶不上增税速度,最终使结构性减税效果大打折扣。

  由此可见,要想落实“整体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费负担,就必须遵守“税收法定”的原则,践踏这一原则的后果是,任何减税的美好承诺最终都逃离不了“黄宗羲定律”的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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