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就业”:提升社会幸福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6 09:5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30年前,费孝通提出,中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发展、农村破产”的老路,要走一条自己的路:“离土不离乡”、“离乡不离井”的小城镇建设道路。这种具有强烈的中国文化自觉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战略,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家庭与工作过度分离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呈现出从个体问题向群体问题、从特殊问题向普遍问题、从地方问题向全国问题蔓延升级的趋势。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催生了中国大地上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大军,成为我国的第三大群体。经济社会急剧转型,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发达地区一线大城市、二线城市甚至三线城市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问题。2007年以来,美国金融危机扩散到整个世界,引发了中国的流动人口返乡潮。上述因素推动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行动,共同努力促进就近就业,加快小城镇建设。
2007年,中国颁布《就业促进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提出了“就近就业”概念和基本原则,促进流动人口就近就业成为应对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中央政策,引发了丰富多彩的地方政府实践。我们很有必要提升对于就近就业的理解和认识。
家与工作过度分离之痛
工作与家庭距离是就近就业概念的核心。所谓就近就业,就是工作场所与家庭住地尽量接近的就业方式。在其他条件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工作场所离家越近,交通成本越小,生活成本越低,生活质量越高,幸福感越强。反之,工作场所离家越远,成本越高,质量越低,幸福感越低。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流动人口,这个群体常常无法拥有正常的家庭生活,在困难时得不到家人的及时支持,个人的归属感严重流失,家庭的教化与心理庇护功能严重丧失,所有问题一起推向社会。
“就近就业”针对的首先是那些由于自己不可控制的环境或者机运的因素,难以承受远距离就业的弱势群体。在地方政府实践中,直接涉及的弱势人群包括:“零就业”家庭、“4050”就业困难群体、残疾人、低保对象、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及独立工矿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因公共工程与环境灾害而出现需安置的居民、城乡统筹中转变为市民的农村居民、登记失业一定期限以上仍未能就业的就业困难群体。
以上弱势人群已经占到了人口中的相当部分。推进这些弱势人群的“就近就业”,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直觉。因为这些人群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家庭生活与工作的分离,会为其带来更大的痛苦。
但“就近就业”并非只是针对弱势人群。作为一项提升社会幸福感的就业战略,它也需要扩展到其他劳动者身上去。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他们收入仍然相对较低,家庭和工作场所分离的程度较高。政府有必要创造条件,使得这些劳动者有可能在家庭所在地附近就业;已经就业的,创造条件使其有可能在工作地附近拥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社区公益岗位、以社区实有人口为主要服务目标的营利性服务型岗位和社会经济企业等就业机会,天生就具有“亲社区”的性质。我们倾向于先实现劳动密集型产业岗位的“亲社区化”。
“人跟工作走”和“工作跟人走”
要实现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亲社区化”,基本做法不外二种:第一种是在居民区附近建劳动密集型企业并雇佣本地劳动者,即“工作跟人走”;另一种是创造条件,使劳动者能在工作单位附近安置家庭生活,即“人跟工作走”。中西部不发达地区以“工作跟人走”为主,未来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可将不过度拉长人的工作与家庭距离设定为政策门槛。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人跟工作走为主”,未来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宜突破目前的功能分区思路,真正建设混合社区,建设人们有闲暇余裕的高质量生活环境。
实现就近就业,需要克服若干理念与实践中的几个主要障碍。理念上的障碍,包括继续将流动人口视为一种生产要素,视为一种资本,视为“劳动力”,并将其推及更广大的中低收入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这是深层次的障碍;以及将就近就业视为应对危机的短期战术,而非实现社会公平,实现人的一切方面的自由发展的长期战略,这是时间上的障碍。除了理念上的障碍,实践上的障碍也很值得关注。
(一)“政府主导”的两种走法
“就近就业”战略要求政府承担起主要责任,将“就近就业”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政策,为之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先来看“工作跟人走”,政府的工作主要在城市规划、信息平台、政策激励等方面。在规划环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引入混合功能分区,缩短居住区域和工作区域的距离,鼓励建设像“社区服务中心”这样的能够创造商业性和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基础设施;在招商引资环节,鼓励企业使用当地劳动者,为当地社区创造就业机会;在雇佣环节,建设企业和当地社区共同的劳动信息平台,并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所需培训。此外,还包括鼓励旨在扶贫和发展的非
政府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等等。在上述各个环节中,政府宜继续充当中介者,将可能的规划、培训、信息服务尽可能地社会化,让企业单位和专业集团负责,自己只做中立的裁判者、机会的创造者、创新的鼓励者、规则的制定者。
再来看“人跟工作走”,政府大致可以做以下工作:通盘考虑、长期规划,发挥已有的现代化的公民户籍与身份信息制度功能,有步骤地剥离过度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有计划地为劳动者在异地定居创造制度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把住房问题作为一个政治问题看待,建立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双轨住房市场,政府保障为主,市场配置为辅,加快工作区域附近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让“跟工作走”的人能够在工作单位附近买到或租到合适的房子;可以考虑推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互换,等等。
(二)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目前的“就近就业”实践,主要着眼于激励企业,而没有将之设定为企业的一项义务。地方政府在给予优惠政策招商的时候,往往和企业签订合同,要求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雇用当地劳动者;此外的做法是由政府出资补贴企业雇用当地劳动者。我们时代的主流理论将企业作为一个纯粹的营利机构,在法律上,目前很难赋予企业以某种强制性义务。
但我们的时代已产生一些有利于促进企业“亲社区”实践的观念和话语,如 “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我们看来,企业创造就业岗位解决当地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与社区之间建立某种有机的联系,企业赢得了稳定的员工,而社区也能从企业的发展中获得实际利益,或至少减少了企业经营对社区带来的损害。社会不妨设立一些对“社区友好型”企业的评比和奖励,通过社会舆论,使得这套软性话语获得一定的影响力。
(三)先易后难
当然,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从特殊人群向普通人群辐射,从农村地区向正在快速城市化的地区扩展,最后扩至已经城市化的地区。
不会变成“地方保护主义”
一个可能的疑问是,“就近就业”会否扩大“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认为不会,原因如下:(1)“就近就业”战略强调从居住地-工作地空间规划与设置,以及工作岗位的供给这一源头上实行某种均等化,缩小地区差异,以便各地区居民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这其实是对平等的推进。 (2)对弱势人群的倾斜性保护,原本就是出于落实真正的就业平等的目的。(3)关键是,“就近就业”并没有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而是以劳动者的“选择自由”为前提。有抱负的劳动者可以远走他乡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而我们的主张是,无论他在何处,一旦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所在地应为其在当地组建家庭、开展家庭生活创造条件,这同样实现了“就近就业”的目标。
在中国基层治理出现严重危机的今天,“就近就业”也为中国基层社会的重建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思路。在我们看来,就近就业,拉短工作和家庭的距离,具有很强的现实感,可以推动“机会的均等化”,为经济社会平等提供更大空间和可能;促进在我国建构一种更可持续、以就业为基准的“工作福利制”;扭转正在陌生化的基层社区,推动熟人社会的生成和成熟。而重新培育熟人社会和对社区的归属感,有助于基层的稳定和基层自治的展开,有助于以更少的行政、政治成本赢得和谐、稳定、有活力的基层社会。因而,“就近就业”不应只被视为应对经济危机的临时措施,而应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公共政策和长期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