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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判非法集资 吴英终审死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9 01:18 来源: 一财网

  吴英死刑已几成定案,但其对审理近年密集爆发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示范效应,对生生不息却又如履薄冰的民间金融的影响,及其引发的司法争议,才刚刚开始。

  这是一个人们等待已久却意外来临的判决。但结果也许并不特别意外,就在1月1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对病退工人刘洪飞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判决宣布后,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一行脸色铁青,离开庭审现场。

  措手不及的开庭

  仅仅11分钟,出生于1981年5月的吴英,就预先得知自己的生命即将终止。

  而几年来数度在庭审现场与女儿重逢的吴永正,其漫长的努力则付诸东流。

  谁也没想到,在全国即将迎来春节长假的时刻,这个结果悄然来临,甚至连吴英的辩护律师也在春运的洪流中耽搁了上庭的行程。

  “我最早接到通知是17日的中午,吴英案二审的主审法官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18日下午3点半之前来一趟金华。”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雁峰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电话中对此行的目的却语焉不详。

  直到18日中午,事态才逐步明晰起来,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拖了九个月之久的吴英案要在当日下午宣判结果。

  “此前,我们要求见一下浙江省高院的相关领导,被断然拒绝。”张雁峰表示,这场显得有些匆忙的宣判令吴英案的两个律师措手不及:两个人刚好都在出差,从北京赶来的另一名律师杨照东直到17:22才到庭,致使宣判推迟到17:25。

  在只能容纳约50人的法庭里,到场的记者不多,宣判时,许多关心此案的人都还在赶往法庭的路上。

  考量下的维持原判

  从2006年8月18日的一夜扬名,到2007年2月10日的公司解体,吴英“80后东阳富姐”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的180天。

  随后是长达近五年的司法拘留和受审过程。2009年12月18日,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作出判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第10天,吴英不服,表示上诉。

  2010年7月,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其中多人获刑。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希望能避免最高可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罪”。

  2011年8月,吴英在狱中又另外检举了7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表现争取宽大。

  但涉案金额的巨大和案件所牵涉的各种利益乃至社会效应考量,令吴英无法逃脱一死。

  昨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定罪的争议

  此前,一些法律界人士对吴英免死抱有一些似乎合理的期望。

  2011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但不包括集资诈骗罪。

  “取消的13项死刑中,其中有5个是金融类的犯罪。”张雁峰说,但这并不包括“集资诈骗罪”,这让他们一度有些沮丧。

  事实上,在去年4月二审开庭之前,吴英也一度比较消沉,这或许是吴英二审当庭认罪,首度认可东阳检察院对她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很大程度被外界解读为吴英“求生意志较强”。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对本报记者表示:“我国对金融管制相对比较严格,集资诈骗的危害性比较大,涉及人数较多,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没有办法补救,这是保留的很大一个原因。”

  但也有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并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吴英有为数不多的特定放贷对象,而这几个对象有许多下线。”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就认为,吴英案因此不符合现有“集资诈骗罪”的“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认定条件。

  张雁峰表示这个结果令其“十分震惊”。他表示,下一步,案件结果将移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他坚持认为,吴英的借款行为仅仅是浙江非常盛行的、正常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绝不应该被判极刑。

  非法集资刑事审理标杆?

  吴英一案有许多先例可循。

  经常被拿来同吴英做对比的是浙江丽水“小姑娘”杜益敏案。2003年到2006年7月,杜益敏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200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杜益敏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死刑。

  2011年,温州官方文件还首次证实,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在1100亿元上下,占民间资本总量(超过6000亿元)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

  浙江,历来是这类案件的高发地。比如“绍兴赵婷芝”,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婷芝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类案件的特征之一是女性涉案较多,比如,2009年11月3日,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原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因涉嫌集资诈骗4.7亿余元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这是台州迄今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一份来自浙江大学的《浙江省民间融资研究报告》称,从2008年至2011年2月期间,在吴英案的发案地浙江省金华市,非法集资案件的收案数发生了较大逆转,2008年金华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7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1件,此后在2009年达到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34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5件。

  “这或许可以解读为,非法集资的重要特点是社会危害性,涉及面比较广。”吴弘表示,刑法很多方面对金融秩序的维护比较严谨,这符合“民间融资要阳光化,非法集资要严厉打击”的政策取向。

  同样,在吴英被关押后,“草根金融”一向活跃的浙江,正在逐步明朗化,从小额贷款公司试行到浙江首次对“非法集资”进行清晰界定。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试图厘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事与刑事边界,对刑事案件则强调宽严相济,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吴英案,无疑将成为此类案件“严”的一个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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